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豫政[2017]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销售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水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分行业确定。


  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城镇公共供水、农村生活集中供水、特种行业、其他行业。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


  一般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其税额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


  疏干排水、地源热泵直接外排视同取用地下水。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疏干排水回收利用(不含疏干排水直接外排)、地源热泵回灌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等。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滑雪场取用水等。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纳税人(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至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水的当日。


  第十七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缴纳水资源税,可以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我省境内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财政厅、地税局决定。


  第十九条 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年取用水计划、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主管税务机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3∶7的比例在省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之间进行分配,各省辖市与所辖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电站的水资源税分配比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预交的水资源费,可抵顶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应纳水资源税;未抵顶完的预交水资源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返还。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交未交的水资源费,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二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或者供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不履行价格听证等调价程序,不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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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7
文号:豫政[2017]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2号)的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共5大类81个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将事项涉及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予以公布,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多元化宣传手段,多渠道宣传办税指南,便于纳税人掌握使用,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四、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税务总局的调整情况,定期对我省的《清单》进行更新和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予以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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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8
文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各地要根据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业务开展情况、促进行业发展主要措施、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并于2018年7月底前报送财政厅(会计处)。电子邮箱:kuaijichu 163.com。


  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各地要认真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不断优化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搞好服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各级应加强对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内部控制等情况的检查,探索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8号)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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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国税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新规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业务,节约办税时间和成本,提高申报质量,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和提醒如下:


  一、《新规程》的主要变化和重要意义


  与以往相比,《新规程》新增加了各类发票、扣税凭证、备案资格、申报表主要栏次的比对等,基本上覆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所有发票和扣税凭证,所有申报表栏次,覆盖内容更全面、比对规则更合理、操作流程更优化、比对提示更详细。《新规程》的实施,使不同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更加准确,能够大幅降低申报错误率,提高申报质量,将对规范您的申报、开票、优惠政策适用以及财务核算,降低税法遵从风险等起到积极和重要作用。


  二、请您及时了解《新规程》和申报操作方法


  税务机关将通过现场讲解、办税服务厅公告、短信提醒、税务网站和微信微博推送等多种方式,向您宣传辅导《新规程》主要内容和申报操作方法,请您积极配合、认真学习。同时,我们将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适时发布相关问题解答和纳税申报注意事项,请您及时关注、查阅和学习。您学习和操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予以认真解答。


  三、请您及时处理异常申报


  为妥善解决您可能遇到的比对异常问题,我们已经优化了申报系统,合理确定了“白名单”范围,制定了处理预案,建立了专人负责制和申报比对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当您申报时遇到比对不符的异常提示时请勿担忧,请您先根据系统提示核对申报数据录入是否准确,是否与财务数据、发票数据一致等,如核对无误仍显示比对异常的,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我们将及时为您解决。此外,5月份是《新规程》执行的首月,我们也希望您能尽可能的合理安排增值税申报时间,为可能出现的问题预留解决时间,以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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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值税申报比对等功能补丁升级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申报比对等功能补丁升级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8]55号)要求,省局拟定于2018年3月30日18:00-3月31日6:00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稽核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等进行系统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丁升级内容


  本次补丁涉及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稽核系统。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21_ZS_20180326)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21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支持发票明细上传时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2.支持通过报税盘领购、退回成品油库存;


  3.增加成品油发票批量导入开具功能。


  (二)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税控代开软件V1.0.5,调整内容:


  优化完善发票备注解析规则,解决备注解析问题导致发票开具问题。


  详见附件1:SKDK_V1.0.5_ZS_20180326综合说明


  (三)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补丁(SKFPWSSL_V2.0.30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2.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3.增加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四)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FWSK_V7.00.27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优化成品油总分支机构消费税管理、调和乙醇汽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存根联补录报税时增加成品油税收分类编码、成品油库存对账功能等功能;


  2.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3.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4.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5.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2:FWSK_V7.00.27_ZS新增改进功能。


  (五)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局端)(HYZZS_V3.0.29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2.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3.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4.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5.修改成品油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全量导出的问题。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3:操作手册_HYZZS_V3.0.29_ZS。


  (六)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DZDZ_V1.0.17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电子底账系统档案信息中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调控企业标识;


  2.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和乙醇汽油调控企业的油品按数量推送至防伪税控接口;


  3.新增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接口;


  4.新增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字段。


  (七)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DZDZ_FPCX_V3.0.06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支持小规模成品油经销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使用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


  2.新增成品油生产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消费税进项凭证功能;


  3.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库存调拨、接收、乙醇汽油领用调配等功能;


  4.新增税务局端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企业维护功能;


  5.调整优化税务机关补录功能,支持小规模纳税人油品和免税成品油商品编码补录。


  操作手册请至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局版首页下载。


  (八)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FPCY_V1.0.05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成品油发票查验后展示“成品油”字样。


  (九)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


  增值税稽核系统(JHXT_V6.3.12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新增稽核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接口,传递稽核结果信息。


