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22日至2月28日期间,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停机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个人所得税类涉税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2月22日20:00至2月28日24:00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暂停办理业务;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自然人信息采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个人所得税征收开票、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开具等业务,详见《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清单》(附件)。


  2019年2月23日至2月25日8:00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WEB端暂停办理业务。


  二、恢复个人所得税类涉税业务办理时间


  2019年3月1日9:00起,全省(不含深圳)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全面恢复对外办理业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同步恢复对外办理业务;2019年2月25日8:00起,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WEB端恢复对外办理业务。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妥善安排个人所得税业务办理时间,提前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停机升级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二)系统升级上线运行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量在短时间内过于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等。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办税服务场所前台暂停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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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不含深圳市,下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广东省内会计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二是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原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登录系统注册填报个人信息。


  三、信息采集流程


  会计人员登录:http://kj.gdczt.gov.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财政”,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原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无需重新注册,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直接登录系统更新、完善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可在首页界面下载操作指南查看。


  四、其他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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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6
文号: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并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解读》,拟通过公告形式颁布实施。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3月4日-2019年3月15日(共计10个工作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邮箱:gzswgrsdsc@126.com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在广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适用所得率确定如下:

  image.png


特此公告。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纳税人负担,随着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的推进,需要对我市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重新确定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的所得率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内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起,适用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image.png

三、《公告》生效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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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扶贫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执行期限


  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此前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7]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和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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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8
文号:粤财法[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粤财法[2017]31号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税)局,深油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相应继续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子以定额依次和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啊加、地乃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叫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对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我省此前印发的《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6)25号)同时废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两个时间节点前未享受税收扣减优惠政策满3年的,可按上述扣减标准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上,今后国家如继续实施现行自主就业进食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保持标准不变,我省上述税收扣减标准相应继续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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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粤财法[2017]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温馨提醒

全市出口企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18年度发生的各类出口退税事项即将到申报截止期,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提醒,如您存在尚未申报的业务,请在申报截止日前及时进行申报。如上级税务部门明确调整,按上级税务部门公告、通知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8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9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9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对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外,应于2019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申请延期申报


  2018年度出口货物符合条件需延期申报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可以申请延期的情形有八种,具体为: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收汇时限


  2018年度出口货物的收汇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相关规定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六、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于2019年4月18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2018年度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手(账)册核销。该核销指2018年在海关办理完核销的手(账)册,以“同意核销结案”日期为准,即该日期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


  注意:


  (一)2019年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业务暂不办理,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二)如果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八、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九、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出口企业于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十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2018年度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应在为2019年4月18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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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联合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计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扣除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扣除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和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壮大,由于房地产业具有受地质条件影响大、建筑风格多种多样以及开发档次定位差异大等行业特性,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造价相差甚大,为了进一步规范提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质效,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和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制订《公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我市编制出《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三、《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


  《公告》扣除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经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后,按照《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计算扣除。


  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2.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3.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且账务健全的企业施工,但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公告》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四、《公告》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公告》扣除标准计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扣除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扣除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住宅楼小区,2012年6月开工,2014年10月竣工,2012、2013、2014年造价指标分别为1700、1800、1900元/平方米,其适用扣除标准计算为:(7÷29)×2012年扣除标准+(12÷29)×2013年扣除标准+(10÷29)×2014年扣除标准=(7÷29)×1700+(12÷29)×1800+(10÷29)×1900=1810.34元。


  五、争议解决机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公告》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有争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对施工日期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六、《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七、其它事项


  本《公告》扣除标准委托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编制,依据大量实际项目工程进行数据测算分析,通过了造价专家组联合评审验收,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梅州市房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满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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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3-4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对通过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加强免税管理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因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政策依据已经废止。为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决定全文废止该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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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组织编制了《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联合发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对施工日期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19-03-15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汕尾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组织编制了《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和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对施工日期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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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注协秘字[2019]25号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行业打假力度的公告

自2018年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广业务报告电子报备中心以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大数据管理、数字化监管的时代。深圳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带有防伪备案封面,并生成全省统一的防伪识别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目前,深圳市电子报告中心与广东省电子报告中心已同步数据,实现了全面对接。监管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到业务报告的真伪、核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验证报告基本数据等。电子报备制度的实行,在打击虚假报告、杜绝同行低质低价竞争等方面起到了极大作用,行业内的造假行为大幅度减少。


