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法规财税[2009]129号 关于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短信捐款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赠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法规财关税[2009]60号 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进口粗铜(税则号列:ex74020000,货品名称: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国税函[2009]591号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规发改价格[2009]2555号 关于重新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教育部《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9]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托电大系统举办中专教育,向签订办学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提取中专学费标准,在每生不超过180元的情况下,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对学生的中专收费标准,按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814号)同时废止。
法规国税函[2009]567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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