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9]34号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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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0
文号:国税函[2009]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号 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序号

  归类决定

  编 号

  商 品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其它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1

  Z2009-001

  1902.1900

  一级品挂面

  “一级品挂面”成分为小麦粉、水、碘盐、食用碱。加工流程:调粉(和面机和面)—熟化(醒面过程)—压延(压成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面片)—切条—干燥(分四区干燥,最高温度85℃)—截断—称量—包装—入库。食用方法:在开水中煮3~5分钟后即可食用。

  根据加工工艺,该商品为生的面食,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902.1900。

  2

  Z2009-002

  2621.9000

  二氧化硅

  Biogenous silica

  稻壳灰

  该商品外观为黑色粉末,二氧化硅含量为95%。该商品由稻壳炭化(主要工艺为分段控制煅烧)制成。

  根据《税则注释》,品目26.21包括几乎完全由二氧化硅组成的稻壳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621.9000。

  3

  Z2009-003

  2706.0000

  杂酚油

  Creosote oil

  炭黑油

  “杂酚油”外观为黑色粘稠液体,为煤焦油深加工所得,主要成分为蒽油、煤焦沥青等。由蒽油、煤焦沥青等按比例混配后搅拌而得。主要用于生产炭黑。主要技术指标:比重(20℃)不小于1.06、甲苯不溶物不高于9%、硫含量不高于0.8%、水分不高于0.5%、闪点不低于70℃、粘度(E100℃)不高于2.5。

  该商品为沥青与蒽油等(焦油馏分)混合调配所得的再造焦油,不属于《税则》税目27.07所列的杂酚油,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706.0000。

  4

  Z2009-004

  2707.9990

  制程油

  “制程油”初馏点大于250℃,以重量计芳烃含量为50%~70%、其他烃类含量为30%~50%,其中多环芳烃含量按重量计小于3%。品牌型号为H&R VIVATEC 400。生产工艺:经减压蒸馏脱沥青后的油品经溶剂精制后得到三部分产品—溶剂油渣、较轻馏分油品(可制低粘度润滑油)、较重馏分油品(可制高粘度润滑油);其中较重馏分油品再经溶剂(如N-甲基吡咯烷酮)处理除去多环芳烃后所得馏分,经调和粘度得到该“制程油”。该商品为无毒环保芳烃油,多环芳烃含量低,能改善橡胶原料的加工性能,增加粘合性。

  该商品属于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油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

  5

  Z2009-005

  2710.1999

  橡胶软化油

  “橡胶软化油”外观为无色粘稠状液体,主要成分为混合矿物油,其中大部分为烷烃(石蜡族),含少量芳烃和多环芳烃。密度为0.86,40℃粘度为24CST,闪点为214℃。该商品的包装方式为铁桶平均装,上印有“P200”字样。能改善高聚物加工性能,提高其柔软性或拉伸性能、降低硬度,增加高聚物粘性、防止焦烧、粘模,同时也能减少分子间的作用力,并产生润滑作用,使分子链之间易滑动,从而增加胶料的塑性,特别适用于橡胶加工。制造工艺为原油经提炼出汽油、煤油等油品后的塔底油进真空塔进一步进行蒸馏加工精炼,再经正己烷萃取脱蜡而得。

  该商品属于重质油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2710.1999。

  6

  Z2009-006

  2918.3000

  L-孟基乙醛酸酯

  L-menthyl glyoxylate hydrate,95pct min

  “L- 孟基乙醛酸酯”是薄荷脑与乙醛酸发生酯化反应的产物,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粉末,纯度≥95%,分子式C12H22O4,分子量230,是一种新一代核苷类抗病毒药品拉米呋定的化学中间体。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税则》第二十九章章注五(一))及六,“L-孟基乙醛酸酯”应归入税则号列2918.3000。

  7

  Z2009-007

  3002.1000

  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

  “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外观为浅黄色粉末,为干燥的动物血粉,主要成分为蛋白质等。能有效刺激断奶乳猪采食、加快生长速度、改进饲料转换率、减少疾病及降低死亡率。

  该商品属于动物血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002.1000。

  8

  Z2009-008

  3103.1010

  饲料级正磷酸氢钙

  “饲料级正磷酸氢钙”外观为白色粉粒,用硫酸从磷矿石中制取而得,含磷酸二氢钙、其他钙盐等,为以磷酸二氢钙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物。其中以氧化物计算:含五氧化二磷46.52%、氧化钙22.29%、三氧化二铁0.99%、三氧化硫3.8%、三氧化二铝1.68%。用作水产和禽畜饲料添加剂以补充磷、钙元素,添加量为1%~2%。外包装为25公斤/袋或40公斤/袋。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3103.1010。

  9

  Z2009-009

  3504.0090

  大米蛋白粉

  “大米蛋白粉”是一种由碎米经过浸泡、磨浆、加入淀粉酶、分解出低聚糖后的蛋白质,再经过滤脱渣而制得的产品。淡黄色细粉状,蛋白质60%~80%,水分小于10%,灰分小于4.5%,赖基酸大于2.78%、蛋氨酸大于1.89%,并含有多种微量元素和维生素。主要适用于乳猪、幼禽的增长,并能加强乳猪、幼禽的抗病害能力。

  该商品为谷类蛋白质,属于《税则注释》品目35.04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大米蛋白粉”应归入税则号列3504.0090。

  10

  Z2009-010

  3801.9000

  复合改性球形石墨

  “复合改性球形石墨”外观为黑色粉末,生产工艺:以天然鳞片石墨为原料,经粉碎、球化、增密处理,使密度增加20%以上;再进行纯化、洗涤、烘干使纯度达到99.97%以上;然后将其和20%特种沥青粉进行充分混合,在氮气保护状态下1100℃高温焙烧而得。该商品主要用于生产锂离子电池。


  “复合改性球形石墨”已超出《税则》第二十五章章注一规定的加工范围,属于以石墨为基本成分的半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801.9000。

  11

  Z2009-011

  3824.9099

  保护渣

  Casting powder

  Mould powder

  “保护渣”外观为圆颗粒状,主要成分:二氧化硅 33.5%、氧化钙 32.5%、氧化镁 0.52%、氧化铝 2.86%、氧化纳 11.8%、氧化钾 0.44%、氧化钛 0.04%、氧化亚锰 0.05%、三氧化二铁 0.69%、总碳量6.18%、氟 7.6%、水 0.80%。熔点为 1120℃。该商品主要是在钢水浇注形成钢坯时与钢水一起加入到生产设备结晶器铜板中,起润滑作用(即防止钢坯壳与结晶器铜板发生粘结),同时防止钢水氧化,确保钢水连续浇注成坯。

  该商品不属于耐火混合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2

  Z2009-012

  3824.9099

  锂蒙脱石粘土

  “锂蒙脱石粘土”外观为乳白色的精细粉末,成分:60%天然矿产锂蒙脱石粘土、40%纤维素醚。加工工艺为:将锂蒙脱石粘土和水性纤维素醚经雷蒙分散机加工后包装而得,其中添加的纤维素醚用于改善流动性。该商品用作水性环保型涂料、粘结剂、陶瓷等领域的增稠剂。

  该商品是天然粘土与纤维素醚的物理混合物,未改变表面结构。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3

  Z2009-013

  3824.9099

  有机肥

  “有机肥”的成分为:肥料用泥煤70%、菜籽饼(油菜籽经榨取油后的饼)30%。每包净重15千克。加工工艺为:原料粉碎—配合—颗粒机制成颗粒—过筛—烘干—过筛—冷却—称重—包装等。用于蔬菜、庄稼、果树施用。使用方法:地面撒施。

  该商品是由泥煤及菜籽饼混配而成,根据《税则注释》第三十一章总注释及品目31.01的排他条款,该商品不属于第三十一章的商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4

  Z2009-014

  3824.9099

  天然粘土

  “天然粘土”是以山上开采的矿石(麦饭石)为原料,经粉碎机碎成粉末—放入搅拌机内加入0.2%的水和0.1%聚乙烯醇进行搅拌—后用喷射器将粉末喷进烘干桶内使其干燥—最后将已成干粉状的成品包装而成。主要用于生产结构陶瓷、电器及电子用耐高温的特种陶瓷制品。

  该商品经对天然麦饭石粉碎后加入起增粘作用的聚乙烯醇进行混合,方便进一步的冲压成型加工,其加工工艺已超出《税则》第二十五章商品的加工范围,根据第二十五章章注一的规定,“天然粘土”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5

  Z2009-015

  3824.9099

  工业二-(2-氯乙基)缩甲醛

  Bis-(2-chloro ethyl)-formal

  “工业二-(2-氯乙基)缩甲醛”的规格型号为Novamal,外观为浅黄色液体,主要成分为:二-(2-氯乙基)缩甲醛79.05%、1-氯-2-[2-(2-氯乙氧基)-乙氧甲氧基]-乙烷14.44%。生产工艺:氯乙醇与甲醛反应生成二-(2-氯乙基)缩甲醛和水,由于原料氯乙醇未经精馏(含有:氯乙醇89.3%、氯乙氧基乙醇7.8%、氯代三甘醇2.1%、氯代四甘醇0.6%等多种成分),原料中的其他成分等也参与反应生成1-氯-2-[2-(2-氯乙氧基)-乙氧甲氧基]-乙烷等产物,以上产物与二-(2-氯乙基)缩甲醛均能参与后续使用。用途:生产聚硫橡胶的原料。

  该商品为主要含二-(2-氯乙基)缩甲醛的混合物,不属于《税则注释》中“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6

  Z2009-016

  3824.9099

  片状镍粉(非合金)

  Novamet 60% nickel coated graphite

  “片状镍粉(非合金)”为灰色粉末,用在电子设备中导电橡胶的导电填充材料,来防止电磁干扰。其生产工艺为:石墨粉体加入到流化床分解反应器中,从反应器的底部通入一氧化碳气体,石墨粉体在一氧化碳气体逆向流动下,在流化床反应器中悬浮起来同时被加热,当石墨的被加热到一定温度,通入羰基镍气体Ni(CO)4,羰基镍与热的石墨发生反应,被还原成金属镍,同时生成一氧化碳(Ni+4CO),金属镍在反应过程中包覆在石墨粉体表面,形成均匀的镀层,是一种化学镀层工艺。石墨作为包覆的载体,没有应用功能,仅为降低密度,其中:镍含量60%、石墨含量40%,石墨的包覆率达到95%~98%。

  从该商品的生产工艺看,石墨仅作为包覆载体,而非以石墨为基本成分的产品,因此,不能归入税则号列3801.900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9。

  17

  Z2009-017

  3825.6900

  碎硅片

  Silicon wafer

  “碎硅片”为6英寸、8英寸光刻片(有激光蚀刻带线路)、抛光片(包括涂层片、扩散片)、金属片(包括表面含有铝涂层片、铜涂层片、金涂层片)碾碎而成。规格分两种,一种为铁桶装,呈不规则的碎片(粒)状,厚度约1毫米,大小约2~8毫米,色杂,光线照射下有彩色反光;另一种为纸箱装,呈片状及碎片状,厚度小于1毫米,一面有涂层,呈水灰色,另一面呈亮兰色镜面状,嵌有多条平行排列的银色金属丝,另有两条平行排列的银色金属丝与其垂直相交。使用时需经酸洗、超声清洗后回炉。