  现阶段,买证办所、冒充事务所、挂靠等造假乱象仍然存在。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由不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通过新设或者受让的方式买证办所,实现“盖别人的章,收自己的钱”。还有个别事务所虽取得工商许可证但未获得行政许可证,未经财政局批准擅自营业。挂靠则分为三种情况:业务挂靠、人员挂靠、业务和人员同时挂靠。个别资源和客户的拥有者,不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但通过招揽符合条件的注会以及与事务所合作达到牟利自的,对专业底线无所顾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打击注册会计师行业造假行为的指示精神和有关要求,肃清行业造假行为产生的恶劣影响,扶正祛邪,弘扬正气,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进一步加强本行业打假力度,面向全社会开通投诉举报热线以及咨询热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深圳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息均以协会官网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专线进行人工查询。当社会公众、组织发现本行业存在的造假行为,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检举揭发。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行业内乱象依法依规、分程度、分阶段地进行整治。


  咨询热线:83515440


  咨询邮箱:whf@szicpa.org


  投诉举报热线:82712551、83515412


  投诉举报邮箱:szzx@szicpa.org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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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6
文号:深注协秘字[2019]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之后税款所属期的经营所得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办理申报,可由被投资单位代为办理,也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投资单位代为办理申报


  被投资单位可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经营所得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表)》申报。扣缴客户端可通过深圳税务官网(http://shenzhen.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身份认证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网报密码,与电子税务局税号登录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登录密码相同。


  ITS系统扣缴客户端支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目前不支持使用被投资单位的三方协议缴税)。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


  经营所得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ITS系统WEB端)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表)》申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使用https://its.shenzhen.chinatax.gov.cn地址访问或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登录方式访问。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支持银联卡在线支付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


  三、个人三方协议签订


  如需通过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经营所得纳税人本人可在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后,链接到“深圳本地业务”,网上签订个人三方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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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请您尽快将税控设备联网,完成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升级,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实申报,应享尽享减税红利。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以下是六种常见结算方式举例说明: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3月31日前发出货物,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后发出货物,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四)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五)提供应税服务,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六)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如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4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请及时在3月31日前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应先将该笔收入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在4月1日以后可按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如果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却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在收回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并作废或冲红后,可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


  对纳税人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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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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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压缩纳税申报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起,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启用“七税费合一”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启用“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一、办理对象


  1.税种综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综合申报。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后,主税已申报信息自动带入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完成所有申报表填报后,实现七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


  二、办理方式


  1.税种综合申报


  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中显示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申报表,纳税人填写需要申报的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


  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表,纳税人依次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点击浏览器“关闭”按钮,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点击“提交主附税费合并申报信息”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


  三、其他事项


  以上涉及的税费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然保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本月应申报”下功能模块单独申报。纳税人使用税种综合申报和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方式申报的税费种,涉及后续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的,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申报更正、申报作废等功能模块办理。


  纳税人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税费业务时,如有操作类问题可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532-80975080咨询;涉及政策业务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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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府规[202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吸引外资新高地,持续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根据国家开放总体部署,落实最新版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二)加大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放力度。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在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各有关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二、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三)健全“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依托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逐步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提供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支持开展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举办上海城市推介大会。鼓励各区举办以“投资上海”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各区可按照活动引资实际效果,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积极推动符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强化外资招商引资平台作用。优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海外设立招商中心,与境外园区开展合作,加快优质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六)加大对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对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建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鼓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专业化基金参与各类园区发展,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高质量发展载体,吸引重大外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加强重点项目人才引进支持。支持各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的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探索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支持各区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支持各区组织团组出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出国(境)经贸团组要将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内容,各区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贸团组,优先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各区政府)


  (十一)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培训力度。市、区两级定期举办与外商投资促进、管理、保护等有关培训活动,培养外商投资专业队伍,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促进人员业务水平。举办高新技术企业专题培训会,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十二)加强外资政策宣传解读。编制和发布《上海外商投资指南》《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外商投资指引,支持各区编制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三、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跨境资本投资便利。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等。探索实施外国人才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四)优化外国人来华许可办理流程。全面落实提高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综合考虑各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的配备、业务的需求量等因素,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下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十五)优化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合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三证合一”。持续整合管理要素、推行“多测合一”、深化流程再造,在核定条件、核发许可、核查验收三阶段,全面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四、强化外商投资保护


  (十六)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全面严格贯彻落实,并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快推进本市外资地方立法进程,制定地方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


  (十七)健全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等机制,市、区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市、区、街镇分别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名单,选派干部作为首席服务员,当好政策宣传员、项目推进员和问题协调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各区政府)


  (十八)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市、区分别建立“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依托现有机构或相关组织,设立投诉和权益保护工作点,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完善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的闭环处理流程,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十九)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统筹市、区两级检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更加科学设定随机抽查范围和频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开展《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修订工作,制订发布上海市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局)


  (二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依法适用证据妨碍和举证责任转移,合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适时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引,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提高企业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高法院)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以专业市场、展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为重点,加强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充分发挥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和专业调解员的作用,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义务,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删除”义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司法局)


