法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章)
2016年3月8日
法规津地税法[2016]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等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局:
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发[2015]45号)要求,市局制定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等配套制度,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2.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
5.指示牌标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