  该商品是经过涂层、扩散等表面处理的碎硅片,不属于税目28.04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5.6900。

  18

  Z2009-018

  3909.5000

  皮革涂饰助剂

  Astacin ground UH TF

  阿斯塔新底涂剂

  “皮革涂饰助剂”外观为白色透明液体,成分:芳香族聚氨酯的水性分散体,固含量为20%。该商品用于提高皮革与涂层之间的接着性,可作为接着剂或底涂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底涂材料一起用于喷涂。

  该商品为聚合物的水分散体,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909.5000。

  19

  Z2009-019

  3920.6200

  滤光膜

  Clearas

  “滤光膜”为灰色透明,宽度600毫米,长度96~199米不等,纸箱包装,内以塑料薄膜裹成卷状。该商品的制造工艺为:1.在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薄膜表面用化学方式精密涂布上丙烯系树脂,通过精密的控制涂膜表面形状,实现了防反射功能;2.在PET薄膜背面精密涂布含有丙烯树脂的近红外线吸收色素,防止近红外线对遥控器的干扰;3.利用精密化学液体涂布技术,把丙烯系粘着剂均匀的涂布在薄膜上,使其有效阻止橘黄光的透过。其功能为过滤近红外线、消除橘黄光、减少反射光,该商品用于贴在等离子电视玻璃基材上。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滤光膜”应归入税则号列3920.6200。

  20

  Z2009-020

  3926.9090

  聚酯圆片滤膜(非泡沫,聚乙烯)

  Track-etched polyester lab DISC membranes

  “聚酯圆片滤膜(非泡沫,聚乙烯)” 是一种通过中子打孔技术制作而成的聚乙烯非泡沫圆片滤膜。规格PET80/025,孔径8微米,直径25毫米。25毫米直径范围内的膜上有7万个8微米的小孔,其厚度为20微米。可用于早期宫颈癌的检查。使用前还需对膜片表面做去蛋白吸附预处理、焊接、成型和微孔滤膜的气体和液流完整性监测等加工处理,方可用于细胞学的监测。

  该商品是通过中子打孔技术制作而成,其加工程度已超出《税则注释》品目39.20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

  21

  Z2009-021

  4008.2100

  纺纱皮圈

  Apron

  “纺纱皮圈”是硫化丁腈橡胶制品,开口、皮圈接口处使用自带胶(使用时需涂抹一些香蕉水方能粘合),使用时只需涂抹一些香蕉水就可以粘合,未经过发泡处理,不属于硬质橡胶,也不属于海绵橡胶。规格:74.3×30×1.1毫米,呈板片状。具体生产工艺是:配料—混炼—半成品挤出—半成品成形—硫化工序—磨砺—斜面人工切割等。该商品用于细纱机,皮圈粘成胶圈后装在机上的下罗拉上,与上罗拉配合,将牵伸后的棉纤维握持,并输出,便于加捻、卷绕、成形。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纺纱皮圈”应归入税则号列4008.2100。

  22

  Z2009-022

  4016.9310

  橡胶塞(铝电解电容器配件)

  Rubber seal

  橡胶封口

  “橡胶塞”是“橡胶封口”的专用橡胶产品,由三元乙丙胶与辅料(滑石粉、氢钙、碳黑等)以1:1的比例一次性均匀配料,经炼胶、硫化、清洗等工序制成,呈黑色圆形固体状,直径4-25毫米。用在电解电容器中起封口和对封口部位进行绝缘的作用(防止正负极间或其中一极与铝壳接触形成短路)。

  该商品为硫化橡胶的制品,根据《税则注释》第十六类注释一(一)“除硬质橡胶以外的硫化橡胶制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的排他条款,“橡胶塞”应归入税则号列4016.9310。

  23

  Z2009-023

  44.07

  中式切角围栏板

  DE wood fencing

  该商品采用速生杉木为原料。其加工工艺流程是1.将杉木原木锯成规格板材;2.将板材高温烘干、脱脂,并进行养生处理;3.对养生处理后的板材进行四边刨切并成型,然后对已成型板材的顶部刨切掉两个等边三角形。其成品规格分别是14×89×1830毫米、14×140×1830毫米,形状为长方形,每片顶部都切两个等边三角形。该商品主要用于公园及家庭花园装饰、围栏之用。

  该商品的加工工艺符合《税则注释》对品目44.07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归入税目44.07项下。

  24

  Z2009-024

  4418.7990

  木地板

  该商品加工工艺为将板材锯成面板和底条板—将面板刨条纹、底条板打洞眼—砂光—将面板和底条板进行装拼(打胶水/上螺丝)—将产品油漆—包装。该商品用于花园通道地板、浴室防滑地板等。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18.7990。

  25

  Z2009-025

  4421.9090

  法式尖头围栏板

  Wood fencing

  该商品采用速生杉木为原料,其加工工艺流程是:1.将杉木原木锯成规格板材;2.对板材进行高温烘干、脱脂,并进行养生处理;3.对养生处理后的板材进行四边刨切成型;4.对成型的木板头部进行抛切成尖型,颈部进行揉铣成两个半圆型。其成品规格是14×88.9×1067毫米,形状为长方形,每片顶部切成尖头形状,并在颈部加工两个半圆弧,形状类似红缨枪。该商品主要用于公园及家庭花园的装饰、围栏之用。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21.9090。

  26

  Z2009-026

  4421.9090

  中式尖头围栏柱

  DE wood fencing

  该商品采用速生杉木为原料,其加工工艺流程是:1.将杉木原木锯成规格板材;2.将板材高温烘干、脱脂,并进行养生处理;3.对养生处理后的板材进行四面刨切,砂光成型。4.对已成型的小方柱的顶部进行抛光成金字塔形状。其成品规格是38×38×1830毫米,形状为小方柱,每根方柱顶部切成类似金字塔的尖头形状。该商品主要用作围栏以及公园或家庭花园的装饰。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21.9090。

  27

  Z2009-027

  4421.9090

  中式弧面尖头围栏板

  DE wood fencing

  该商品采用速生杉木为原料。其加工工艺流程是:1.将杉木原木锯成规格板材;2.将板材高温烘干、脱脂,并进行3~5天的养生处理;3.对养生处理后的板材进行四边刨切并成型,然后将其中的一面抛成弧面状,进行砂光并将顶部的两边揉铣成弧线形状。其成品规格是14×73×1830毫米,形状为长方形,每片有一面加工成弧面形状,顶部的两边加工成等边弧线行状该。该商品主要用作围栏以及公园或家庭花园的装饰。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421.9090。

  28

  Z2009-028

  5601.2100

  棉花棒

  “棉花棒”有两种类型:1.单头棉棒,棒头一端为棉絮,棒身为木杆。2.双头棉棒,棒头两端为棉絮,棒身为纸制。主要用于产品擦拭洁净,属消耗品。

  该商品为絮胎制的洁净用品,非用于医疗,属于《税则注释》品目56.01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棉花棒应归入税则号列5601.2100。

  29

  Z2009-029

  6802.9190

  马赛克

  “马赛克”为大理石经过切割、表面处理加工而成。主要用于室内外地面及墙面的装饰。每件由若干颗小石块拼成整联,背面以网状织物衬垫,整联呈正方形或长方形,整联厚度在0.4厘米~1厘米之间,边长在24.6厘米~32.8厘米之间。而单颗小石块为正方形或长方形,厚度在0.4厘米~0.8厘米之间,边长在1厘米~6.4厘米之间。使用方法:先在地板上刷水泥,后将产品直接铺在地板上,一联一联连接好,最后在产品上面刷水泥以填补产品之间的缝隙。

  根据《税则注释》品目68.02条文注释,该商品属于品目68.02的商品范围。根据其尺寸规格,该商品边长在24.6厘米~32.8厘米之间,应归入税则号列6802.9190。


  30

  Z2009-030

  6802.9310

  现代花岗岩石刻品

  “现代花岗岩石刻品” 是一种由荒料经切割、描图、雕刻、打孔、洗净、包装而制成的石制品。主要用于公墓园、烈士园等的碑石底台。其具体加工工序: 1. 用大锯把荒料按所需规格进行切割。 2. 再用龙门锯锯成比成品规格大几毫米的半成品。 3. 在纸上设计出所需图形图案(如无穷花,四君子,竹子等)。 4. 根据图纸在半成品上按比例描图、打模。 5. 根据打模完后的形状开始用锤子、手工锯等工具切割。 6. 切割后开始手工雕刻成所需图形图案。 7. 雕刻完成后,用水喷在产品上,找出粗糙或不合格处,重新雕刻。 8. 再用手工雕出周边线条。 9. 把产品周围多余的部分用锤子打掉,用手工锯切平。 10. 把产品用砂轮多次打磨,使线条及图案更为流畅美观。 11. 拼装后用水喷在产品上,进行质量检查,若有不合格之处,拆下来重新加工。12. 产品经拼装合格后,分别打孔,以便日后安装。 13. 最后把成品洗净,包装。

  从该商品加工工艺看,该商品经过雕刻工艺,为石刻花岗岩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现代花岗岩石刻品”应归入税则号列6802.9310。

  31

  Z2009-031

  6809.9000

  硫酸钙地板

  “硫酸钙地板”为灰色块状,LINDNER牌,型号为NORTEC G 30 ST,规格600×600×33.9毫米,由三层结构构成:表层由氨基树脂贴面,起装饰面层的作用,其可根据用户要求或应用的具体需要选择其他塑料;中层为硫酸钙板芯,是在石膏中添加纤维(增强基材强度)混合制成;底层为金属底板,起保护板芯、增加承重的作用。该商品可直接铺地使用。

  “硫酸钙地板”的表层仅起装饰和导静电作用,底层起保护板芯和增加承重的作用,而板芯决定了商品的属性。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应归入税则号列6809.9000。

  32

  Z2009-032

  6910.1000

  智能马桶

  “智能马桶”是一种带洗净和舒适等功能的瓷制抽水马桶。主要功能:1.洗净功能,其中包括臀部洗净、女用洗净,洗净位置调节,洗净水压调节,移动洗净,按摩洗净;2.舒适功能,其中包括温暖便座,温度调节,暖风烘干,自动除臭,自动感应,自动冲洗。使用方法:接通电源后,按开关键,再按功能键执行相关功能。

  “智能马桶”主要特征为瓷抽水马桶,附带清洗功能。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6910.1000。

  33

  Z2009-033

  7202.2900

  硅镁铁

  硅镁铁合金

  该商品为5~25毫米不规则银灰色金属块。成分:硅46.8%,铝0.39%,钙2.10%,镁5.08%,铼2.0%,其余主要为铁。

  根据《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三)“铁合金”的定义及子目注释二的规定,该商品中只有一种元素超出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应作为二元铁合金归入税则号列7202.2900。

