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财发[2018]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沪财发[2019]3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我们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6日



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02月28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8]1号)


  一、本市范围内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以及2017年1-3月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答:(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3)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三、政策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该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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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06
文号:沪财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2号)要求,现将本市税务系统第二批“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共计168项涉税事项予以公布,自2018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第二批)


(共5大类168个事项)

序号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办理方式
1报告类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全程网上办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全程网上办
3税库银三方协议账号登记全程网上办
4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5行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6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7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8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9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0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1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2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3企业会计制度(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5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6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7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8医院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19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0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1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2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4企业会计准则(典当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5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全程网上办
26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东信息变更报告全程网上办
2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报告
2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报告
29车船税税源登记全程网上办
30发票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全程网上办
31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全程网上办
32申报类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
3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全程网上办
34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全程网上办
3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36备案类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全程网上办
37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全程网上办
38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全程网上办
39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全程网上办
40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全程网上办
4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2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3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5备案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6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8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49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0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3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6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7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8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59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0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2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4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5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6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8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69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0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2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3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4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全程网上办
75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6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7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8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79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0公安、司法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3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4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5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6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8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0备案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2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3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4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5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6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7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8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99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0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1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7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8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09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10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1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6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7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8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全程网上办
119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0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1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3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4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5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7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8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29备案类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0港口码头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1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2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3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5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6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8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39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0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2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3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4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全程网上办
145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全程网上办
146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47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48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49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0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2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3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4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6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7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59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0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1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2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3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全程网上办
164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全程网上办
166车船税优惠办理全程网上办
167证明类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全程网上办
168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开具全程网上办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减少纳税人办税跑腿,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于2018年2月23日发布公告。根据税务总局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工作要求,为确保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顺利推进,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上海市税务局特制定第二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计5大类168个事项,并予以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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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七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七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七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3.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社区公益基金会


  4.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上海从人公益基金会


  6.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7.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8.上海市虹口区嘉兴社区基金会


  9.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0.上海正好公益基金会


  11.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社区公益基金会


  12.上海沪利历史建筑和都市改造基金会


  13.上海吴孟超医学科技基金会


  14.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


  15.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6.上海特殊关爱基金会


  17.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民生艺术基金会


  19.上海市市西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


  21.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22.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3.上海战略新兴产业防治基金会


  24.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25.上海七弦古琴文化发展基金会


  26.上海真如社区基金会


  27.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七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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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1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3号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八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7年度第八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八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钧文文化发展基金会


  2.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3.上海市闵行区光彩事业促进会


  4.上海金刚慈善基金会


  5.上海市长宁区江苏社区基金会


  6.上海竞衡公益基金会


  7.上海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7年度通过第八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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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4号 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上海正事慈善基金会


  2.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3.上海普瑞公益基金会


  4.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


  5.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


  6.上海融乐公益基金会


  7.上海周慧珺书法艺术基金会


  8.上海永林公益基金会


  9.上海通江公益基金会


  10.上海三思公益基金会


  11.上海中泽慈善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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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6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办发[2018]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7日




本市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精简各类办事材料,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减证便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将电子证照工作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有机结合,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从源头上缩减证照规模,最大程度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二是应用导向。统筹开展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工作,注重每一类电子证照的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建好一类、应用一类,以应用促完善,第一时间发挥电子证照对于减材料、减跑动次数的作用,最大程度便企利民。


  三是突出重点。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的领域以及反映最强烈的堵点问题,优先梳理一批高频证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形成高效有序的工作局面。


  四是安全可靠。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要求,积极运用国产化安全可靠技术产品,强化电子证照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确保电子证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应用安全,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


  五是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电子证照配套管理机制、技术规范和业务规定,促进电子证照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明确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责任边界,发挥各方积极性,提升工作合力。


  二、总体目标


  统一电子证照库服务于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围绕办事申请、受理、出证等环节,对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类证照,进行电子化应用,减少纸质材料使用。本市电子证照库由市级统建,各区、各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并根据标准规范,向统一电子证照库归集数据,依托统一电子证照库开展政务服务应用。统一电子证照库建设范围主要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制发的各类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


  本市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目标如下:


  试点阶段(到2018年底)。完成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全市证照目录体系,建成和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重点完成不少于15类高频电子证照归集入库。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开展身份证、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的电子证照应用;在“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线下实体大厅,开展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类电子证照应用。


  全面推进阶段(到2019年底)。完成50%电子证照归集入库,能够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实现证照共享,替代纸质材料提交。


  完善阶段(到2020年底)。对于可实现电子化的、有应用需求的证照,实现100%归集入库,电子证照应用与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深度融合,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向社会化应用领域延伸,企业群众办事所需提供的纸质材料明显减少。