  二、有关要求


  (一)本次升级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联合升级,请留意其他相关通知。升级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电子底账系统、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将关闭,各单位如有未完成业务,请于3月30日晚18点前结束。如升级提前完成,省局将及时通知各单位。


  (二)请各单位于4月2日8:30前完成税控代开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税控系统客户端升级,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及时通知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商,评估自助办税终端升级事宜,保证相关业务正常开展。


  1、防伪税控系统需要安装或更新的客户端包括:


  (1)专用设备控件,升级后的版本为4.1.6.5;


  (2)一体化发售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7.00.28;


  (3)认证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v7.400;


  (4)税控盘读写控件


  具体升级和安装方法详见附件4:FWSK_V7.00.26_ZS客户端升级说明。


  2、货运税控系统需要更新一体化发售控件,升级后版本为:skpsOCX_2.15.8.28。


  (三)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代开软件转交地税代开部门,并协调做好地税代开软件升级工作;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盘版)转交技术服务单位。


  (四)本次升级所涉税控开票软件包、附件请到金税工程运维服务管理平台(http://portal.yw.hags.tax/portal)“软件下载”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栏目下载。


  三、运维支持


  (一)技术支持。升级后,各单位可通过省局运维热线(0371-66767878、66767862)获取支持服务。


  (二)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


  联系人:信息中心胡丽娜电话:0371-66767873


  货物和劳务税处冯英华电话:0371-66767967


  货物和劳务税处刘原电话:0371-6676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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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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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放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和申报更正功能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启用“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同时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更正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放财务报表报送接口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通过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纳税人可将财务报表以数据报文方式上传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子系统,直接将数据报文展示到财务报表相关各个子报表中,纳税人核查数据无误后,进行财务报表报送。不使用财务报表报送接口的纳税人仍可沿用原有方式进行报送。


  (一)财务报表报送接口适用财务报表范围


  1.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2.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


  3.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财务报表


  4.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财务报表


  5.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对接条件


  纳税人需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的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标准改造升级企业的ERP软件,生成符合标准的报送文件。


  按照总局《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标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数据接口规范,具体接口规范及说明参见《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数据接口规范说明》。将根据业务需要持续升级系统、扩大对接范围,数据接口规范说明的更新将通过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发布,实现对接的财务软件应及时更新数据接口版本。


  (三)财务报表报送接口对接方式


  纳税人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登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入对应的报送模块,导入符合标准的报送文件,经校验确认后完成报送。操作指南参见《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操作手册》。


  二、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更正功能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并成功扣款后,可以在例征期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进行申报更正和缴纳功能。目前仅开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更正功能,具体操作指南参见《网上办税服务厅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更正操作手册》。


  附件1: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数据接口规范说明


  附件2:网上办税服务厅财务报表报送接口操作手册


  附件3:网上办税服务厅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更正操作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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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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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通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获取完税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开通了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持有“CA证书”的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启用时间


  2018年4月28日正式启用。


  三、开具流程


  第一步:登录验证。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认证。


  第二步:设定查询。依次打开“涉税事项办理”-“业务网上申请”-“税收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输入查询时间范围,查询本单位(人)完税信息。


  第三步:确认打印。纳税人根据查询出的完税信息,使用A4型纸张打印输出《税收完税证明》。


  四、其他事项


  1.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与办税服务大厅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具有同等效力。


  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主要用于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3.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可以验证真伪,验证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涉税查询”模块进行验证,二是通过手机扫描票面左上角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特此通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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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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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为提升商事制度改革后新办纳税人的办税效率,降低新办纳税人的办税门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决定于2018年4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新办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把税务机关需要多岗位流转、跨系统操作的多个关联事项整合为业务套餐,在河南省国家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实现订单式处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套餐式”服务采用一次采集信息、一表填报,一次报送资料,一条综合流程、一次集中受理、一次办结出件,将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来回跑”、“来回等”的问题,切实减轻征纳双方办税负担,提升新办纳税人办税体验的“获得感”。


  二、“套餐式”服务内容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共包含10个相关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实名办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


  三、“套餐式”服务流程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线上主要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三证合一”的登记——纳税人在河南省国家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首次办税信息补录”——税务局在核心征管软件中受理新办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税务局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和核心征管软件中集中进行逐项相关业务办理——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接收业务办理结果提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税务机关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推动双创的新举措,是实现办税“零门槛”先手棋。各地税务机关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重要意义,把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零障碍的目标落到实处。


  (二)加强“套餐式”服务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报纸、电视等宣传途径进行全方位宣传,发放宣传活页,把“套餐式”服务的便捷性体现出来,引导新办纳税人选择使用。与当地工商局协商协助宣传,在纳税人办理工商信息登记环节发放宣传活页,讲解“套餐式”服务的内容,提供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流程图,方便纳税人按图索骥。


  (三)做好兜底服务工作。做好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分局及其他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培训,做到熟悉“套餐式”服务的流程,做精电话咨询的服务质量,为新办纳税人解疑答惑,指导纳税人完成“套餐式”业务办理,如有必要,相关人员要为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建立防控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与税收风险防范的关系,合理确定推行“套餐式”服务新办纳税人的行业、规模和种类,科学核定发票版面和供应限量。根据“套餐式”服务流程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内控工作机制,实现风险可控。