  (二十二)提高涉及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给企业预留调整的时间。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等,各区政府)


  (二十三)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及时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提供相关信息。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力度,完善地方标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四)促进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研究制定配套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市商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外多个场合强调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重要性,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构建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10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从扩大开放、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投资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20条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条”)。


  上海是外商投资的热土和高地,也是全国外资的风向标,外商投资在本市在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截止2020年3月底,上海累计引进外商实际投资2642亿美元;累计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730家(含大中华、亚洲、亚太及更大区域总部121家)、研发中心466家,是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数量最多的城市。近6万家外商投资企业贡献了全市超过1/4的GDP、超过1/3的税收、约2/3的进出口和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5的就业人数,以及约五成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成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国家战略,鼓励外商来沪投资兴业,推进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根据“国发20条”精神和市领导指示,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开展《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制订工作,并广泛征求吸收了相关部门和各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若干措施》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订思路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既是本市贯彻落实“国发20条”的实际举措,也是对“国发20条”相关政策的细化和具体化。《若干措施》按照“新增一块、细化一块、落实一块、强调一块”的思路,包括四个方面共24条措施。


  (一)“新增一块”重点围绕投资促进,在“国发20条”提出提升引资质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好政策宣传解读等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对投资促进活动、外资项目、招商平台、人才等的支持,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一是举办上海城市推介大会,支持各区对“投资上海”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予以资金支持。二是支持各区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三是支持各区对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按照其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给予奖励。四是支持各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的人才引进。五是支持各区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六是支持各区组织团组出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贸团组优先给予重点保障。七是举办与外商投资培训活动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训会,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


  (二)“细化一块”重点围绕投资便利,对“国发20条”提出的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等措施,结合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进行细化,主要包括:一是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探索实施外国人才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二是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下放至更多的区。三是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三证合一”,在核定条件、核发许可、核查验收三阶段全面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三)“落实一块”重点围绕扩大开放,全面落实“国发20条”深化对外开放,主要包括:一是落实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争取项目率先落地。二是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


  (四)“强调一块”重点围绕投资保护,进一步强调“国发20条”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规范政府监管等外国投资者最为关心的制度安排,重申内外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要求。同时,固化本市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一是及时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加快推进本市外资地方立法进程。二是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等制度。三是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行为。四是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和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五是加强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六是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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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8
文号:沪府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贵州省税务局)决定,2020年10月9日起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贵州省辖区内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一)红字普通发票;(二)代开的普通发票;(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五)2020年6月30日及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六)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180天(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发票;(七)价税合计正数金额小于50元的卷票,不含税价正数金额小于50元的其他普通发票;(八)其他被确定为恶意抽奖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贵州省税务局采取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一次”摇奖模式,奖项共分为3个等次,分别为20元、50元、100元。贵州省各市(州、区)、县(市、区)开展发票摇奖的,以各地另行发布的通告为准。


  三、摇奖流程


  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有奖发票”进入,并微信授权,通过扫描发票二维码或录入发票代码和号码等信息参与摇奖,有奖发票系统自动摇奖并当即告知消费者是否中奖。消费者发票中奖奖金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四、其他事项


  (一)消费者中奖后,请于24小时内点击“立即领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自动结转下期。


  (二)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消费者发现假发票、倒卖发票或恶意抽奖的,可以拨打0851-86906022咨询,或者拨打12366专线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工作日9:00-12:00和14:00-17:00为人工受理时段,其余时间为“语音留言”受理时段)。


  五、本通告由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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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准缴纳义务人申报期限,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


  按季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


  对于按季缴纳的,征收机关在次年3月底前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全年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四、缴纳义务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qingdao.chinatax.gov.cn)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五、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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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

一、编制说明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制定和实施。


  本标准制定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以市场认可、专业共同体认可和社会认可(以下简称“专业和社会认可”)为基本依据。


  本标准包括高层次人才市场认可标准和热带农业、旅游、互联网和电信、医疗和健康服务、现代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油气、教育和科研、宣传文化、哲学社科、体育、法律服务、航运和维修、工程建筑(工业)设计、管理等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符合本标准中任一条款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认定为该条款所在类别人才,获得相应优惠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待遇。


  二、市场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00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0亿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二)B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3亿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三)C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0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1亿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四)D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5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2500万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五)E类人才


  1.2020年后在海南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3万人民币的人才。


  2.在海南年度企业纳税总额达到500万人民币的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业企业除外)。