  三、工作任务


  (一)电子证照应用服务


  1.线上办事材料免交。实名用户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市民云APP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用户无需上传或提交。(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2.社区事务受理材料免交。个人至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事,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一网通办”社区事务受理子平台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3.实体大厅办事材料免交。申请人在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事项时,如申请材料已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工作人员通过统一受理平台或现场服务系统直接调取,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应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4.现场电子亮证。行政相对人在特定的现场执法、检查或办事过程中,可通过市民云APP出示相关电子证照,向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工作人员在线上进行验证,替代纸质证照核验。相关职能部门就电子亮证应用场景,明确电子亮证行为的合规性。(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5.证照到期提醒。为实名用户提供证照到期主动提醒服务,通过市民云APP、“一网通办”总门户、手机短信等途径推送。(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试点时间:2018年10月)


  6.证照自助打印。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实体大厅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全市统一标准的自助打印设备,办事人员通过身份认证后,可自行打印名下电子证照,供窗口办事等场景使用。(责任单位:各区、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试点时间:2018年12月)


  7.证照社会化应用。在确保应用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电子证照在企业招投标、检验评测、第三方审计、社会化认证等领域的社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区。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二)电子证照库功能建设与数据归集


  1.建立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各区、各部门根据统一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制发的证照,以及每一类证照的底图模板、标签项、数据项、印章图片等照面信息,并向市大数据中心报送(区级部门经区政府统一汇总后报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进行汇总、对比、确认、整理后,形成全市证照类型目录库和照面信息库,由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单位动态更新维护。(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2.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各区、各部门针对证照类型目录库中的每一类证照,梳理使用该类证照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建立“证照—事项”清单,向市大数据中心报备,并进行动态维护,作为电子证照替代纸质证照的总场景目标。(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3.完善统一电子证照库。对统一电子证照库进行升级完善,强化电子证照接入和管理能力,优化安全架构。完成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本市电子证照照面信息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汇聚,并实现电子证照跨省市调用。(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0月)


  4.升级改造电子签章系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升级改造电子签章系统,实现电子印章使用、验证等环节统一管理。对接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为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提供用章签署功能,确保电子证照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署行为的不可否认性。(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0月)


  5.制作电子证照模板。根据证照照面信息库每一类证照样式,制作电子证照模板;委托电子印章制作单位根据每一种印章图案,制作电子印章。(责任单位:市大数据中心、各区、各部门。完成时间:2019年12月)


  6.对接制发证,实现证照完整归集和实时更新。各区、各部门针对本单位制发的每一类证照,选定制发证模式并制定系统对接方案,开展相关业务系统与统一电子证照库的技术对接,实现新增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制发,并将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历史存量数据归集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每一类证照完整归集。建立电子证照同步更新机制,一旦证照状态和内容发生变更,同步更新至统一电子证照库,确保数据准确无误。(责任单位:各区、各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20年12月)


  7.优先完成一批高频证照归集。各相关部门优先完成一批高频电子证照(见附表)制作与完整归集。(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2月)


  (三)制度规范建设


  1.制定电子证照管理办法。细化电子证照管理部门、制发部门、应用部门的职责,明确电子证照制发、应用、维护、安全监督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制定《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为电子证照库建设和应用提供制度保障。(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大数据中心。完成时间:2018年11月)


  2.完善电子证照技术规范。对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章相关标准规范,完善《上海市电子证照库建设技术标准》等,确保本市电子证照能对上兼容、跨省互认,为各区、各部门开展系统对接提供规范指引。(责任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完成时间:2018年9月)


  四、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电子证照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市政务公开与“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健全管理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定期开展督查和通报。市大数据中心是统一电子证照库建设主体,承担系统建设、应用对接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加强信息化工作统筹,推进全市电子印章建设与应用。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电子证照标准规范。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加快电子证照相关项目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


  各区、各部门是电子证照的制发主体和应用主体,根据全市标准规范和统一部署,加强电子证照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完成电子证照制作、归集和应用等工作任务。


  附件:2018年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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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7
文号:沪府办发[2018]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18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各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的规定,市局汇总整理各方资料,组织实施了针对本市8家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季度考核工作,现将上半年考核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情况


2018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image.png

根据考核细则,在全市纳税人、征管局和市局处室相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纳税人满意度、征管局满意度、电话接通率、在线接通率、服务质量状况、市局和征管局的投诉情况等指标全面考核服务质量,本市8家服务商2个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保持在优秀或良好以上(详见附件1—6)。


各服务商在2018年上半年出色地完成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日常月度及季度纳税申报服务、网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等工作,为全市纳税人提供了194.66万次电话咨询、96.24万次在线咨询、4289次上门服务、11.13万次电话回访、1107次上门回访等服务,举办纳税人培训390场,培训户次4.84万户次,提供征管局驻点32个,驻场人数68人(详见附件7)。同时,积极拓展各类服务渠道,推出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排堵保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总体服务情况良好。