  34

  Z2009-034

  7204.4900

  废前支架总成

  该商品为汽车生产安装过程中产生变形、表面破损、安装孔损坏、功能失效等的车架,经机械外力破坏、完全砸烂至弯曲变形(使用挖掘机和人工分拆),成为歪曲变形的不规则钢板焊接金属构件,作为熔炼用途。

  该商品是汽车生产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钢铁,并非报废汽车的废钢铁产品,因此,不应按废汽车压件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按其他钢铁废碎料归入税则号列7204.4900。

  35

  Z2009-035

  7205.2900

  铜镀铁复合粉

  该商品为铜镀铁复合粉,这是一种在铁粉表面均匀镀上一层纯铜的复合粉,有80目、100目、120目、200目,含铜量20%±2% ,含铁量80%±2%。分别用于代替铜粉、青铜粉、黄铜粉,主要用于含油轴承、金刚石工具、摩擦材料,具有包覆完整、色泽亮丽、抗氧化性能优良等特点,主要用途:1.含油轴承专用铜镀铁复合粉。适合用于生产含油轴承,其机械性能及耐磨性明显高于同级含油轴承。2.金刚石工具专用铜镀铁复合粉。能够改善金刚石工具在烧结过程中各金属粉末的合金化程度,从而提高机械性能和耐磨性能,使金刚石工具综合生产成本得以降低。3.摩擦材料专用铜镀铁复合粉。由于铁粉外层镀上致密的纯铜层,可以改善摩擦材料的传热通道,提高摩擦材料的热传导率,从而提高摩擦材料的导热性和温度传导性,同时在烧结过程中由于金属粉之间的合金化程度增加,使摩擦材料的机械性能提高。具体工艺:(1)将硫酸铜溶解,并将溶解的硫酸铜溶液的PH值调至0.5~4.8;(2)加入硫酸铜总重量的0.0283%的2-巯基苯骈噻唑,在搅拌状态下,迅速加入还原铁粉,继续搅拌2~10分钟,使铜完全包覆在铁粉颗粒的表面,即形成铜包铁复合粉,硫酸铜与还原铁粉的重量比是4:5;(3)让铜镀铁复合粉(铜合金粉)沉降3~20分钟,去掉上清液,加清水洗涤使其无酸性为止;(4)经洗涤后的铜镀铁复合粉(铜合金粉)中加入5%的硬脂酸锌或5%的苯骈三氮唑,然后进行混粉,检验包装入库。该铜包铁复合粉的制造方法,它不仅可以使铜均匀紧密牢固地包覆于铁粉颗粒上,而且还提高其抗氧化能力。主要采用的是化学置换法,根据电化学原理,将还原铁粉和硫酸铜溶液在常温下,PH值为0.5~4.8和稳定剂的作用下,使铁粉颗粒表面与硫酸铜溶液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使铁粉颗粒表面均匀紧密地包覆一层铜膜,再通过洗涤干燥还原而得到浅玫瑰红色的不规则形状的包覆粉末。由于在反应过程中均进行了充分地搅拌,可以保证所有还原铁粉颗粒的表面反应充分,实现铜膜完全包覆于铁粉颗粒表面的目的。

  铜镀铁复合粉是一种在铁粉表面均匀镀上一层纯铜的复合粉,有80目、100目、120目、200目,含铜量20%±2%,含铁占80%±2%。分别用于代替铜粉、青铜粉、黄铜粉,主要用于含油轴承、金刚石工具、摩擦材料等生产。根据《税则》第十五类类注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及类注八(一)关于“粉末”的定义,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205.2900。

  36

  Z2009-036

  7216.9100

  镀锌楼承钢板

  该商品为镀锌异型材,长度为11800毫米,有三种规格:1.1.0毫米厚;2.1.2毫米厚;以上两种规格均两侧开有槽口;3.1.2毫米厚,为镀锌平板经压力机简单压制成型,未有进一步加工痕迹。

  该商品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章注一(十三)关于“型材、异型材”的定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将其按异型材归入税则号列7216.9100。




  37

  Z2009-037

  7216.9100

  钢结构件

  Steel structure products

  该商品为镀锌冷轧钢卷制异型材,材质为非合金钢,主要厚度为0.7、0.8、1.2、1.5、1.8毫米五种,其制作流程是将钢卷剪切、展开、折弯或压制成型,报验时的型态为截面C型、L型,长约2~5米,未打孔、无弯曲的钢铁材料。使用时按需要尺寸切割、钻孔、以螺钉联结后用于建筑内外墙。

  根据《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三)的定义和《税则注释》对品目72.16的解释,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216.9100。

  38

  Z2009-038

  7223.0000

  不锈钢丝

  该不锈钢丝材质为不锈钢SUS434,直径100微米。主要成分:铁81.264%、碳0.2%、铬16.5%、锰0.75%、钼0.915%、硅0.31%、磷0.036%、硫0.025%。它是通过专用机器将不锈钢棒切削成所需的抽丝状,然后用卷取机进行卷取,成卷进口,主要用途:将一卷不锈钢丝(每卷长度大概165米)放在卷覆机上取其中一节缠覆在汽车排气管中有冲孔的钢管上,达到隔热、消音的作用。

  根据《税则》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五)的注释及税目72.23的条文,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223.0000。

  39

  Z2009-039

  7306.301

  冷凝管(制冷设备用零件)

  Round steel solder bundy tube

  该商品为表面镀铜的圆形截面金属焊缝钢管,共五种规格,分别为(外径×壁厚,单位:毫米)4.76×0.65、4.76×0.71、6.0×0.65、6.0×0.71、6.35×0.71,盘卷状,卷重为50~250公斤。材质:焊缝非合金钢管,成份为:碳小于0.10%,锰小于0.50%,硫小于0.035%,磷小于0.04%。生产工艺:热轧深冲非合金钢带经表面清洁除油污和杂质后由高频焊接机组焊接成管,经拉拔机组拉拔后充入氮气进行检漏,再经表面处理除油污后镀铜作防锈处理,之后打卷,充氮气进行内壁清洗后,再次充入氮气作防氧化保护,最终以卷状包装入库,包装方式为内层防锈纸, 外层无纺布。产品特点:强度高,塑性好,耐疲劳,防渗透性强,电阻小。产品用途:主要用于制冷行业中冷凝器、蒸发器等。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税则》第七十三章税目73.06的条文及子目条文,该商品应根据壁厚归入税目7306.301项下相应税则号列。

  40

  Z2009-040

  7306.3090

  镀锌钢结构管件

  该商品为为圆形截面焊缝管,两端带有接头,接头为无缝钢管加工制成。规格为长度2900~5800毫米,直径2英寸的壁厚1.2毫米,直径4英寸的壁厚1.8毫米,直径6英寸的壁厚2.0毫米。材质牌号为Q195和Q235(GB/T700-1988标准)。加工工艺:1.生产镀锌钢管;2.钢管切管;3.钢管修头;4.加工接头:(1)准备坯料,(2)切割,(3)用车床进行外形加工,(4)镗孔,(5)接头热镀锌,(6)焊接口坡口加工(焊接部位磨锌);5.焊接制成成品。6.整理包装。用于在铜矿坑道中使用的支撑结构系统,防止坑道内松散石块的坠落及塌方,较大尺寸的作为支柱用于坑道顶部和底部,较小尺寸的作为连接和辅助支撑,采用台肩式接头,通过环箍式连接件进行连接,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意调节,产品可反复使用。

  该商品的加工工艺和状态符合《税则注释》第七十三章总注释中关于“管”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按其基本特征(主体为圆形截面焊缝管)归入税则号列7306.3090。

  41

  Z2009-041

  7306.4000

  直型及U型不锈钢管

  该商品材质为不锈钢,分为直型管和U型管,直管外径6毫米~7毫米,壁厚0.3~2.5毫米,长度500毫米~16000毫米;U型管外径15.88毫米~25.44毫米,壁厚0.8毫米~2.5毫米,脚长2000毫米~16000毫米。加工方法:不锈钢带材—分条—超超声波清洗—成型—激光自溶式焊接或氩弧焊接(X射线焊缝跟踪)—热影响区射线控制—在线固定溶热处理—超声波或涡流(X射线)探伤—喷码—显微镜金相分析—残余应力去除—晶间应力去除—晶间腐蚀测试—100%耐压力测试—矫直—整圆定径—定尺—倒角—平头—超声波清洗—内外壁除湿—角铁架木箱包装。用于汽轮机热交换装置,不需进一步加工,可直接安装使用。

  该商品为《税则》列名产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税则号列7306.4000。

  42

  Z2009-042

  7308.9000

  U型夹

  该商品为镀锌钢板制U型齿条型连接件,长度305毫米,宽度30毫米,厚度0.45毫米~0.55毫米,截面形状为直线型,两边为锯齿型,表面有等距离圆孔。加工工艺为以镀锌板为原料经切断、冲压制成,使用时两边弯折成直角,将钢铁结构体夹在其中即可使用,不需要再次加工。用于连接钢铁结构体与墙壁,起到连接、加固金属骨架后将其固定于屋顶或墙壁的作用,用于室内建筑装修。

  该商品为结构体专用连接件,根据《税则注释》品目73.08的解释及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

  43

  Z2009-043

  7608.1000

  空心铝管

  Aluminium extrusion billet

  该商品为将国际AOO铝锭经过熔炉熔铸为铝棒后,挤压加工成型,再经过锯切加工为用户需要的长度,用户只需在CNC机床上最后一次加工就成为高级办公桌脚和展会间隔幕墙角等用途的承重脚类产品。参考标准:GB/5237.1-2004,规格:外径85毫米,内径40毫米, 长度1100毫米/2600毫米,成分:铝99.56%、镁0.O2%、硅0.1%、铁0.2%、锌0.03%。管内外表面光洁, 抗拉强度:根据国际GB-T228,此产品的拉伸强度达到180兆帕。用途为经CNC机床加工成办公桌承重脚等。

  该商品通过铝棒挤压工艺成型,其外观特征符合《税则注释》第七十三章总注释关于“管”的定义,应根据材质将其归入税则号列7608.1000。

  44

  Z2009-044

  7326.2010

  刻痕钢丝

  刻痕钢丝是以碳素钢丝(冷拔高强度钢丝)在专门的“刻痕机”中进行刻痕,在经过低松弛稳定化处理加工制得的钢丝产品。

  该商品由于经过“刻痕机”和“低松弛稳定化”加工,其加工程度已经超出了第七十二章所允许的加工程度。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三(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326.2010。

  45

  Z2009-045

  7326.2010

  螺旋肋预应力钢丝

  螺旋肋预应力钢丝是将高碳合金盘条经过若干次冷拉拔后,在利用高精度设备对其进行高精度螺旋变形后,再对产品进行动态加热、动态冷处理以及动态施加张力等程序后制成,具有高抗拉强度和低松弛的特性,广泛用于铁路轨枕、钢管拱桥的吊杆及大跨度建筑的预应力索等领域。