  三、热带农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世界粮食奖(World Food Prize)、沃尔夫奖(Wolf Prize)、瑞典皇家农林科学院Bertebos奖、Louis Malassis国际农业与食品科学奖、GCHERA世界农业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未来科学大奖(生命科学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中国种业十大杰出人物。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中华农业英才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张海银种业促进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全国十佳农民。


  (四)D类人才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


  (五)E类人才


  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贡献奖、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科技成果转化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


  2.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


  3.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四、旅游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全球排名前10位的酒店管理集团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二)B类人才


  1.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执行主任及以上职务人才。


  2.国际酒店品牌管理公司大区级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三)C类人才


  1.世界旅行社协会联合会(UFTAA)、世界旅行社协会(WATA)、国际饭店协会(IHA)、国际旅游科学专家协会(IASEY)、国际旅游协会(IAT)、国际旅游联盟(AIT)等国际性旅游组织副会长、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人才;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旅游报刊协会会长、理事长。


  2.近3年入选全国百强旅游企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3.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邮轮游艇、邮轮游艇港、邮轮游艇设计、邮轮游艇建造公司高级管理人才,邮轮船长、轮机长(24米以上游艇船长、总工程师)及同级别管理人才。


  4.国家级酒店、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


  (四)D类人才


  1.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旅游车船协会、中国旅游报刊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会长、理事长,省级旅游组织会长、理事长。


  2.近3年入选全国百强旅游企业排名前20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3.具有10年以上从业经历的邮轮游艇、邮轮游艇港、邮轮游艇设计、邮轮游艇建造公司中级管理人才,邮轮大副、大管轮(24米以上游艇副船长、副总工程师、总管家)及同级别管理人才。


  4.具有5年以上国际高端连锁品牌酒店任职经历,或10年以上国内五星级酒店任职经历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3年以上国际高端连锁品牌酒店任职经历且具有CHA认证证书的高级管理人才;国内快捷连锁品牌大区级高级管理人才。


  5.特级导游员、全国导游大赛金牌导游员,全国旅游酒店服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中国烹饪大师金爵奖获得者;葡萄酒大师(Master of Wine)、侍酒师大师(Master Sommelier)、高级SPA水疗师。


  6.全国导游大赛决赛一、二等奖,最佳外文讲解奖、最佳中文讲解奖等专项奖获得者。


  (五)E类人才


  1.全国导游大赛银牌、铜牌导游员;全国旅游酒店服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二、三名获得者;中华金厨奖优秀服务师、烹饪技艺创新奖获得者;省级青年服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2.英语、西班牙语、日语、俄语等主要语种高级翻译人才。


  3.取得烹饪、面点、品酒等相关领域高级技师资格、高级职称,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五、互联网和电信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图灵奖(Turing Award)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未来科学大奖(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近3年入选中国互联网百强榜、中国软件百强榜、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榜、中国物联网企业百强榜、人工智能企业百强榜排行前3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4.近3年在安全内容管理(SCM)、传统防火墙(Traditional Firewall)、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与防御(IDP)、虚拟专用网(VPN)等领域获得IDC中国市场份额前3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三)C类人才


  1.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成就奖、科学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一负责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国际光学工程学会(SPIE)、美国光学学会(OSA)等协会、学会会士;中国光学学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通信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士。


  3.近3年入选中国互联网百强榜、中国软件百强榜、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榜、中国物联网企业百强榜、人工智能企业百强榜排行前10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4.近3年在安全内容管理(SCM)、传统防火墙(Traditional Firewall)、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与防御(IDP)、虚拟专用网(VPN)等领域获得IDC中国市场份额前10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5.近3年在国际GeekPwn、Pwn2Own、Defcon CTF安全赛事获得前10名的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2位)。


  (四)D类人才


  1.中国电子信息行业专项大奖(中国软件产业大奖、中国半导体产业大奖、中国智慧家庭大奖、电子信息行业创客创新大奖)获奖项目负责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网络安全优秀人才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近3年入选中国互联网百强榜、中国软件百强榜、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榜、中国物联网企业百强榜、人工智能企业百强榜排行前50位的企业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3.近3年在国际GeekPwn、Pwn2Own、Defcon CTF安全赛事获得前10名的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5位)。


  4.近3年“网鼎杯”“强网杯”网络安全大赛前10名的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3位)。


  5.经实名认证,由直播电商企业推荐年带货销售额10亿人民币以上的独家签约网络主播。


  (五)E类人才


  1.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省级“科创杯”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省级网络安全攻防演练一等奖、二等奖的队长及前3名队员。