二、工作要求


(一)各征管局应积极配合市局做好服务商考核工作,严格按规定实施抽样调查、实地检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抽样范围应尽量扩大,样本数量应更加科学,实地检查应如实记录违规数量,真实反映服务质量和征管局满意度,按时上报考核情况。对纳税人反映的服务问题,必须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时刻关注纳税人需求,注重社会舆情动态。


(二)各服务商应根据考核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接通率和当场解决率,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扩大上门回访范围,注重满意度调查。同时,各服务商应严格按职责对照服务承诺优化每一项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和征管局满意度,提升服务质量。对违反合同规定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要求的行为,一旦查实,市局将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应重视本项考核工作,及时总结上半年经验教训,积极做好下半年工作计划,加大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实现管理和服务多维度拓展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效能。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2.《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3.《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4.《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5.《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6.《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7.《2018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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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5
文号:沪税函[2018]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7]5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3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6日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类)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分局可在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受理相关税收优惠备案手续。(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受理材料


  (一)减免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交的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分局受理工作要求


  (一)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一致后,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


  六、回复方式


  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受理意见;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七、系统要求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职工名册采集》及减免税备案信息录入。


  八、分局按下列办法计算减免税税额


  (一)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以及本市确定的定额标准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按月依次预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按上述方法应扣减而未扣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按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企业实际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免至2017年3月底。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三)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分局优惠政策管理


  (一)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为实际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各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二)分局后续管理要求


  各分局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风险排查。


  各分局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民政部门予以协查。


  各分局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附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企业名称(盖章) :                 年度: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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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26
文号:沪地税函[2017]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7]3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本市持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创新转型的重要一年。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聚焦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和重要目标,持续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水平,为服务国家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7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稳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降低企业负担、巩固提升实体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新动能持续增强。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国资国企等改革工作不断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经济职能作用,对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新动能培育与传统动能改造提升、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互动、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作用。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提升站位,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方改革任务推进、市场主体需求,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更加主动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内容


  要坚持全面落实和重点突出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认真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又要紧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三去一降一补”、发展“四新经济”、扶持小微企业、促进节能环保等方面,着力做好以下税收政策的落实:一是继续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围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要求,持续推进政策落实。根据国家“关于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至三档”的统一部署,做好新政策的对接落地和政策宣传。二是贯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贯彻实施好已有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措施。及时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税收政策”,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三是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创业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等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的政策;四是落实好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稳妥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准备工作,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等“四个坚决”要求,树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聚焦重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靠前一步,注重落实质效。要积极做好新出台和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对接落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联合公众媒体和机构举办主题宣传与特色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确保应知尽知。要以纳税人的需求为着力点,分析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堵点”和“痛点”,确保应享尽享。强化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在优惠政策落实中主动借力,将政策落实关口前移。


  (三)跟踪反馈,确保效应显现。深入调研、细化分析,做好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工作,推动政策积极效应持续显现。一是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0号)的要求,按季度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各单位对于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上海市税收业务事项操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对口处室进行主动立项。二是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税务简报等渠道,及时反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三是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管服”相结合,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政策落实实效。


  另经梳理,将近期本市税务部门应予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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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24
文号:沪国税函[201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发[2017]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提振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彰显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市局决定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通过提炼活动,形成税务干部自觉弘扬传承、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凝聚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提振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彰显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7]55号)有关要求,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决定在全市税务系统中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结合税务系统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总结提炼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文化内涵、显著行业特点的“中国税务精神”,形成税务干部自觉弘扬传承、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凝聚广大税务干部的精神力量,为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适应中国税务进入新时代、人心思进的需要,提炼通俗易懂、朗朗上口、具有引领激励作用的税务精神,并广泛宣传,做到入脑入心,使之成为全体税务干部、整个税务行业的一种生命基因和行为方式”的要求,“中国税务精神”提炼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在学习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认真收集整理、归纳提炼税务系统的好传统、好思想、好作风、好家风、好经验。同时,认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优秀税务文化为引领,总结提炼反映新时期税务干部价值理念、精神追求和行为规范的“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


  (二)突出精神内涵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注重将提炼“中国税务精神”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与“干好税务、带好队伍”深度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参与提炼“中国税务精神”,做到学思践悟、学做结合、知行合一。


  (三)突出税务特色和各方参与相结合。“中国税务精神”提炼要把握税务部门特点,突出税收工作特色。要内外结合、集思广益,通过多种形式吸引、鼓励税务干部踊跃参加,以适当方式吸引纳税人、专家学者积极参与,通过“中国税务精神”的提炼,进一步凝聚干部共识、宣传税收观念、和谐征纳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提炼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局成立“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市局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局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由市局人教处、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活动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处。


  各单位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人教、办公室、党办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提炼活动。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布置阶段(2017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市局印发通知,在系统内部署开展提炼活动。各单位要按照市局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方案,并广泛开展思想动员。各单位开展“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局人教处。


  (二)调研讨论阶段(2017年6月下旬—8月)