  该商品的高精度螺旋变形、动态加热、动态冷处理以及动态施加张力等工艺已经超出了第七十二章所允许的加工程度。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三(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7326.2010。

  46

  Z2009-046

  8205.5900

  电缆穿线器

  Glassfibre duct rod

  该“电缆穿线器”用于在管道内手工操作牵引电缆,结构包括三层:内层是可承受一定拉力的铜质内芯、中间层是保护铜芯的防腐蚀玻璃纤维加强芯、最外层是光滑、牢固、耐用的高密度聚乙烯外壳。进口时穿线器缠绕在镀锌钢轮架的中心滚珠轴承上,一端固定在轮架上,轮架底部装有两个塑料脚轮,使操作更具灵活性。使用时,穿线器另一端与需牵引的电缆相连,手工牵引电缆穿过管道。 该商品具有固定尺寸,一端与轮架固定,另一端通过环、卡及类似装置与需牵引的电缆相连,通过手工引电缆穿过管道。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税则注释》对品目82.05的描述,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8205.5900。

  47

  Z2009-047

  8405.1000

  粗合成气煤气化生产线

  Coal gasification plant of raw synthesis gas

  该粗合成气煤气化生产线生产线包括煤粉输送和气化的核心设备,主要由进料器过滤器滤芯、供气装置、密度、流量测量仪表、进料容器、煤仓松动装置、锁斗松动装置、气化炉、燃烧器组成。其工作原理为:煤粉在前面工序的煤粉仓,由松动元件通过高压气体对其进行松动,锁斗内件也起到了内部煤粉的松动作用,然后送入进料容器,此间为了保证进料容器压力稳定,需通过过滤器及时排出携带的气体。在进料容器将煤粉充分搅动,并在高压气体的作用下,将煤粉吹入通向气化炉的管道,同时为了精确计量输送煤粉的量,输送管道上设有密度和流量测量仪表。煤粉是通过结构复杂的组合烧嘴进入气化炉中的,烧嘴有三层水冷和煤粉、水蒸汽、氧气、氮气、燃料气的通道结构,烧嘴头采用了耐高温的高镍合金。通过烧嘴进入气化炉的物料,在炉中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最后生成下游装置所需要的大量一氧化碳和氢气。

  该生产线是五套完整的煤气发生装置,由气化炉、燃烧器、送煤装置等部件组成,通过管、缆、线连接,其生产煤气的功能在《税则》税目84.05中列名,符合《税则》十六类类注四关于功能机组的归类规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煤气发生器归入税则号列8405.1000。

  48

  Z2009-048

  8416.2011

  烧嘴

  Burner

  燃烧器

  该商品型号有SVG225A-HR-001和SVG240-HR-002两种。工作原理:空气和天然气经过相关控制部件按设定比例混合后,喷入烧嘴,于烧嘴处通过点火器点燃,最终喷出高温火焰。烧嘴内衬有高温耐火材料,可利用强烈的燃烧气体再循环来提高热效率,改善温度分布的均匀性并显著降低废气的排放量。

  该商品通过输入空气和天然气并经点火器点燃,可喷出高温火焰。该商品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4.16关于炉用燃烧器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天然气炉用燃烧器归入税则号列8416.2011。

  49

  Z2009-049

  8421.3990

  生物脱硫回收装置

  Sulfur recovery unit

  生物脱硫回收装置采用生物技术脱除气相物流中的H2S;同时以元素硫的形式进行硫磺回收。该装置由吸收塔、生物反应器、硫磺沉降槽三部分组成,各部件通过不锈钢管道连接,设计在同一基础上。其中,吸收塔是一填料塔,利用碱液产生化学反应将H2S从酸性气体中脱除出来形成吸收液,并在塔底通过不锈钢管道进入生物反应器。在生物反应器底部均匀通入空气,在硫杆菌的作用下,发生生化反应,将H2S中的硫磺脱出,形成的硫磺浆料通过管道进入硫磺沉降槽;同时,碱液得到再生。硫磺沉降槽是通过重力作用,将单体的硫沉降脱离出来,生成最终产品硫磺。

  该商品通过碱液将气相流体中的硫化氢气体滤除,并可通过生化反应处理吸收液产生硫磺,使碱液循环使用。该商品符合税目84.21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21.3990。

  50

  Z2009-050

  8424.8999

  油雾发生器

  Oil mist lubrication equipment

  油雾润滑系统

  该设备由漩涡式油雾头和电脑控制仪表组成。型号:IVT&VO,压缩空气经过管路输送到IVT&VO主机,在主机内通过涡旋式油雾头时产生高速气流,该气流与从虹吸管输送上来的润滑油混合,产生出颗粒为3~5微米,浓度为百万分之5的润滑油雾,经油雾头散布到主机内部的油雾箱中,再经过主机内部的变流盘导流,由主机上的油雾出口向外输送到需要润滑的设备,进行油雾润滑。油雾可输送到距离主机百米以外的机泵,颗粒极小的油雾能够在金属表面形成润滑效果更好的一层油膜,减小摩擦及发热,使轴承温度明显下降。油雾的生成由装备微电脑的主机控制,涡流雾化工艺本身又不需要任何活动或旋转部件,整个油雾润滑系统可长期可靠运行。

  该商品由产生润滑油雾的主机和对设备进行润滑的旋涡式油雾头组成,组合后用于喷射油雾,其结构不符合《税则注释》对喷枪及类似器具的描述,故不能归入子目8424.2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424.8999。

  51

  Z2009-051

  8424.8999

  洗地龙头

  该商品由喷枪状配件、橡皮软管、盘盒、安装架组成。工作原理:将该洗地龙头尾端与自来水管相连,不需要任何机械、油、电作动力,洗地龙头前端有一个开关,当开关关闭时,输入到龙头内的水就形成压力,并能任意调节水柱大小。

  该商品由喷枪状配件、橡皮软管、盘盒、安装架组成,其喷枪可以使液体以射流状喷射,符合《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4.24项下商品的描述,属注释列名的喷水器,符合《税则》税目84.2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喷射器具归入税则号列8424.8999。

  52

  Z2009-052

  8471.9000

  带条形码阅读器的微型机

  Special configused motorola wall mounted micro computer with customised symbol l3408 barcode reader

  此套设备包括1台墙式微型计算机,1个抗震键盘及1个条形码阅读器,分装在工厂的每个检查点。条形码阅读器将数据获取到微型计算机内,计算机的软件应用程序与主机进行传递,数据传输到公司服务器内,以此记录有用的生产信息。其只具有简单的数据传送和处理功能,用于存储条形码阅读器获取的数据并将数据传输到总部服务器内,不能随意编辑程序。


  该商品由条形码阅读器、微型计算机和键盘组成,用于扫描条形码数据并传输到服务器内。该商品虽带有微机,但其只具有简单的数据传送和处理功能,用于存储条形码阅读器获取的数据并将数据传输到总部服务器内,不能随意编辑程序,不符合《税则》税目84.71有关“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描述。该商品专用于读取条形码信息,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4.71有关“光学阅读机”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71.9000。

  53

  Z2009-053

  8473.3010

  模块化数据中心

  模块化数据中心外形是一个标准的20尺集装箱,内部预制8个19英寸标准机柜,7个用于有效载荷,1个用于网络和数据中心控制。可根据客户需求快速搭建高密度数据中心。

  该商品被集成在一个经改装的20尺标准集装箱内,包括温度、湿度控制系统(风扇、水冷装置)、电源系统(外部接口、内置电源)、设备基架、缆线排布管理系统、防震装置、集成管理服务器以及以太网交换机等设备。其中,集成管理服务器和以太网交换机既可以控制所有已有的部件工作(如环境控制、电源分配),也可以实现对内装服务器主机或阵列(未进口)的监控、管理和互联网连接。进口后在机架内安装服务器和阵列,即构成SUN系列服务器(小型机架构)。该商品是用于封装一台一体化的集群式小型机的机箱框架和工作支持部件。根据十六类类注二关于机器零件的归类规定,属于小型机的专用零件,符合《税则》税目84.73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小型机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473.3010。

  54

  Z2009-054

  8474.1000

  气流分级机

  Air classifier

  粒子分离器

  气流分级机(ALPHA600)主要用于生产粒径40微米以下的重质碳酸钙粉体产品。该分级机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分级室,由涡轮转子,主轴、轴承及轴承支座、电动机及电动机座,外筒体等组成;第二部分是细粉出口,包括细粉出口管道和外壳;第三部分粗粉出口及物料进口装置。工作原理:该机是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一方面利用风机运转对颗粒产生的抽吸力,另一方面利用高速旋转的转子使颗粒产生离心力,共同对同一物质(比重相同)的颗粒按其粒经的大小不同进行分离,经过分级后得到重质碳酸钙粉体超细颗粒,分级后超细重质碳酸钙粉体产品广泛应用于塑料、造纸、橡胶、涂料和胶粘剂等行业。

  该商品用于矿物质的分离、筛选,利用旋转转动产生离心力和风机抽吸产生的吸力共同作用,分离出符合要求的碳酸钙粉体,其工作原理超出了《税则注释》品目84.21的商品范围。该商品符合《税则》税目84.7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粉状固体的分类、筛选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74.1000。

  55

  Z2009-055

  8474.8090

  旋转压实仪

  该旋转压实仪(PINE-AFG1)专用于SUPERPAVE路面结构沥青混合料成型试验,其原理是模拟道路施工过程中沥青混合料的压实情况和行车时路面受力情况来制备沥青混合料试验试件,在一定的压力(压力可根据用户的科研需要设定)下,通过一个微小的旋转角度,旋转到一定的次数成型沥青混合料试件,来测定实际路面的密度、集料排列和结构特性。

  该商品利用角度旋转制造沥青混合料样品,本身不具备任何检测功能,不属于《税则》第九十章的检测装置,是一种将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料压制成沥青路面材料(供实验用)的机器,符合《税则》税目84.7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矿物产品成形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74.8090。

  56

  Z2009-056

  8479.8999

  万向轴装配机床

  Ina joint centering and staking machine

  该设备由触摸屏式控制面板(1个) 、机器人送料装置(2个)、万向轴装配单元(2个)、物料承载装置、中间工件夹紧卡具、安全光栅、电控箱(含数控系统、PLC控制系统、机器人控制系统)、动力单元(含伺服电机、液压单元、气压单元)、装配设备底座和外围防护装置组成。该设备主要功能是将万向轴、轴碗、突元叉和焊接叉装配在一起。具体操作工序如下: 1.人工将焊接叉与轴管的半成品零件放在物料承载装置上。 2.手工将万向轴放入焊接叉和突缘叉耳孔中。 3.启动脚踏开关,承载装置自动将工件送到中间的工件夹紧治具中。 4.启动开关。 5.定位机构将万向轴、焊接叉、突缘叉自动预定位。 6.机械人自动送料,将轴碗装入指定位置,将轴碗预定位。 7.装配单元伺服驱动,将轴碗装入焊接叉2个耳孔内,为防止装配后脱落,同时用小冲头将叉件两耳孔外端冲出六点固定点,将轴碗固定于确定位置。 8.工件旋转90°,突缘叉开始进入装配步骤。 9.机械人自动送料,将轴碗装入指定位置,将轴碗预定位。 10.装配单元伺服驱动,将轴碗装入突缘叉2个耳孔内,为防止装配后脱落,同时用小冲头将叉件两耳孔外端冲出六点固定点,将轴碗固定于确定位置。 11.装配结束,自动返回物料承载装置 ,退回到初始位置。 12.手工卸下装配完的半成品,转入检查工序。