  附件: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业务流程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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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 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


1.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


2.河南省生命关怀协会


3.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4.河南省陕西商会


5.河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6.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7.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8.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


9.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0.河南省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


11.河南省园林绿化协会


12.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


13.河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14.河南省市政公用业协会


15.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16.河南省建设科技协会


17.河南省腐蚀与防护协会


18.河南省本源人文公益基金会


19.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20.河南省豫商联合会


21.河南省造纸工业协会


22.河南省眼镜协会    


23.河南省墙体材料行业协会


24.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25.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协会


26.河南省建设会计学会


27.河南省内审协会


28.河南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促进会


29.河南省酒店用品行业协会


30.河南省智能建筑协会


31.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二、2017年- 2021年,上述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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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21
文号: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低风险事项推送纳税人自我纠错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推动纳税人自我纠错消除涉税风险,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部分税收低风险事项直接推送纳税人先行自我纠错,纳税人纠错结果达到预期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展风险应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送事项


  本通告所称税收低风险事项,包括自动扫描风险事项和人工分析风险事项两类。


  自动扫描风险事项,第一批共设置推送指标12项,包括:征期内未申报提醒、征期内未缴纳税(费)款提醒、逾期未申报提醒、逾期未缴纳税(费)款提醒、超标准未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醒、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超过申报金额补税提醒、起征点以上个体双定户发票开具金额超核定定额20%补税提醒、未达起征点个体双定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起征点补税提醒、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预警提醒、一般纳税人低于同行业税负一倍预警提醒、所得税连续两年亏损预警提醒。下一步,我局还将根据纳税人反馈意见和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提醒事项。


  人工分析风险事项,其具体推送内容及时间,将根据税务机关风险分析结果确定。


  二、推送方式


  税收低风险事项将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推送纳税人,自动扫描风险事项显示在“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人工分析风险事项显示在“待办事项”区域。


  三、信息反馈


  对网上办税服务厅“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自我纠错后,不需反馈。对“待办事项”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在自我纠错的同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反馈。


  特此通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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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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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近期,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一、部分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高涉税风险。如:个人工资薪金为0元或1元、单位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为3500元、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不合理情形;二、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存在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现象。


  税务机关将定期针对上述情形,进行评估核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排查上述涉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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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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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局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河南省网上税务局上线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于2018年6月16日正式上线“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功能


  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覆盖原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和原地税新电子税务局的所有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一体化的网上办税平台。我省网上税务局涵盖网上办税、公示公告、纳税咨询、涉税查询、政策查询、资料下载等六类功能,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的互联网PC办税、移动办税。具体操作见附件《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二、登录方式


  (一)登录地址


  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登陆“河南省网上税务局”。


  (二)登录方法


  纳税人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原国税或原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密码+数字证书(CA)均可登录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税相关业务的办理。公示公告、纳税咨询、涉税查询、政策查询、资料下载等功能无需登录即可查看。


  三、操作手册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编写了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帮助纳税人熟练使用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ha-n-tax.gov.cn)进行下载。


  附件:河南省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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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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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6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申请作为试点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见附件2)。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四)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见附件3),同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明细表》(见附件4),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范本)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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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豫人社养老[2014]8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参保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及各项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权益越来越为广大参保人员所关注。但是,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养老保险政策的严肃性。为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要求,准确把握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认真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规定,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三、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要求,在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邮寄方式统一寄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同时,各地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电话或网站等方式提供缴费情况查询服务,为参保人员查询提供便利。


四、参保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适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五、参保人员或者参保单位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或者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产生的争议,适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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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11-17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4]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建建[2018]4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联网查询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核(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实施,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备案)弄虚作假行为,现就做好上述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联网查询工作通知如下,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核(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实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时,参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保缴费信息,核实企业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二、为提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述各类企业社保缴纳情况查询效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保缴费查询接口开发、上线,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联网查询对接,计划2018年7月完成。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地社保缴费情况查询工作。


四、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提供社保缴费情况查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保缴费情况查询工作管理制度,共同保障数据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五、做好企业社保缴纳情况联网查询工作,是规范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保障。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发挥作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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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豫建建[2018]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在郑州市、濮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红字普通发票;(2)代开的普通发票;(3)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5)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6)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9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参与行业范围暂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消费者取得以上行业纳税人开具且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有奖发票摇奖。根据发票管理需要,税务机关可对行业范围进行调整。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以各省辖市为摇奖区域,采取“两次”摇奖模式。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奖项共分为5个等次,分别为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原则上最高奖金10万元,最低奖金2万元。


  三、兑奖管理


  (一)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结转下期。


  (二)第二次开奖


  1.采取定期摇奖方式,原则上一年两次。开奖日期通过各省辖市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各省辖市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②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③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④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


  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4.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各省辖市税务网站及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搜索“河南税务有奖发票”小程序,点击进入进行摇奖。


  (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妥善保管。


  (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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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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