  市局按照税务总局调研活动要求,通过填写调查问卷、开展专题讨论等方式,发动税务干部进行学习讨论,广泛征集意见。各基层分局要积极配合总局、市局的调研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以“中国税务精神”提炼为主题的讨论、调研,着力营造自觉培育“中国税务精神”的良好氛围。


  (三)提炼评选阶段(2017年9月—12月)


  认真总结基层提炼的经验成果,组织上海市税务系统“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评选,挑选优秀的表述语报送总局。


  (四)宣传践行阶段(2018年1月之后)


  积极宣传总局发布的“中国税务精神”表述语及其内涵。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税务干部弘扬“中国税务精神”。加强实践养成,积极开展涵养“中国税务精神”主题演讲、征文等活动,促进形成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广泛调研讨论,精心组织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以上率下,带头学思践悟,积极参与到“中国税务精神”的讨论、提炼活动之中。


  (二)统筹结合、积极推动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线,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活动开展。要使组织“中国税务精神”提炼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务系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成为更好推进税收改革和税收重点工作的过程,以税收工作成效来检验“中国税务精神”提炼活动的质效。


  (三)认真总结、做好宣传


  各单位要注重发现、挖掘和总结活动中基层科所、基层税务干部的好经验好做法,扎实推动活动开展。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促进形成税务干部人人弘扬“中国税务精神”的良好风尚。


  六、本方案由市局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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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1
文号:沪国税发[2017]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商服务[2016]159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自2016年4月1日起,受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重点支持以下企业:服务领域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或政策导向;股东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材料要求


  (一)试点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依法纳税的证明。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三、工作程序


  (一)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须向市商务委服务业发展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国税局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务委、市国税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范围企业名单,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名单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可持公告文件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


  四、有关要求


  (一)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二)试点企业应及时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mofcom.gov.cn),填报有关信息,按时完成季报年报工作,按时交纳各种税款。


  (三)对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即不再享有试点资格,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四)对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市商务委将会同市国税局取消其试点资格。


  联系人:


  市商务委郭映莲电话:021-23110650


  市国税局熊振宇电话:021-54679568转66043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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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1
文号:沪商服务[2016]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科合[2016]9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构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标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现予印发,供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时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


  2.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4日


  附件1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构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标准,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及其成果应用、科技服务等科技活动的中小规模居民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企业自评、政府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采用基本准入指标判定和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评分定级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基本准入指标的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准入指标条件:(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创新活动;或从事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活动;(二)企业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第六条 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评分:


  (一)科技活动评分基本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力资源、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等三类指标,满分100分;


  (二)科技活动评分加分指标,具体包括科技创新资本化能力、科技创新全球化能力和科技创新政策协同力等三类指标,满分30分。


  具体评分方法及标准详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第七条 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定级:


  根据本工作指引第八条的评分结果,科技活动创新评价指标设定三档(A、B、C三档)六级(即AAA、AA、A、BB、B、C六级)。其中:AA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121分以上(含121分),A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101-120分,A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100分,BB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89分,B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60-69分,C级科技活动创新能力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在线填报《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自行评价是否达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五条基本准入指标条件,且根据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科技活动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综合评价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的企业,在提交《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后,可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政策。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仅在填报的当年度有效。


  第十条 政策实施部门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开展事后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由相关政策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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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4
文号:沪科合[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经信都[2018]339号 关于印发《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工作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本市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15个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促进上海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服务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在建设卓越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1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融合为主线,强化产业要素集聚,完善产业服务体系,打造产业特色品牌,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推进本市创意与设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升上海国际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建设水平,打响上海“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四大品牌。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力争未来五年,创意与设计产业增加值增速快于全市生产总值增速2-3个百分点;到2030年,成为卓越全球创意城市。


  1.设计之都建设目标:加快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把握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创意城市网络契机,整合利用全球创意设计资源,围绕创意设计价值链部署创新链,形成一批名品、名家、名企、名牌和名园,获得一批国际设计奖项。未来5年,设计类产业年均保持两位数增长。基本建成要素资源更加集聚、市场主体更加活跃、产业特色更加鲜明、带动效应更加显著、国际合作更加开放的国际设计之都。


  2.时尚之都建设目标:加快消费品产业向时尚产业转型升级,未来5年,消费品工业产值占全市工业比重达到20%。推进时尚产业价值链中设计、品牌、贸易、市场、零售、展示、人才等各环节有机融合。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全球时尚领域的地位,基本建成品牌荟萃、市场活跃、消费集聚、影响广泛的国际时尚之都。


  3.品牌之都建设目标:构建上海城市品牌、行业(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品牌共同发展的框架体系,加快本市从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未来5年,新增3-5个千亿级品牌企业和一批百亿级品牌企业。基本建成以品牌集聚中心、品牌运营中心、品牌孵化中心为特征的国际品牌之都。


  二、产业布局


  (一)强化设计驱动,着力建设国际“设计之都”