  该设备由控制面板、送料机器人、装配单元等多个部份组成,其功能是装配万向轴。在机器结构及加工工艺上,均不符合“机床”的定义,不可按“机床”归类。该设备的各个部份,均安装在同一底座上,并位于同一外围防护装置内,各部份依次执行各自功能。符合《税则》第十六类注释三“组合机器”的定义,应按主要功能归类。因其功能是装配万向轴,在第八十四章其他税目中没有具体列名,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第八十四章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

  57

  Z2009-057

  85.01

  水平安定面配平作动筒

  Horizontal stabilizer trim actuator

  规格型号:P/N:8396-3 S/N:1623 组成:两个电动马达装置,一个螺旋作动筒和变速器模块,四个位置传感器,两个速度传感器。 用途:控制飞机尾翼升降舵轻微偏斜。1.两个电动马达由HSTCU提供28伏直流电压给马达控制装置来控制,每一电动马达装置由马达、位置传感器和一个电动机械刹车组成,两个线圈操纵每一电动机械刹车装置。2.螺旋作动筒装置由一螺旋作动筒、主螺帽、次螺帽组成。螺旋作动筒是低效设计,具有两个行程。由于螺纹的原因,即使在有载荷时螺帽也不会移动。螺旋作动筒连接到变速箱模块,该模块有齿轮减速装置。变速器模块由扭矩限制器连接到每一个HSTA马达上。扭矩限制器是多片弹簧驱动设备,用以防止水平安定面配平驱动系统超载。3.每一位置传感器含有一旋转可变差动转换器,每一旋转可变差动转换器通过螺旋作动筒机构的齿轮操纵,每一传感器给马达控制装置提供直流电信号。


  该商品由电动机带动螺旋作动筒和变速器模块,使丝杆进行直线伸缩运动,使飞机尾翼升降舵轻微偏斜,达到配平目的。是飞机专用零件,根据《税则》第十七类类注二关于零件的归类规定确定税号。上述商品是一个电动力装置,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根据《税则注释》对品目85.01项下“电动机”的描述,电动机可装有齿轮、齿轮箱等部件,虽然该商品安装有测量工作状态的传感器,但没有连接外部功能部件,符合《税则》税目85.01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按其具体参数指标归入税目85.01项下。

  58

  Z2009-058

  8502.3900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该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主要组成部分: 燃机(GT)、发电机(Gen)、汽轮机(ST)、煤压机(GC)、增速齿轮箱、电除尘(EP)、煤冷器、焦煤加压机(COG)、混合器、余热锅炉 流程: 从包钢外网过来的焦炉煤气通过焦煤加压机加压到19千帕,通过混合器将焦炉煤气混合到高炉煤气中增加煤气的热值,然后煤气进入电除尘器除去煤气中的杂质,直接进入煤压机的入口。机组高盘主要通过外网的中压蒸汽推动蒸汽轮机作功带动主轴旋转,利用高压调阀控制,将辅助蒸汽通入汽轮机中,将主轴冲转至600转。而在增速齿轮箱的作用下,将煤压机的转速升至到1220转,这时煤气通过回流阀在煤冷器减温减压后回到电除尘。热值增加到5250千焦/米3后,燃机具备点火条件开始点火,在燃机和汽机的共同作用下,机组转速从600转上升到3000转,这时发电机具备并网条件,发电机开始并网带负荷。燃机做功后排气到余热锅炉,加热给水产生蒸汽带动汽机做功。

  该商品主要由燃机、汽轮机、发电机及其他辅助设备组成,用于发电,属于“发电机组”,符合《税则》税目85.02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502.3900。

  59

  Z2009-059

  8512.9000

  倒车雷达传感器

  该倒车雷达传感器主要工作原理是在车辆倒退时向周围发射超声波,发射频率为48千赫,当车身周围障碍物在0.3米至1.5米范围内,超声波发射回传感器,传感器接受到超声波的信号,经过分析计算后,会及时给司机提供报警提示停车,避免倒车时发生碰擦事故。

  该商品专用于倒车雷达,使用超声波原理,对车身周围障碍物进行探测,是车用报警装置的专用零件,根据《税则》第十六类类注二关于零件的归类规定,该商品功能符合税目85.12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车用电气装置的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512.9000。

  60

  Z2009-060

  8517.6299

  甚高频共用系统

  该系统是为空管部门提供近程和远程地空通信所用的VHF通信设备,用于民用航空地面电台与航空器电台之间交换空中交通管制、飞行动态、航务管理、对空广播通信和其它情报的无线话音通信设备。

  该商品为空中交通管制的语音导航设备,它在世界民航空管部门专用的频段(118赫兹到137赫兹)上通过无线电发出信号,指挥和控制飞机飞行。该商品通过地面与空中对话指挥飞机飞行,不属于税则税目85.26描述的无线电导航设备。其用于语音通讯,符合《税则》税目85.17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517.6299。

  61

  Z2009-061

  8528.7180

  DVB-T模块

  该商品主要功能是把移动数字电视接收功能集成到手机、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便携式导航仪等类型产品的主板上。该模块的其它功能:全频段节目搜索,多地域节目预设,多语广播声道可选,多语字幕可选,多国语言版本支持,内建完整用户界面等。

  该商品利用外置天线接收移动数字电视信号并转换成适合显示的信号,安装在手机、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便携式导航仪等小型带屏设备上显示电视图像。该商品符合《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5.28项下不带显示装置的电视接收装置的描述,且不用于卫星电视系统,属于彩色电视接收装置,符合《税则》税目85.28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不带屏的彩色电视接收装置归入税则号列8528.7180。

  62

  Z2009-062

  8531.1000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仪

  该燃气泄漏检测仪用于检测是否有可燃气体,当测到有可燃气体时,检测仪会报警。其工作原理为:当可燃气体发生泄漏,与检测仪内的半导体传感器中的金属氧化物接触,发生氧化还原反应导致传感器晶粒边界的势垒降低,从而传感器阻值减小,反应到电路中的电信号产生变化,而达到检测可燃气体的目的。

  该商品由探测装置及音响或视觉报警装置组成,不具有检测气体浓度值的功能,不符合《税则》税目90.27商品的描述,但其符合《税则注释》对税目85.31商品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531.1000。

  63

  Z2009-063

  8537.2090

  电压序列控制系统

  Thyrobox VSC

  电压序列控制系统由一个控制柜、两个外隔柜和一个内隔柜组成,其中控制柜主要由PLC、主控板等组成,负责控制外/内隔柜,外/内隔柜主要由触发电路、切换可控硅元件、接地故障检测元件组成,安装于变压器和多晶硅生产用氢还原反应器之间,用于对氢还原反应器的电力进行分配和控制。氢还原反应器工作时要求反应器内作为淀基基座的高纯硅芯通过一定电压、电流,使硅芯发热,表面达到一定温度并加以维持,因此上述电压、电流需随着硅棒的生长进行不断调整,要求供电精度很高,且不能产生超标谐波影响到整个供电网络。系统工作过程如下:供电网络电力经外部变压器变压后分五级(电压范围:2000伏到100伏,交流,频率50赫兹)接入系统外/内隔柜,系统控制柜收到外部生产线DCS发来的生产状态信息,对其加以计算处理后得出该生产状态下高纯硅芯所需通过的电压、电流,然后系统控制柜发布指令控制外/内隔柜内切换可控硅元件切换供电线路并调整可控硅元件内双向环路夹角,输出符合要求的电压、电流(电压范围:2000伏到100伏,交流,频率50赫兹),此过程循环进行,直到生产完成,系统停止对反应器供电,电压变化精度可达1%,电力谐波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同时电压序列控制系统还具有在发生诸如倒棒等危害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接地故障检测元件将现场数据传送给系统控制柜,由其判断发生故障类型并采取停止对反应器内高纯硅芯供电等诸类措施,保证生产安全进行的功能。

  该电压序列控制系统由一个控制柜、两个外隔柜和一个内隔柜组成,不包含有变压器。通过在外部输入的五级不同电压线路之间的组合切换和内部可控硅元件双向环路夹角的精确调整,为多晶硅生产用氢还原反应器提供连续精确变化电力。该商品符合《税则注释》品目85.37的描述,最高电压超过1千伏,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537.2090。


  71

  Z2009-071

  9024.8000

  沥青混合料多功能试验系统

  该沥青混合料多功能试验系统型号为UTM-100,包含液压加载架、IMACS数据采集系统、环境箱、非结合材料回弹模量试验夹具组件及传感器、三轴试验组件、AASHTO TP9/T322试验组件及AASHTO TP62动态模量试验组件。该设备可通过拉伸、压缩和动态加载测定材料的流变特性,适合于多种不同材料,如沥青混合料、混凝土、土、非结合颗粒材料、纤维和塑料等。主要可完成非结合料回弹模量试验、蠕变柔量试验、动态模量试验、疲劳性能试验等。

  该商品利用机械式位移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以压缩、拉伸等方式测试被测物(沥青混合料等)的非结合料回弹模量、蠕变柔量、动态模量、疲劳性能等一系列机械性能,符合《税则》税目90.2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测试其他材料的试验机器归入税则号列9024.8000。

  72

  Z2009-072

  9026.8000

  数据处理仪

  该商品为XRC(remote controller远程控制器)6490数据处理仪,是低能耗的远程数据处理和控制设备,每个设备通过内置太阳能电池供电,以便进行远程无人值守的操作。该商品主要用于管路上采集和计算气体的各项数据,反映管道的安全状况(显示的输入输出数据不间断,表示管道工作正常)。该设备配备了标准的CPU处理系统,操作者可通过模拟信号或可选键盘输入数据,也可通过外接串口连接PC进行手动录入原始数据,还可使用其它多种机械式测量仪器直接输入数据进行工作。采集到原始数据后该产品将根据内置的处理系统的相关算法进行数据处理,并按需要输出各种不同的数据,比如压力、温度、流速等。这些数据可通过界面的显示屏直接显示或通过外接串口连接笔记本电脑输出、打印、也可向中心控制室或其他上位设备传输数据。

  该商品利用各类传感器测试管道内的气体压力、温度、工况流量等原始数据,直接经设备数据处理得到标准状况的流量数据输出,同时,它也能输出测量的气压、温度等参数,用于设备监控,本身不具备自动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是检测气体流量,符合《税则》税目90.26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气体流量测试仪归入税则号列9026.8000。