  2.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程序员、软件工程师(业务包括软件开发、产品研发、技术架构、自动化测试、UE、互联网运营等)、集成管理业人才(业务包括弱电解决方案设计、实施、造价等);网络安防专业人才(业务包括系统运维、数据库运维、网络运维、信息安全、IT流程管理等);具有CISSP、CISA、CISME、CISTE、CISP、CCNP/CCIE、HCNE/HCIE、H3CNP/H3CIE、RHCE/RHCA、OCP/OCM、NCSE、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师、ITSS服务项目经理、ITSS应用经理、ITIL Expert/ITIL Master、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认证证书的人才。


  3.经实名认证,由直播电商企业推荐年带货销售额3亿人民币以上的独家签约网络主播。


  4.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六、医疗和健康服务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生理学或医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Physiology or Medicine)、沃尔夫奖(Wolf Prize)、拉斯克医学奖(Lasker Medical Research Awards)、邵逸夫奖(生命科学与医学类)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4.国医大师。


  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才。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吴阶平医学奖、南丁格尔奖(Florence Nightingale Award)、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人才,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IFSW)副主席及以上职务人才。


  4.全国名中医。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中华护理学会会长、副会长。


  3.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部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4.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最佳医院专科汇总排行榜》排行前10位的医院科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医师。


  5.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6.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


  (四)D类人才


  1.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2.中华医学会各专科委员会委员,省级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人才;中华护理学会各专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省级分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人才。


  3.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技术带头人。


  4.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最佳医院综合排行榜》排行前100位的医院科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医师。


  5.省级名中医。


  6.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


  2.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才。


  3.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4.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七、现代金融服务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经济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Economic Sciences)获得者。


  (二)B类人才


  1.美国高盛(Goldman Sachs)、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等国际著名金融机构总部高级管理人才;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等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三)C类人才


  1.美国高盛(Goldman Sachs)、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等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区域总部高级管理人才;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 Coopers)、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等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区域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排名前2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部高级管理人才。


  (四)D类人才


  1.取得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PA Canada)、澳洲注册会计师(CPA Australia)、香港注册会计师(HKICPA)、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注册管理会计师(CM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英国精算师(FIA)、北美精算师(FS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等资格证书者。


  2.美国评估师协会公认高级评估师(ASA)、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资深会员、香港测量师学会测量师资深专业会员(FHKIS)。


  3.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且累计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取得注册会计师(CICPA)、中国精算师(CAA)等资格证书者。


  2.香港测量师学会测量师专业会员(M


  HKIS)、土地评估师、资产评估师。


  3.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八、现代物流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近3年入选《Transport Topics》“全球空(海)运货代50强榜单”排名前3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2.近3年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冷链物流链联盟“中国冷链物流企业50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快运50强企业”排名前3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二)B类人才


  1.近3年入选《Transport Topics》“全球空(海)运货代50强榜单”排名前10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2.近3年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冷链物流链联盟“中国冷链物流企业50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快运50强企业”排名前10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三)C类人才


  1.近3年入选《Transport Topics》“全球空(海)运货代50强榜单”排名前20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2.近3年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冷链物流链联盟“中国冷链物流企业50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快运50强企业”排名前20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四)D类人才


  1.近3年入选《Transport Topics》“全球空(海)运货代50强榜单”排名前20位的企业中级管理人才。


  2.近3年入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冷链物流链联盟“中国冷链物流企业50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快运50强企业”排名前20位的企业中级管理人才。


  (五)E类人才


  1.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2.具有5年以上专业从事仓储物流系统规划设计、物流中心规划设计、现代物流技术应用与开发、物流系统集成与管理工作经历的人才。


  九、油气产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获得者;孙越崎能源科学技术奖能源大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四)D类人才


  1.孙越崎能源科学技术奖青年科学技术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中国石油学会金质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五)E类人才


  1.侯祥麟石油加工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一级、二级)(排名前3位)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IWCF国际井控培训师。


  3.中央企业技术能手。


  4.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教育和科研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人民教育家、人民科学家)获得者。


  2.诺贝尔奖(物理学、化学、生理学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Physics/Chemistry/Physiology or Medicine/Literature/Economic Sciences)、沃尔夫奖(Wolf Prize)、菲尔兹奖(Fields Medal)、阿贝尔奖(Abel Prize)、克拉福德奖(The Crafoord Prize)、邵逸夫奖(数学、天文学、生命科学与医学类)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4.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5.国家实验室主任。


  6.发达国家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


  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才。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未来科学大奖(生命科学奖、物质科学奖、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讲座教授(Chair professor)。


  4.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讲座教授(Chair professor)。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负责人。


  6.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国家重点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7.发达国家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副主任、高级研究员;新兴国家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首席科学家。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技术发明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军队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第一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第一发明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2.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教授(Professor)。


  3.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教授(Professor)。


  4.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教授(Professor)。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组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6.新兴国家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副主任、高级研究员;国家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实验室、部级工程研究中心、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技术创新中心、部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细胞》(Cell)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8.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