  以大数据为支撑,以交互设计为手段,聚焦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广告设计、平面与多媒体设计等重点领域,发展服务设计等新业态,发挥创意与设计产业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4.做强工业设计。倡导“大工业设计”理念,按照《中国制造2025》要求,加强行业共性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研究,推动虚拟(增强)现实、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技术应用,加强工业设计战略趋势研究及行业标准制定。打造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工业设计转化平台、联接国际工业设计资源服务国内市场需求的设计大交互平台,将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CIDI)大奖打造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设计奖之一。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中央设计研究院,推进民营企业建立设计研发中心,推进第三方设计企业提升设计服务能力和影响力,推进培育和建设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布局中国工业设计研究院、上海国际工业设计中心等建设。


  5.做优建筑设计。围绕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室内装饰、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重点领域,大力发展规划咨询、概念设计等高价值环节产业。加快国有建筑设计企业改革创新,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积极探索建筑师负责制。通过工业设计与建筑设计融合,大力推进绿色设计发展。支持中国室内设计周进一步提升国际影响力,推进与国际室内建筑师/设计师团体联盟(IFI)深度合作。重点布局环同济设计创意集聚区、8号桥、世博最佳实践区等建设。


  6.做大服务设计。支持以跨界融合、系统集成为特点的“集成创新设计”,支持对传统经营管理和服务流程进行研究和再设计的“流程创新设计”。顺应国际化大都市在智慧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安全、城市更新、生态环保和老龄化等方面需求,支持各类“智慧生活设计”。重点布局江南智造、800秀、昌平路创意设计集聚带等建设。


  7.做实广告设计。以广告创意、品牌策划、企业形象、包装设计等为重点,鼓励原创广告作品,提高上海广告业的创意、创新能力和水平。鼓励广告企业开拓新阵地,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布局新媒介。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介发展,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培育具有国际化服务能力的大型广告企业集团。积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广告创意设计大赛,为广告创意人才施展才华创造条件。重点布局支持中广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园、上海多媒体谷等建设。


  (二)引领时尚生活,加快建设国际“时尚之都”


  顺应消费新趋势,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推进时尚设计咨询、贸易流通、时尚传播、趋势发布等时尚服务业发展,构筑上海时尚之都促进中心等跨界大时尚产业要素平台,不断增强上海时尚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引领时尚、健康、绿色、低碳、智能的生活方式。


  8.转型升级时尚服装业。加强新产品创意设计、工艺流程改进、品牌战略定位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原创设计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加快营销模式创新和自主品牌创建,支持发展高级定制、个性化定制、设计师品牌和中间商品牌。重点布局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尚街LOFT、时尚谷等,推进上海时装周、上海高级定制周等重点平台建设。


  9.提升发展工艺美术业。推动珠宝首饰业由规模化向精品化、国际化发展,推动玉雕、木雕、艺术瓷大师作品涌现,推动景观瓷、琉璃、珐琅产业化应用,推动日用瓷、水晶、漆器、绒绣、丝毯等结合现代审美扩大市场。推进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匠杯”手工艺精品评选工作落户上海,推进上海工美艺术品交易中心等要素平台建设。重点布局世界手工艺产业博览园、豫园国际黄金珠宝功能区等。


  10.延伸发展美丽健康业。围绕护肤美容、旅游、健身、户外活动等消费需求,培育形成一批知名企业和自主品牌。注重将东方文化与科技研发相结合,重点发展源自天然的护肤、彩妆、香精香料产品以及可生物降解的护理、洗涤产品,发展智能健身运动器材等。重点布局以“东方美谷”为核心的“一核两片五联动”美丽健康产业集群等。


  11.创新发展时尚家居业。坚持科技与时尚的理念,以海派家具、家纺、家电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强化品牌自主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大力发展时尚家居和智能家居,加大人工智能在家居生活中的场景应用。重点布局上海木文化博览园、文定生活创意产业集聚区、上海国际家纺产业园等,吸引一批国内外著名家纺企业总部、设计中心落户。


  12.培育发展时尚数码业。打造以可穿戴设备、智能手机、便携式电脑、电子播放器、电竞设备等为支撑的时尚数码产业集群,加强时尚设计与科技创新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产业链资源配置能力、培育自主数码产品品牌。重点布局张江文化创意产业园、金桥出口加工区、松江G60科创走廊等。


  (三)迈向品牌经济,大力构建国际“品牌之都”


  以创意设计为支撑,围绕“诚信立本、科技创新、质量保证、消费引领、情感维护”内涵,构筑多层次品牌经济发展体系,服务打响上海“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四大品牌,加快从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


  13.塑造上海城市品牌。不断沉淀、形塑和传播由历史积淀、产业支撑和国际认知形成的上海城市品牌,传承和弘扬上海工商业的开放、契约、工匠和首创精神。把握上海加入联合国创意城市网络契机,塑造上海卓越全球创意城市品牌,通过相关行业、园区、地标、企业、活动、产品、人物等品牌打造,充实城市品牌形象和内涵。


