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汇发[201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2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法规税总函[2013]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税务登记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3〕36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中央提出的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要求的积极探索,你局可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规范程序,先行先试。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如实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
税务机关在制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可不进行实地核查,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税人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后续监管,防范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法规税总函[2015]2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公司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法规财办会[2015]14号 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刘丽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896
邮箱:liulihua@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2015年6月1日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上海日东光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偏光片(偏光板)”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作出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