  73

  Z2009-073

  9027.5000

  天然气硫分析仪

  9000S型硫分析仪设计用于快速分析固体,液体或气体中化合硫分的分析,附件包括高温分解试管、10毫升注射器、工作维护手册、系统运行中需要的气体管道及接头,还包括桌面计算机,符合标准ASTMD5453和D6667。

  工作原理:首先含硫或氮的有机样品通过进样器引入燃烧室,在燃烧室中进行高纯度燃烧。同时仪器荧光室发出脉冲激发光照射燃烧后的样品,使燃烧后样品中的元素在一定条件下被离解成原子,原子吸收相应波长的光从基态跃迁到激发态进入反应室。受到特定波长的紫外线照射,吸收这种射线使一些电子转向高能轨道,当电子退回到它们的原轨道时,过量的能量就以光的形式释放出来,并用光电倍增管按特定波长检测接收,发射的荧光与原样品中硫或氮的含量成正比。再经微电流放大器放大,经数据处理器处理,即可转换为与光强度成正比的电信号,通过测量其强弱即可计算出相应样品的含硫或氮量。

  该分析仪通过紫外线照射,对被测物的含硫或氮量进行分析。可应用于多种被测对象,属于“使用光学射线的其他分析仪器”,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9027.5000。

  74

  Z2009-074

  9030.4090

  UMTS频段的3阶互调测试系统

  PIM analyzer for UMTS band with modified receive band for IM3

  UMTS频段的3阶互调测试系统包括以下设备: 1.SI-0827RF(805MHz-2700MHz的射频模块)

  2.SI-1823PA (1805MHz-2200MHz功放模块)

  3.SI-2000EFE (1965MHz-2170MHz射频前端)

  4.SI-200D 控制系统(带测试分析软件) 附件SI-10A 用途:对电缆三阶交调指标进行测试和分析,其目的是为了测试频率间信号在电缆中的互相干扰,防止信号在电缆中失真,而造成信号传输不良现象。

  该商品对通讯用无源器件(如通讯电缆)的无源交调特性进行测试和分析,属通讯专用测电量仪器,符合《税则》税目90.30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通讯专用测量仪器归入税则号列9030.4090。

  75

  Z2009-075

  9031.4990

  地表植被光谱仪

  该商品是测量冠层、地表等地物的不同波谱段光谱,反映地表反射的真实情况,可用来研究不同地物表面的光谱特征及随着时间变化被测地表光谱的变化特征。由主机系统、数据采集器等构成。

  该商品利用光学传感器,比较测量光照辐射射入和射出量的差值,通过内置设定参数的计算,测量地物表面的光谱特性。上述商品不属于大地测量设备或地球物理仪器,亦非理化分析仪器,根据《税则注释》关于9031.49的子目注释条文:“……还包括必须通过使用光学元件或光学技术才能工作的仪器或装置”,属于光学检测仪器,符合《税则》税目90.31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光学检测设备归入税则号列9031.4990。

  76

  Z2009-076

  9031.8090

  接触式测厚仪

  Thickness gauge

  该测厚仪用于高精度无氧铜带轧机作业线上。首先对检测带材标定厚度尺寸进行预设定,然后对带材进行在线检测。带材进入C型测量框架中与金刚石触头接触即可实现在线检测。由于带材轧制过程中受各种变形因素影响,厚度偏差不断变化,会相应导致金刚石触头移动量发生变化,这个变化量通过传感器末端差动变化器的可移动铁芯与在测铜带表面滑动的金刚石触头连接而产生的电感变化信号检测出来。将两个传感器之间的变化电信号发送VMF2000放大器系统进行处理后显示O位左右偏差值。该检测值不是检测带材实际厚度。

  测厚仪组成及功能:

  1.测量头系统,测量头与测量铜带表面接触点为冠状天然金刚石触头。测量头上部安装2个测厚传感器,同时装在C型测量框架上,并悬挂在垂直轨道上,测量头可沿着垂直导轨上下移动,在滑座上进行横向移动。轧制带材通过C型测量框与金刚石触头接触实现在线连续检测带厚偏差。

  2.电子放大器VMF2000,该放大器将测量头检测的电信号偏差值放大后传输到轧机自动压下控制系统实现对辊线的自动控制。

  3.远程标称值设定组件FS5-PLC,对带材检测厚度预设定标准值的设定控制系统,在线连续检测过程中,实现自动调零或复零的自动控制功能。


  4.电气柜 测厚仪的电气控制柜。

  5.远程检测头位置控制系统,用于实现测厚仪从在线检测位置返回到后限位置的自动控制。

  该商品用于检测铜带厚度,符合《税则》税目90.31的商品描述,而税则子目9031.8030项下为无损探伤设备,厚度检测不属于该子目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9031.8090。

  77

  Z2009-077

  9031.8090

  铝轮毂专用全自动氦气气密试验机

  Automatic helium leakage testing machine for aluminium wheels

  铝轮毂专用全自动氦气气密试验机是用于检测铝车轮及钢车轮是否漏气的一个全自动检测设备。该设备主要工作原理为:在进料口轨道上,当检测到有工件时,机械手自动伸出,将工件取来置于抽真空位置的位置上,检测装置自动合拢封闭真空室,将工件压紧后,自动将轮毂的外部及中部抽真空,在铝轮毂外部自动灌入氦气,使轮毂内外部达到设定的差压,如果轮毂有漏点,氦气就会从有缺陷的点漏出,然后泄漏的气体被抽到氦气分析仪中。氦气分析仪模块探头上有气体分子检测传感器,该传感器是由某种特殊的半导体材料制成,用于检测气体分子含量。当空气中不同含量的氦气分子接触到传感器时,传感器就会产生不同的相应的微小电压变化,此电压变化信号经过放大、A/D转换后,形成相应的数据。通过检测混合气体中氦气微量元素的含量,氦气分压分析仪内置程序(即PPL法渗漏检测法)就根据检测到的气体含量数据进行分析,自动分析得出被检测轮毂内部的泄漏率泄漏值的多少,然后进行测量值与设定值的比较,从而判定出被检测工件是否合格。 主要构成有:氦气分压渗漏监测仪系统、真空泵装置、单/双测试压腔、测试气体回收站、检测室闭合系统、标定装置、传动到测试场所的设备、上、下载工件系统、分类系统、气动系统和电器控制装置及程序控制中心。

  该铝轮毂专用全自动氦气气密试验机是用于检测铝车轮及钢车轮是否漏气的一个全自动检测设备。虽然该商品利用了气体检测技术,但实际测量对象为车轮的气密性,因此不属于理化分析设备,不能归入税目90.27。其检测功能在《税则》第九十章其他税目中没有具体列明,符合税目90.31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9031.8090。

  78

  Z2009-078

  9031.8090

  少子寿命测试仪

  该WT-1000B型单点少子寿命测试仪以微波光电导衰减法测试被检材料的电导率变化,判断半导体硅材料的少数载流子寿命。用来快速、无接触、无损伤判断硅棒、硅锭、硅片等半导体材料的等级、缺陷等性质。少子测试仪测试过程:用固定波长的光照射被测材料表面,激发材料内的少数载流子。然后用微波照射被测材料,接收反射波。如材料内有载流子活动,则反射波会有频率变化。根据反射波频率变化又恢复所经历的时间差,得出少子寿命(单位为秒)。因为光激发和微波反射只能在材料较浅的表面层进行,所以该设备只能测出材料表面的性能参数,不能深入材料内部。

  该少子寿命测试仪通过微波光电导衰减法测试被检材料的电导率变化,判断半导体硅材料的少数载流子寿命。其检测对象虽为半导体材料内的少数载流子,但检测结果为少子的寿命(单位为秒),而非电量,不符合《税则》税目90.30的商品描述。该商品在《税则》第九十章其他税目中没有列名,符合税目90.31的商品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测量或检验仪器归入税则号列9031.8090。

  79

  Z2009-079

  9031.8090

  运动肺功能测试仪

  该运动肺功能测试仪由气体代谢测试主机、数据采集和分析软件、无线发射接收盒、面罩、充电电池、心率表、心率传输带、记录器、闪光卡回放器等部分组成。该设备可以佩戴在运动员身上,在不影响运动员正常训练和比赛的情况下,保证科研人员随时监测运动员在运动中肺功能承受负荷的状况。

  该商品用于监测肺功能承受负荷的情况,并非用于疾病的预防和诊断,不符合《税则》税目90.18的条文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9031.8090。

  80

  Z2009-080

  9032.8900

  变频调速器

  该商品型号包括FR-D740E、FR-E700、FR-F700、FR-A700等型号,除了具备变频调速驱动功能外,还内含多种调节控制部件、工业现场总线接口部件和检测反馈部件。它具备多种自动调节控制功能,可对控制对象在不同工况下的运行过程进行自动控制(如调速、温控、阀控,以及PID综合调节),还具备顺序控制功能,实现过程节拍的逻辑控制。该变频调速器通过采集现场反馈信号,由自带运算器进行计算,来确定电输出,最终实现控制执行机构按设定方式进行工作。按工作原理分,该变频调速器可分为V/F控制变频调速器和矢量控制变频调速器 。具体的控制功能主要有:1.电机软启动控制功能;2.配有RS-485接口,可与计算机进行联网,通过内置PLC远程控制输出功能,实行远程编程控制,实现全线计算机画面控制。3.具有掉电停止功能,在掉电或欠电压时,电机可以减速停止而不是自由停车;4.具有瞬时停电再启动功能;5.具有再生回避功能;6.欠电压水平调整功能;7.PID功能全,可通过外接多种传感器来达到多种功能控制(如空调的温度管理)。

  该商品符合《税则》第九十章章注七(三)的描述:“电量自动调节器及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依靠要被控制的因素所发生的不同的电现象进行工作的,它们将要被控制的因素调到并保持在一设定值上,通过持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修正任何偏差。”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自动控制设备归入税则号列9032.8900。

  81

  Z2009-081

  9405.9900

  LED光源

  该商品是将6颗发光二极管的芯片在具有电路设计的硅片上进行布线集成封装;该硅片上进行布线设计完成集成后再予以荧光材料和胶体或玻璃的一次光学成型于其上,具有高效节能和最低热阻的特点。进口后需搭配使用特制驱动电路板才能发光。

  该商品的加工工艺超出了《税则》税目85.41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9405.9900。

  82

  Z2009-082

  分别归类

  单点系泊系统用系泊链

  该商品为单点系泊系统所用的系泊链,由其他合金钢制成,链环包括0字形和8字形两种,长度根据客户需求从200米~3000米不等。单点系泊系统通常由浮筒、旋转结构体和系泊链组成,主要用于海洋石油工程装置或海洋浮动结构体在海上的永久定位系泊。单点系泊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其系泊方式是点,通常由一个漂浮在海面上的浮筒和其下的管道构成,便于货轮在远离陆地的地方装卸货。为避免浮筒随海浪漂移,通常用多根巨大的链条将其与海床连接。


  该商品中8字形链环的链为日字环节链,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归入税则号列7315.8100项下,O字形链环的链为焊接链,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归入税则号列7315.8200。