  (四)D类人才


  1.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校长奖获得者;军队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2.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特级教师。


  3.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4.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5.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


  6.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实验室、部级工程研究中心、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技术创新中心、部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7.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8.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才。


  (五)E类人才


  1.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2.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3.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


  4.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获得者;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教师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改革和制度创新奖、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省级十大专利发明人(第一发明人)。


  5.省级中小学十佳校长,省级中小学十佳班主任,省级模范教师、省级优秀教师;全国“骨干辅导员”“辅导员带头人”“特级辅导员”等称号获得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作品主创教师(第一完成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指导老师。


  6.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国技工院校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获奖作品主创教师(第一完成人)。


  7.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人才。


  8.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9.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一、宣传文化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荣誉称号(人民艺术家)获得者。


  2.诺贝尔奖(文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Literature)获得者。


  (二)B类人才


  1.美国国家图书奖(National Book Award)、普利策文学奖(Pulitzer Prize for Literature),奥斯卡金像奖(Academy Awards)、柏林国际电影节(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金熊奖、戛纳国际电影节(Festival De Cannes)金棕榈奖、班夫世界电视节奖(Banff World Television Festival)、东尼奖(Tony's Awards)等国际著名文学艺术奖获得者;长江韬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老舍文学奖(优秀长篇小说奖)、曹禺戏剧文学奖(剧本奖)获得者。


  2.柏林爱乐乐团(Berlin Philharmonic Orchestra)、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伦敦交响乐团(London Symphony Orchestra)、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 National Orchestra)等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艺术总监。


  3.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编辑、副总编辑,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中国新闻社总编辑。


  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记者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印刷协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社协会、中国书刊发行协会、制片人协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


  5.为世界所公认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作家、书画家、编剧、导演、演员、编辑、记者、主持人。


  6.作为主演(排名前2位)或主创累计票房达到150亿人民币的文艺工作者;作为主笔或主创累计版权收入达到10亿人民币的作家。


  (三)C类人才


  1.格莱美音乐奖(Grammy Awards)、英国水星音乐奖(Mercury Prize)等国际著名音乐奖,肖邦国际钢琴比赛(Frederick Chopin International Piano Competition)、希尔国际小提琴比赛(Micheal Hill International Violin Competition)、纽约国际芭蕾舞比赛(New York International Ballet Competition)、英国广播公司卡迪夫国际声乐比赛(BBC Cardiff Singer of the World)、马赛国际歌剧比赛(Marseilles International Opera Competition)等国际著名艺术赛事奖项,哈苏国际摄影奖(Hasselblad Foundation International Award in Photography),科幻文学奖“雨果奖”(Hugo Award)单项奖获得者。


  2.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全国优秀诗歌奖,全国优秀散文、杂文奖,全国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全国优秀文学翻译奖)、老舍文学奖(优秀中篇小说奖、优秀剧作奖)获得者。


  3.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导演、编剧、主演(排名前2位),图书作者、词曲作者(排名第1位);中国新闻奖特别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中国“华表奖”获得者;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通讯员奖和最佳海报奖,世界考古论坛奖·重大田野考古发现奖、重大考古研究成果奖获得者;文化部“国家动漫政府奖”(作品导演、编剧)获得者。


  4.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持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5.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


  6.柏林爱乐乐团(Berlin Philharmonic Orchestra)、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 Philharmonic Orchestra)、伦敦交响乐团(London Symphony Orchestra)、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 National Orchestra)等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演奏员;新加坡交响乐团(Singapore Symphony Orchestra)、首尔爱乐乐团(Seoul Philharmonic Orchestra)、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 Symphony Orchestra)等亚洲一流乐团首席指挥、艺术总监;中国国家交响乐团、上海交响乐团、中国爱乐乐团、香港管弦乐团等国内一流乐团首席指挥、艺术总监。


  7.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求是》杂志、中国新闻社副总编辑,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光明网、中国网、中新网、中国日报网总编辑、副总编辑、首席播音员。


  8.中国作家协会、中国记者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出版协会、中国期刊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印刷协会、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社协会、中国书刊发行协会专业分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省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主席、副主席,省级出版、期刊、印刷、发行、版权协会会长、副会长。


  9.省级主流媒体总编辑。


  10.作为主演(排名前2位)或主创累计票房达到75亿人民币的文艺工作者;作为主笔或主创累计版权收入达到5亿人民币的作家。


  (四)D类人才


  1.中国新闻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最高等级奖、“群星奖”(作品类)、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梅花表演奖”“天坛奖”“金爵奖”“金椰奖”等文化艺术奖,茅盾文学奖·新人奖网络文学新人奖获得者。