  14.打造行业(区域)品牌。为打响上海“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四大品牌提供创意与设计服务的智力支持,推动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提升全球配置资源能力,促进“制造服务化、服务文化化”和“产业集群化、集群品牌化”,进一步夯实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发展基础。指导行业和产业集群积极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推动行业和产业集群品牌发展、权益保障和价值提升。推进“上海设计”“上海制造”第三方认证试点,试点特色产业小镇命名工作。以创意设计为引领,促进城区、街区、园区“业态、形态、神态、生态”和谐统一,实现产城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张江、虹桥、临港等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的国内外影响力,推进“江南智造”国家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世博最佳实践区“铂金级绿色街区”等建设。


  15.培育产品(企业)品牌。提升一批强品牌、振兴一批老品牌、培育一批新品牌、引进一批好品牌,形成世界级、国家级和市级自主品牌发展梯队。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制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品牌建设能力。举办好中国品牌经济(上海)论坛等重大展会,进一步提升上海品牌服务全国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培育发展各类品牌专业服务市场,引导并支持企业依托上海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受理窗口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发展咨询服务业,推进专业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战略管理、营销策划等服务。


  (四)把握时代机遇,努力建设国际“会展之都”


  16.保持本市会展规模世界领先水平,继续提高会展业市场化、专业化程度。吸引一批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落户,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海展会自主品牌,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等,大力提升在沪举办的国家级展会的能级和水平。积极吸引国际会展相关组织在沪设立机构,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提高本市经国际组织认证的展会和机构数量。鼓励本市展馆通过输出品牌、管理和资本等形式,完善运营机制,加强品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发挥国家会展中心辐射带动作用。


  (五)紧扣前沿科技,建设信息技术支撑高地


  17.加强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虚拟(增强)现实、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深度融合应用。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应用软件的易用性、功能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聚焦数字版权保护、隐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等关键技术,加快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安全软件研发及产业化。创新平台服务,加强底层技术和引擎开发,推动建设海量内容加工处理平台、内容发布流通平台、实现高清播放的内容播控平台。完善移动支付产业链,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进一步推动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安全软件、信息服务外包等向高端发展,着力创建中国软件名城,加快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智慧城市。


  18.着力发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围绕重点领域产业链,强化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内容与服务协同创新,以设计业增长带动制造业发展。近期聚焦移动智能终端和网络通信领域,设计开发移动智能终端芯片、数字电视芯片、网络通信芯片、智能穿戴设备芯片及操作系统,提升信息技术产业竞争力。设计开发基于新业态、新应用的信息处理、传感器、新型存储等关键芯片及云操作系统等基础软件。逐步突破智能卡、智能电网、智能交通、卫星导航、工业控制、金融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等领域关键集成电路及嵌入式软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产业载体建设


  19.提升文创园区发展能级。推进以创意与设计为特色的国家级产业基地、市级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空间建设。推进相关文创园区品牌化、特色化、连锁化发展,积极开展公共技术、资源信息、投融资、交易展示、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建设。


  20.推进产业渠道载体建设。以外滩、南京西路、淮海路、陆家嘴、徐家汇等时尚商业街区为重点,发挥引领时尚风向作用。发挥世贸商城、新天地等区域展示交易功能,形成时尚发布相关产业集聚地。积极发展高级定制、体验式消费和线上线下结合等商业模式,鼓励打造设计师品牌、原创设计品牌集聚的集成消费空间,鼓励各类Showroom(订货会)发展,进一步强化上海时尚消费体验中心的地位。


  21.发展创意设计众创空间。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大型企业、办公商务楼宇和高校建设众创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开源软件、硬件和仪器设备共享,提升创意设计软硬件设施水平。加强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培育和产业化对接。


  (二)推进跨界融合发展


  22.推进创意设计与科技融合发展。围绕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要求,建立健全创意设计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以企业为主体,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通过应用虚拟/增强现实、大数据分析、4K超高清、交互设计、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促进文创与科技融合发展,带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产品与内容制作平台。加强“工业云”平台建设和推广,为中小企业提供仿真设计和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工程、辅助工艺设计、辅助制造等服务。


  23.推进创意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业向“智能型、服务型”制造方向发展。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与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智慧能源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提升核心功能设计、总体设计、系统集成、试验验证、应用转化能力。推动消费品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强在工艺美术、智能家居、服装服饰、智能穿戴、包装印刷、养老用品和服务等领域的创新设计。大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应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的协同设计信息化平台建设。


  24.推进创意设计与城市宜居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和利用,保护性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名镇(村)、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加强对红色旅游、工业旅游、建筑旅游、博物馆旅游、市井风情旅游等特色旅游线路的开发和设计。加强都市农业经营场所和产品的创意设计,打造集农业观光、体验、科教和文化传承于一体的农业旅游集聚区。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推广和普及,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黄浦江两岸公共空间开放贯通、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城市更新,推动建设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等城市更新重点区域。