  83

  Z2009-083

  分别归类

  龙骨

  该商品包括三种产品:1.主骨,23毫米×20毫米×3000毫米,厚度0.3毫米,截面形状T型,两边有15毫米突出的连接片(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主骨间隔150毫米有4毫米×8毫米的方孔,副骨连接片直接插入(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方孔两边有直径0.3毫米的圆孔,可以直接用铁丝吊于屋顶固定,主骨之间可以通过连接片直接连接(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不需要铆钉等,材质为宽扁彩雪花铁带与薄钢片组合,宽扁彩雪花铁带为装饰;2.副骨,20毫米×20毫米×600毫米,截面形状T型,两边有15毫米突出的连接片(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直接与主骨连接(插入后向两边分开固定)不需要铆钉等,材质为宽扁彩雪花铁带与薄钢片组合,宽扁彩雪花铁带为装饰;3.边角,18毫米×18毫米×3000毫米,截面形状L型,为装饰边扣条,材质为宽扁彩雪花铁带(应为镀锌)直接压制。生产工艺:宽扁彩雪花铁带与薄钢片组合经机器压制而成。成品龙骨框架可以直接由主骨、副骨、边角连接而成,不需要铆钉等。用作在室内吊顶用的矿棉天花板的龙骨框架及边的装饰,为了便于运输主骨、副骨、边角分别包装成箱。

  商品中1、2两项商品的状态不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三)关于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定义,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按照钢铁结构体用已加工的型材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第3项商品的状态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三)关于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定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按照经进一步加工的型材归入税则号列7216.9100。

  84

  Z2009-084

  分别归类

  钢结构件

  该商品为钢管、铁丝、拱杆接头、弹簧卡。钢管为直径在1至2英寸不等、壁厚为2.75毫米、长度为5.8米,两头有外螺纹的有缝钢管,钢管材质为Q215、非合金钢。铁丝为普通铁丝,盘卷,长约280米,无镀层、无涂层。拱杆接头有3种规格,内径分别约为2.5、2.8、3.9厘米,长度为25至40厘米,外观均为钢管从中间略弯曲。弹簧卡为3毫米宽钢丝弯曲而成。上述4件货物分开包装,钢管为捆装,弹簧卡、拱杆接头为编织袋包装,铁丝为裸装。上述货物出口到国外后再组装成蔬菜大棚。具体使用说明:1.二拱杆之间用拱杆接头连接,并用弹簧卡子固定;2.立柱与横拉杆之间焊接连接;其余为铁丝捆扎;3.立柱插入地下深度视土壤松紧而定,一般为0.8~1米之间。

  该商品由有螺纹的钢管、铁丝、接头、弹簧卡组成,通过焊接、捆扎等方式组装成大棚支架,其组装方式、报验状态不符合“结构体”的解释。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分别归类,其中圆形截面有缝钢管归入税则号列7306.3000;铁丝归入税则号列7217.1000;拱杆接头(钢制)归入税则号列7308.9000;弹簧卡(钢丝制)归入税则号列7320.9090。

  85

  Z2009-085

  分别归类

  空心钢结构横梁

  空心钢结构横梁采用Q345B低合金钢热轧卷板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制作,主要由方形焊接钢管(如宽200毫米×高200毫米×厚6.3毫米×长11900毫米)、矩形焊接钢管(如宽150毫米×高100毫米×厚8.0毫米×长11900毫米)和圆形焊接钢管(如外径323毫米×厚12.5毫米×长11900毫米)加工而成(一端头已焊接螺栓连接板)。虽该结构横梁在一端焊接了螺栓连接件,但焊接部分强度过低(用锤轻击亦可脱落),部分焊接板在运输过程中已脱落,因此该商品的主体特征仍为钢铁管。

  根据《税则》第七十三章总注释“管”的定义,该商品应按圆形截面管和非圆形截面管分别归入税则号列7306.3000和7306.6100。

  86

  Z2009-086

  分别归类

  汤玛斯牌马铃薯全粉生产线及备件

  该马铃薯全粉生产线年处理10000吨马铃薯,主要包括水力喂料系统S-HY-F、去石上料提升机TR-B0600/3500、去石(预清洗)机KW-320T-1-2.5-15、提升机TR-B0600/6000、蒸汽脱皮机ORBIT、倾斜螺杆输送机TR-S0600/5000、干式刷皮机ZZ1000TM、后清洗机TR-S0600/5000W、水力切片系统S-HY、物料平衡调节系统、拣选设备TR-B0800/2600i、捣泥机TR-S0400-3000Ri、添加剂配置设备、输送泵系统PS-2、气流输送系统TR-air、质检设备TR-B0400/4000i、研磨机PM、筛网细打片机FL0500/2500z、气流机动传送器、包装机、干燥鼓TD-DD2000/5700、螺杆式漂烫机BL-VL2000/7000f、螺杆式冷却机KO0200/7000、蒸煮机CO-E、控制单元、备件。

  该商品是一套马铃薯成粉生产线,由前道的清洗分拣设备、加热/捣泥/磨粉设备和后道的包装设备三大部分组成,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4.19的描述,当商品同时具有捣碎和加热功能时,仍归入84.19项下,故该生产线的功能符合税目84.19的列名,根据《税则》第十六类类注四关于“功能机组”的规定确定税号。

  其中,去石/清洗机、刷皮机等清洗、分级设备为执行辅助功能的设备组,在税目84.33项下具体列名,应视其构成另一套功能机组,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一并将其按农产品的清洁、分选机器入税则号列8433.6000。

  包装机为执行辅助功能的设备,符合税则税目84.22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包装机归入税则号列8422.3030。

  其余漂烫机、蒸煮机、捣泥机、干燥机、打片机等设备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税目84.19的列名功能机组,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一并将其按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入税则号列8419.8990。

  87

  Z2009-087

  分别归类

  低温甲醇洗及精馏装置内件

  低温甲醇洗及精馏装置内件为9个塔的内件,塔的壳体由国内采购。具体分为一、低温甲醇洗装置。包含6个塔的内件,分别为:1.吸收塔(T-51002)2.中压闪蒸塔(T-51003)3.尾气解析塔(T-51004) 4.浓缩塔(T-51005)5.热再生塔(T-51006) 6.甲醇水塔(T-51007) 二、精馏装置塔内件。具体分为:7.预精馏塔(T-53001)8.加压塔(T-53002)9.常压塔(T-53003)低温甲醇洗装置各设备简介,本工号分为三部分: 1.粗煤气(变换气)的净化吸收; 2.吸收后富甲醇液的再生; 3.系统中所积累的水份的脱除; 自变换来的粗煤气(变换气)送入吸收塔T-51002,脱除粗煤气中的H2S、COS、CO2后,此时气体中主要组分为合成甲醇的H2与CO,气体由吸收塔T-51002排出送至甲醇合成反应器反应生成甲醇。用于吸收塔T-51002的吸收甲醇是分别来自热再生塔T-51006、尾气解析塔 T-51004的甲醇。因此吸收了变换气后的甲醇含有大量的CO2、H2S、COS及少量的 H2与CO,为了使这部分甲醇液能够循环使用,将吸收塔T-51002塔底的甲醇液体分别送至中压闪蒸塔T-51003,在此通过减压的方法将甲醇液里面的的H2与CO完全的释放出来;再将T-51003塔底的甲醇液送至尾气解析塔T-51004,在此通过再降低压力的方法将甲醇液里面的大量的CO2完全释放出来,此时T-51004塔底的甲醇液中仅含有少量的H2S、COS,因此将这部分甲醇液再送到浓缩塔 T-51005和甲醇热再生塔T-51006,通过加热的方法将甲醇液里的H2S、COS完全的释放出来,此时T-51006塔底的甲醇就是非常纯净而且是可以再利用的新鲜甲醇。然而,随着系统的正常运行,粗煤气中的水份会在系统中不断积累增多,因此必须将系统中的部分甲醇液送到甲醇水塔T-51007进行脱除水份。甲醇精馏装置各设备关联简介:自甲醇合成单元生成的粗甲醇,含有大量的水份、杂醇油、二甲醚、烃类、醇类等,因此,为了得到新鲜纯度高的甲醇,必须脱除这些组分。预精馏塔T-53001中,通过加热的方法除去粗甲醇中残留低沸点物如二甲醚、烃类等。在加压塔T-53002通过提高压力和加热的方法除去甲醇中的高沸点物如水份、醇类等,并从塔顶产出近45%总产量的精甲醇。常压塔T-53003通过加热和减压的方法除去甲醇中的杂醇油,并且从塔顶产出精甲醇。


  该商品是两套相对独立的设备工段,分别实现不同的功能: 其中,吸收塔(T-51002)、中压闪蒸塔(T-51003)、尾气解析塔(T-51004)、浓缩塔(T-51005)、热再生塔(T-51006)、甲醇水塔(T-51007)构成了低温甲醇洗装置,实现的是利用注入甲醇和温度变化将粗煤气中的杂质去除的功能,净化后的H2和CO被送至粗甲醇合成反应器用于合成粗甲醇。吸收塔是整个工艺的主要部件,用于注入甲醇净化粗煤气,而其他部件利用温度变化不断循环利用净化用甲醇。 预精馏塔(T-53001)内件、加压塔(T-53002)内件、常压塔(T-53003)内件构成了精馏装置塔内件,对粗甲醇合成反应器生产的粗甲醇进行精馏提纯,生成精甲醇。实现税目84.19列名的精馏功能。 低温甲醇洗装置由吸收塔(T-51002)、中压闪蒸塔(T-51003)、尾气解析塔(T-51004)、浓缩塔(T-51005)、热再生塔(T-51006)、甲醇水塔(T-51007)构成,通过管、缆、线连接,其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功能在税目84.19中列名,符合《税则》第十六类类注四关于功能机组的规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设备归入税则号列8419.8990。精馏装置塔内件由预精馏塔(T-53001)内件、加压塔(T-53002)内件、常压塔(T-53003)内件构成,仅缺少钢制外壳,通过管、缆、线连接,实现的是精馏功能,其整机符合《税则》税目84.19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已具备精馏装置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及六,应将其按精馏塔归入税则号列8419.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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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2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提示:依据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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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9
文号:财税[200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9]24号 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是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为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

  近期,国家陆续提高了部分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下载出口退税率文库,把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落到实处,通过各种渠道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增强出口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二、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后,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在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准确的办理出口退税,有效提高出口退税进度。各地如果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申请追加计划。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

  三、积极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出口退税效率的措施。对于切实可行的优化方案,如果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可在认真研究后执行;如果超出本级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可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

  四、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为防止不法份子利用提高出口退税率之机骗取出口退税,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必须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增长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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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4
文号:国税函[200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9]1号 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下发以来,各地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税收政策管理,维持正常的财税秩序,有效地促进了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越权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区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擅自出台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政策,这种做法破坏了税制的规范、统一,扰乱了正常的财税秩序。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应对措施。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财税正常秩序的高度出发,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不折不扣的做好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除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现行财税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要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积极做好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和违背国家税法的规定,应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对各种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税政策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