  2.中国戏剧奖、中国美术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以及国际艺术双年展大奖等奖项(须为个人获得或排名第1位,作品类须为主创、主演且排名前2位)获得者;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获得者;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图书、音像、电子和游戏优秀出版物)获得者;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导演、编剧、主演(排名前2位),图书作者、词曲作者(排名第1位)。


  3.新加坡交响乐团(Singapore Symphony Orchestra)、首尔爱乐乐团(Seoul Philharmonic Orchestra)、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 Symphony Orchestra)等亚洲一流乐团首席演奏员;中国国家交响乐团、上海交响乐团、中国爱乐乐团、香港管弦乐团等国内一流乐团首席演奏员。


  4.“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精品”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文化领域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


  5.省级主流媒体副总编辑、首席播音员等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人才。


  6.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展览馆、纪念馆、古建筑研究所、文物保护中心、文物鉴定站、非物质文化研究院、图书馆、文化馆等机构高级管理人才。


  7.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5年以上的会员。


  8.作为主演(排名前2位)或主创累计票房达到30亿人民币的文艺工作者;作为主笔或主创累计版权收入达到2亿人民币的作家。


  (五)E类人才


  1.中国新闻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省级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等行业专项奖、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3.主持创立文化品牌项目或活动被评为文化和旅游部创新案例或中国文化馆协会优秀案例的人才。


  4.在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文学网站上,发表平均订阅量5000以上的原创完本文学作品不少于200万字的知名网络作家。


  5.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二、哲学社科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诺贝尔奖(文学、经济学奖)(The Nobel Prize in Literature/Economic Sciences)获得者。


  (二)B类人才


  1.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2.国家高端培育智库或国家级研究基地建设试点单位首席专家。


  3.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


  4.孙冶方经济科学著作、论文奖获得者。


  (三)C类人才


  1.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组负责人。


  (四)D类人才


  1.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省级社科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3.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五)E类人才


  1.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三、体育(含电子竞技)产业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劳伦斯奖(Laureus World Sports Award)获得者。


  (二)B类人才


  1.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奖获得者。


  2.近2届奥运会金牌获得者(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三)C类人才


  1.近2届奥运会银牌、铜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3名,亚运会、全运会冠军获得者(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四)D类人才


  1.近2届亚洲锦标赛冠军,亚运会、全运会银牌、铜牌获得者(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2.培养出国家队运动员的知名教练。


  3.国际级裁判员。


  (五)E类人才


  1.国内外电子竞技运动知名赛事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国家级裁判员。


  3.具有5年以上专业从事体育(含电子竞技)工作经历的技术技能和管理人才。


  4.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四、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副院长。


  2.发达国家、新兴国家首席大法官、首席检察官(比照中国首席大法官、首席检察官)。


  (二)B类人才


  1.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法官。


  2.发达国家、新兴国家大法官、大检察官(比照中国大法官、大检察官)。


  3.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三)C类人才


  1.发达国家、新兴国家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比照中国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


  2.中国法学会专业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省级分会副会长。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司法鉴定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D类人才


  1.中国法学会省级分会副会长。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司法鉴定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省级协(学)会会长、副会长。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各专业授权签字人。


  4.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5.取得2国以上执业证书,并具有10年以上专业从事涉外诉讼工作经历的律师。


  (五)E类人才


  1.省级律师协会、法医学会、司法鉴定协会、公证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各专业授权签字人。


  3.具有境外律师、公证员执业经历或在国内5年以上专业从业经历者。


  4.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代表或港澳律师事务所派驻海南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港澳律师。


  5.省级国际仲裁机构聘任的优秀仲裁员和高级管理人才。


  6.高级公证人才。


  十五、航运和维修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民航安全飞行功勋奖章,中国航协金奖、贡献奖获得者。


  3.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4.筹备组织5届以上国家级航空科技体育赛事,且经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认定的承办方组委会(筹委会)主委、副主委。


  5.具有5年以上专业从事通用航空机场、航空科技体育基地、低空空管服务系统网络等通用航空空、地基础设施建设营运管理经历的企业(获得“航空飞行营地”、民航A类通用机场认定)高级管理人才。


  (四)D类人才


  1.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中国民航安全飞行奖章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世界技能大赛银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全国民航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


  3.筹备组织3届以上国家级航空科技体育赛事,且经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认定的承办方组委会(筹委会)主委、副主委。


  4.具有3年以上专业从事通用航空机场、航空科技体育基地、低空空管服务系统网络等通用航空空、地基础设施建设营运管理经历的企业(获得“航空飞行营地”、民航A类通用机场认定)高级管理人才。