  (三)推进公共平台建设


  25.优化设计支撑平台。加强行业技术创新类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进材料和色彩研发、人体工效研究、生物力学研究、人机交互研究、虚拟现实与辅助设计研究、用户体验测试研究。搭建创新技术整合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重点关注创意设计与新能源、智慧城市、节能环保技术等融合创新的平台建设。按行业构建检验检测、数据库、知识库等平台,加强量化科学的统计分析和应用。进一步发挥上海设计之都活动周、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设计创新展等平台作用。


  26.夯实时尚发展平台。借助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平台,集聚国内外时尚产业资源。引进中国时尚趋势研究院,开展中国色彩、化纤、纺织面料、服装、家纺等流行趋势发布。推进“中国纺织服装品牌创业园”建设,集聚国内外优秀品牌。开展中国消费品发展趋势和发展导向研究,创建创意设计与科技创新融合的时尚产业特色小镇,提升上海国际时尚消费品博览会能级,开展中国化妆品行业指数研究。筹建上海国际时尚科创设计研究院,促进产学研深度合作。提升“上海时装周”平台效应和集聚功能,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外时尚设计师集聚平台、时尚品牌国内外发布推广平台和时尚产业“亚洲订货季”平台。


  27.强化品牌服务平台。加强品牌金融服务功能建设,探索品牌价值市场发现机制和路径,支持建立上海品牌交易评估等品牌金融服务机构,促进品牌评估交易和质押融资,试点开展上海老品牌所有权转让。进一步培育品牌专业服务市场,通过部市合作,共建国家级品牌专业服务联盟,为全国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推进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开展品牌建设工作和发展状况研究,发布年度品牌发展报告。在文创园区大力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为园区和企业提供品牌指导服务,加强品牌培育发展和维权保护。


  (四)完善产业发展格局


  28.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推进长三角创意与设计产业深入合作,为长三角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专题合作、公共服务便利化等作出贡献。加强上海设计与长三角制造集群融合发展,促进实体产业转型升级。探索以品牌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城市间产业分工与合作,合力举办中国长三角(上海)品牌博览会。鼓励文创园区运营集团在长三角开展文创园区品牌化经营管理。支持企业采购设计外包服务、品牌培育和咨询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为创意设计提供设计交易、产业链配置、成果产业化等专项服务,推进“上海设计”走出去计划。


  29.强化人才高地建设。一是完善市文创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重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意设计人才,加大对工艺美术大师、青年高端创意人才、优秀女设计师等领军人才和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首席技师等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扶持力度。二是积极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培养人才。支持同济大学国际设计创新学院、东华大学国际时尚创意学院等新型学院的建设与探索。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园区等主体共建创意设计实训基地,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畅通师生创意设计孵化转化渠道。三是支持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在岗人才兼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创办企业,鼓励在校大学生或毕业生创办企业。


  30.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发挥设计之都促进中心、时尚之都促进中心、品牌之都促进中心作用,加快推进“三都”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在工艺美术等行业探索建立可追溯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的制修订。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引导评估、拍卖、交易等中介经纪机构加强专业服务。


  四、政策措施


  31.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创意与设计领域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力度。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意与设计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各类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150%加计扣除政策,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175%加计扣除。


  33.进一步优化市、区两级文创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聚焦支持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意设计产业,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实际,出台创意设计类专项扶持政策。


  34.进一步优化完善文创资金支持方式,加大对创意设计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提升创意设计能力,支持创意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创意设计消费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资源使用,对经认定的保持连续高增长的文化创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35.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信托和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工具。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本市创意设计产业的投入,设立上海都市产业转型发展基金,探索成立工业设计发展基金。发挥上海创意产业投融资基金联盟作用,形成包括银行、担保机构、投资基金等的多源投融资体系。


  36.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创意设计企业提供综合金融产品和特色金融服务,拓展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展软件著作权、品牌等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贷款。


  37.在创意设计领域深入贯彻落实本市“人才30条”政策,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积极支持引进创意设计领域各类优秀人才。加大人才公寓、公租房等配套支持力度。


  38.探索将创意设计、工业设计等专业纳入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目录,享受居住证积分加分等政策。试点开展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完善规划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汽车工业设计等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点将艺术设计类部分专业纳入工程技术职称评审。


  39.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合作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符合相应规定要求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0.加强创意设计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以及民事、刑事司法保护,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应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联合惩戒。鼓励文创企业加强对创意作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版权)登记,试点文创企业低成本使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设立商标海外维权办公室,加大对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商标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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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8
文号:沪经信都[2018]3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强调,要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坚持不懈推动国资、民资、外资合作共生、共同发展,坚持不懈促进国资、民资、外资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若干意见》提出,要推动民营经济在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发展壮大,持续营造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广阔舞台和良好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将民营经济打造成为上海改革开放新高地、科技创新新先锋。