  5.正高级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引航员。


  6.具有无限航区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7.A级验船师、A级船舶安全检查官、高级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A类主任审核员,且具有3年以上在航运公司或船舶制造公司专业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人才。


  8.持有ATPL航线运输飞行员执照或“民航维修人员执照”5年以上从业者;持有EASA维修执照(欧洲航空安全局颁发)或持有FAA维修人员执照(美国联邦航空局颁发)3年以上从业者。


  9.持有“中国民航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二级)5年以上从业者;持有“中国民航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三级)2年以上从业者。


  10.持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5年以上从业者;持有FAA签派员执照(美国联邦航空局颁发)3年以上从业者。


  11.具有民用航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资质者,具有10年以上专业从事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维修、技术研发与管理经历的人才。


  (五)E类人才


  1.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获得者。


  2.世界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


  3.具有5年以上专业从事邮轮游艇设计、邮轮游艇建造维修、邮轮游艇营运等业务经历的人才。


  4.具有无限航区二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GMDSS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5.具有沿海航区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6.邮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24米以上游艇副总管家)及同级别管理人才。


  7.高级潜航员;从业5年以上的专业水手、水下作业潜水员;邮轮水手、乘务员(24米以上游艇水手、管家、随船技术人员)。


  8.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六、工程建筑(工业)设计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普利兹克奖(Pritzker Prize)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3.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二)B类人才


  1.金块奖(Gold Nugget)、国际建筑奖(International Prize for Architecture)、亚洲建筑师协会建筑奖(ARCASIA Awards for Architecture)、开放建筑大奖(Open Architecture Prize),红点设计奖(Reddot Design Awards)等国际著名建筑、设计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获得者。


  2.新兴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士(比照中国“两院”院士)。


  3.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


  (三)C类人才


  1.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创新红星至尊金奖获得者;詹天佑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四)D类人才


  1.中国创新红星金奖、红星原创奖金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获得者。


  2.取得美国建筑师协会(AIA)、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等协会资格证书者。


  (五)E类人才


  1.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红棉奖设计概念奖、红星原创奖银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二完成人)、省级人才奖、省级青年科技奖、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获得者。


  2.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证书的人才。


  3.取得相关领域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者,并具有相应能力、做出实际业绩者。


  十七、管理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


  (一)A类人才


  1.曾担任发达国家、新兴国家国家级领导职务人才。


  2.曾担任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专门机构总干事职务人才。


  (二)B类人才


  1.曾担任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专门机构助理总干事及以上职务人才。


  2.具有发达国家、新兴国家专业技术性较强行政管理岗位(比照中国省部级)任职经历人才。


  3.国务院授权由国资委(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中央企业管理层正职。


  4.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校长。


  5.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院长。


  6.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校长。


  (三)C类人才


  1.曾担任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或特别重要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级及以上职务人才。


  2.具有发达国家、新兴国家专业技术性较强行政管理岗位(比照中国司局级)任职经历人才。


  3.国务院授权由国资委(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中央企业管理层副职、部门管理层正职,一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管理层正职;省级政府授权由国资委(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省属企业管理层正职。


  4.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副校长。


  5.QS商科硕士排名(QS Business Masters Rankings)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位的商学院副院长。


  6.茱莉亚音乐学院(The Juilliard School)、耶鲁大学音乐学院(Department of Music,Yale University)、英国皇家艺术学院(Royal College of Art)、美国普瑞特艺术学院(Pratt Institute)、美国艺术中心设计学院(Art Center College of Design)等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设计院校副校长。


  7.发达国家综合医院(比照中国三甲医院)高级管理人才。


  8.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最佳医院综合排行榜》排行前30位的综合医院的院长、副院长。


  9.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总编辑(主编)。


  (四)D类人才


  1.曾担任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或特别重要非政府间国际组织P3级及以上职务人才。


  2.具有发达国家、新兴国家专业技术性较强行政管理岗位(比照中国县处级)任职经历人才。


  3.国务院授权由国资委(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中央企业部门管理层副职,一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管理层副职;省级政府授权由国资委(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省属企业管理层副职。


  4.U.S.New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World Report Best Global Universities Rankings)、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名榜》(THE)上年度评选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管理层正、副职。


  5.新兴国家综合医院(比照中国三甲医院)高级管理人才。


  6.四级以上养老机构(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高级管理人才。


  7.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以及一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海南100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分别限4人、2人、2人、2人、1人,须能达到E类以上相关标准)。


  8.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副总编辑(副主编)、编委。


  (五)E类人才


  1.市(辖区、县)级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市属企业管理层正职。


  2.三级养老机构(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高级管理人才。


  3.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以及一级分公司、一级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海南100强企业推荐的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分别限5人、3人、3人、3人、1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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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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