措施实、力度大,创新点多、解渴管用,是本次《若干意见》最大特点。《若干意见》从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政策执行等七个方面共二十七条对进一步助推民营经济发展作了部署:


——降低“四项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若干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施新增产业用地出让底线地价管理。存量优质企业增容扩产,由各区政府根据产业项目的绩效、能级等情况确定增容土地价款的收取比例,对达到绩优标准的企业,免缴增容土地价款。在国有产业园区,对中小型创新民营企业给予租金优惠。


要降低要素成本,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直购电,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清理、精简涉企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2018年内建成政务“一网通办”总门户,90%的涉企审批事项实现“只跑一次、一次办成”。


——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若干意见》要求,要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


要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


要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市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五个支撑”为核心竞争力提升创造条件


《若干意见》明确,要大力培育龙头和骨干企业,研究开展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工作,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享受总部经济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优质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审批服务,支持其“零增地”技术改造。对优质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比例按照政策上限执行。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加速民营科技企业成长,对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给予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增值税。扩大“科技创新券”“四新券”覆盖范围,加大支持力度,集成社会创新服务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按照创新活动支出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营造企业人才成长良好环境,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需求、产业发展需求、平台建设需求,精准引进包括优秀民营企业家、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提升品牌价值,支持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对出口国际市场尤其是出口重点地区的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加大应用示范支持力度,可最高按照专项支持比例30%上限给予支持。


——“三个100亿”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流动性风险专项防范力度,建立规模为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纾困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投入,增加区域内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产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进实施“中小企业千家百亿信用融资计划”,为优质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00亿元。


加大融资担保力度,逐步扩大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至100亿元,将担保对象从中小企业扩大到民营大中型企业,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


同时,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对发展潜力大、社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市重点产业及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战略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市、区四套班子领导定点联系工作机制。


《若干意见》还提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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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18]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动态化制度规定,结合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四、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收费目录》中的本市收费批准文件经清理评估后继续有效。


  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在《收费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编制公布本区收费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上海市2018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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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03
文号:沪财税[201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发[2018]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财政局、就业促进中心,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有关经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8年10月8日



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科创中心建设,进一步改善本市创业环境,吸引优质创业人才,帮助本市创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并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7]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创业组织扩大就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包括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3个品种,以及创业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推出的相关专项创业担保贷款产品。


  第三条 本市设立“上海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创业组织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资金余额的5倍。


  第四条 担保资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上海创业担保贷款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共同做好本市创业贷款担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委托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贷款担保工作;对担保资金预算及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批;对创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评价、监督;组织、协调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市就业创业政策;对市、区就业促进部门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推进。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鼓励经办银行建立独立的创业担保贷款考核制度;对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工作进行指导、推进。


  第十条 市担保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担保资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引进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估管理;引进专业机构对贷款项目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并对其业绩进行评估管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办理担保手续,按不高于贷款本金9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逾期贷款进行代偿,并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协调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指导区就业促进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工作,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区就业促进中心负责受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相关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吸纳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辅导。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按不低于贷款本金5%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做好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市担保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上报业务开展情况;组织专人对逾期贷款进行追索。


  第三章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第十四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三)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须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第十五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第十七条 本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和经营证照等证明材料,向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三)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所办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第四章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八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第十九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


  (一)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第二十一条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市“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申请人还应提供市担保中心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三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本市高校在读及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本市户籍网络创业者,可参照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四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为:


  (一)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三)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第二十六条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免于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本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三)风险评估


  1.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就创业项目和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第六章 贷款展期与借新还旧


  第二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以前,借款人确因暂时的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组织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由于宏观经济因素致使其经营效益下降或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而不能按时还款;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按时付息,信用记录良好,未涉及违法或诉讼事宜;


  (四)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的60天之前,正式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档次利率计收。


  第三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创业组织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


  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贷款期满无法归还本金,但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二)借款人无积欠贷款利息(包括罚息);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违法及涉入诉讼等事件,信用记录良好。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携带付息凭证、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借款人申请借新还旧的,按新贷款相同流程审核。


  第三十三条 新贷款额应低于原贷款额的80%,新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七章 贷款逾期和代偿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应积极开展逾期追索工作,市担保中心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共同配合督促借款人还款。


  对逾期满1个月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催款通知书,做好记录,并将贷款逾期信息报市担保中心备案。


  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2个月止。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平台。


  第三十六条 追索期(2个月)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经办银行应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借款合同》、《追索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代偿申请。


  第三十七条 市担保中心收到经办银行的代偿申请后,在相关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进行审核并按约定办理相关代偿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担保中心履行代偿责任后,应承担相应的债务追索职责,经办银行、区就业促进中心应配合市担保中心做好债务追索工作。追索回的款项应按风险分担比例划转到担保资金,追偿不足部分每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第三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上报市财政局进行核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型企业根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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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8
文号:沪财发[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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