  四、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地区越权减免税、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财税规定和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凡拒不纠正或继续出台新的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的,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这次清理检查情况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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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9
文号:财税[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2009年第4号公告 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第4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l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的核准日期为准)属于《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K”,例如,山西省第2项应填写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K1402),项目性质仍为“I: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

  三、对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或《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6年第47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相关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项目单位须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四、对于未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或《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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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9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4号公告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令2009年第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2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 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 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四)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第七条 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八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九条 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可以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二条 签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对签证机构是否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监督和检查。

  签证机构应当定期向海关总署报送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

  (二)与商业发票、报关单等单证的内容相符。

  第十六条 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

  第十七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按照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海关认为需要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进行核查的,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为确定货物原产地是否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申报单证相符,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三)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海关也可以依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就货物原产地开展核查访问。

  第二十三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原产地。

  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要求,海关可以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进行核查,并应当在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二十五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产地决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依照本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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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08
文号:海关总署令2009年第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监[2009]2号 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央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紧急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职尽责,统筹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各方面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为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贯彻中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强调要着力在保增长上下功夫,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近日,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中央检查组阶段性汇报会,对前一阶段各中央检查组、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政府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明确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刚刚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转变作风,扎实工作,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扎实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实现经济发展目标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二、认真研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针对前一阶段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中反映的涉及财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改进工作,促进加强管理。对落实中央投资项目组织协调不力、相关机制不够健全的,要指导和督促其提高认识,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协调机制和监管机制;对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投资资金缺口较大的,以及分解下达的项目与中央投资计划、预算不一致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现行规定处理;要严格资金投向,保证新增中央投资按规定投资方向落实到位;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对财政政策理解模糊的,要及时作出政策解释,确保各项财政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三、进一步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促进项目论证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管理安全。既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又要严格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做到标准不能降,程序不能减,严把资金投向关、资金来源关、程序控制关、制度保障关、责任落实关。2009年,中央投入的资金量将更大,工程项目将更多,财政部将选择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以及投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上下联动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提前介入,开展查前调查摸底,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通过梳理分析,确定重点项目,为专项检查做好充分准备。

  四、加强政策调研,不断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

  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今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积累经验、摸索规律。要加强信息收集,深入基层和实际,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执行情况。要加强政策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要推动解决问题,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政策、制度、管理以及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其切实予以解决。要完善报告制度,快速反映信息,为中央决策提供借鉴和参考。要认真总结经验,特别是基层在推动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方面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加以提炼概括和推广运用。

  五、注重协调配合,不断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配合好中央检查组的工作。参加中央检查组的财政干部要切实承担起检查组与财政部之间的沟通协调职责,遇到重大情况和政策问题及时请示上报。专员办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入到当地党委、政府扩大内需领导机制当中,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建立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内部也要建立起上下联动、覆盖全面的监管网络,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的业务处室与监督检查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的双向畅通,财政厅(局)要将相关资金安排文件抄送专员办,便于专员办及时掌握,开展工作。要发挥基层财政部门贴近一线,熟悉掌握情况的优势,积极开展资金、项目的实时监管。还要充分利用投资评审机构、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能动性,形成监管的整体效应。

  六、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明政治纪律,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一是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财政部部署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财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推诿、拖办,特别是因失职渎职致使政策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二是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行为,从严查处在项目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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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4
文号:财监[200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09]3号 关于修订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收支管理的需要,现就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24项“国有非银行金融企业”新增01目“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2目“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04目“中投公司其他子公司所得税”。删去101类“税收收入”04款“企业所得税”33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下01目“股份制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的科目及说明。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下新增12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海南省征收的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收入”。新增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反映地方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反映地方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征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项“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18目“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03项“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4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5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集贸市场管理费”、02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05目“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07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09项“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证书工本费”;13项“国管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14项“外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外国专家证工本费”、02目“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17项“出版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02目“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04目“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18项“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25项“中直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03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04目“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05目“学位证书工本费”、08目“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51目“义务教育杂费”、52目“义务教育借读费”、61目“学历及文凭认证费”、63目“高等学历文凭收费”、64目“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5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30项“发展与改革(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02目“证书工本费”;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5目“工程定额测定费”、08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09目“证书工本费”;36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导游证IC卡片工本费”;40项“铁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2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03目“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42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 07目“执照工本费”、60目“证书工本费”、64目“航海专业培养费”;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5目“证书工本费”;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9目“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17目“证书工本费”、61目“农机服务费”、66目“培训费”、68目“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46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取水许可证费”、06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护士注册费”、02目“执业医师注册费”、03目“消毒药械审批费”、04目“化妆品审批费”、05目“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14目“证书工本费”、24目“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25目“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26目“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49项“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社团登记费、”04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证书工本费”、51目“劳动合同鉴证费”、52目“劳动争议仲裁费”;51项“证监会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下04目“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53项“保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证书工本费”;56项“编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事业单位登记费”;60项“南水北调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在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17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3目“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修改为“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45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07目“证书工本费”修改为“林权证收费”,科目说明均不变。

  (四)在103类“非税收入”99款“其他收入”下新增12项“差别电价收入”。

  (五)将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补助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一)将201类“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修改为“一般公共服务”。201类99款和该款下99项“其他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的科目名称、有关科目说明作相应调整。

  (二)在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新增20款“保障性住房支出”。该款下设01项“廉租住房支出”、02项“沉陷区治理”、03项“棚户区改造”、04项“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05项“农村危房改造”、99项“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删去原208类下的19款“廉租住房支出”,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的01项“沉陷区治理”、02项“棚户区改造”。

  (三)在211类“环境保护”下新增14款“能源管理事务”,下设01项“行政运行”、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03项“机关服务”、04项“能源预测预警”、05项“能源战略规划与实施”、06项“能源科技装备”、07项“能源行业管理”、08项“能源管理”、09项“石油储备发展管理”、10项“能源调查”、11项“信息化建设”、50项“事业运行”、99项“其他能源管理事务支出”。

  (四)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3款“城乡社区公共设施”下新增04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下新增52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支出”。

  (五)在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新增18项“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支出”。

  (六)将216类“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修改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将216类99款“其他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及该款下项级科目名称均修改为“其他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支出”。删去216类04款“金融监管支出”及下设项级科目。新增217类“金融监管支出”,原216类04款下项级科目按顺序提升为该类下的款级科目。

  (七)将228类“国债事务”修改为“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八)将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修改为“义务教育补助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的补助支出。”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税务、人行除按本通知相应修改2009年预算管理、收入征管、资金收付等业务系统软件中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外,还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财政部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478号)作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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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09
文号:财预[200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9]12号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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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6
文号:财税[200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协[2009]5号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

        1.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2.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说明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行业人才国际化,推动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目标,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于1991年创立,至今已举办17次考试。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考试基本制度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累计14万余人取得全科合格证,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注册会计师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了包括人才战略、国际趋同战略和做大做强战略在内的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突破。

  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才。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人才建设的基础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新需求,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选拔和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考试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为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深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于2007年初作出决定,启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持作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和继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基本经验,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的成功做法,通过比较、分析、提炼、吸收,科学改革考试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在行业人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体现胜任能力评价要求的考试制度,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提高,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国际普遍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相趋同,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阶段、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考试组织、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这次改革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阶段,即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

  (二)调整考试科目

  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的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对考试科目作以下调整:

  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科。

  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三)调整成绩有效期

  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

  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

  三、新的考试制度与现行考试制度的衔接

  新的考试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现行考试制度在2009年仍继续实施一年。

  2009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或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其至2009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发放全科合格证;未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其至2010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单科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是,现行考试制度下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个科目的合格成绩。新的考试制度下,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13年。

  其他考生从2009年起均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说明


  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就改革方案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于1991年创立,至今已经举办了17次考试,累计14万多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在这一过程中,建立健全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的日益融合,对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考试制度,对于加快培养和选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企业国际化发展新需求的行业人才,尚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我们认真总结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基本经验,充分借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国际经验,在深入探索和认识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成长规律和考试规律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

  第一,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需要。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和公司治理不断完善,为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提供了新的巨大需求。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在传统审计鉴证、税务服务、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到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司法会计、破产管理、内部控制鉴证等新的领域。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快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知识整合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这就需要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将新的执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充实到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为选拔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需要的行业专业人才提供有力的引导。

  第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需要。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跨国投资、跨国并购和国际化经营日益增多。国际化企业需要能够提供信息引导、国际鉴证、战略咨询服务的国际化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熟悉国际经济环境、通晓国际会计审计惯例、能够承担国际业务的会计专业人才。为此,我们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很不够。培养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最有效的途径,是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自己的人才培养和选拔体系。借鉴国际经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无疑是培养和选拔注册会计师国际化人才的重要环节。

  第三,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深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需要。

  随着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并平稳过渡。内地与香港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等效,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审计准则的等效谈判正在进一步推进。为了保证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切实发挥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重要作用,要求我们坚持不懈地做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培训和实施工作。按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充实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将有效地引导注册会计师后备人才学习和掌握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把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把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

  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一,《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布的《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实际为背景,制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对注册会计师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实务经历等胜任能力要素进行了全面描述,提供了注册会计师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为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指导。

  第二,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实践为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

  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经过10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立健全了包括基本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以及以全国考委会为主体的领导决策体系,为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基础。

  第三,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工作经验,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十分重视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掌握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发展趋势和改革动向,深入研究注册会计师考试规律。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成功经验,为我们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起草过程

  在全国考委会的指导下,中注协对考试制度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规划,全力投入,围绕考试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工作机制、改革内容、衔接办法等,进行了全面的研究论证。主要工作如下:

  第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在全国考委会领导下,中注协成立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组、境内外专家咨询组,建立了包括全国考委会决策、工作组研究起草和境内外专家咨询三个层次的工作机制。

  第二,开展课题研究,进行理论论证。

  就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和重要领域,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改革研究"、"命题制度改革研究"、"注册会计师资格互惠研究"等课题的研究工作。

  在这一过程中,搜集并编译了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制度文献,达60万字。在此基础上,对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考试制度进行了辨析、梳理和分析,对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加深了我们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和考试规律的理解。

  第三,组织起草和征求意见。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08年3月底完成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初稿)》。初稿完成后,组织内部征求意见,前后达10次。其中包括,征求全国考委会委员的意见,征求中注协理事的意见,征求地方注协意见,征求境内和境外两个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征求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征求开设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的意见等。在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2008年8-9月,以及11-12月,先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内部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充分肯定考试制度改革方向的同时,大家对改革方案中科目结构、考查内容、衔接办法等具体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这些建议为方案的形成和最终定稿给予了极大的指导和帮助。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基本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本次改革主要涉及基本制度中考试阶段划分、科目设置、考试内容等几个方面。改革方案提出的改革内容主要是,在现行考试制度规定的5个科目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将一个阶段的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的考试;将第一阶段考试设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个科目,将第二阶段考试设为综合1个科目;第二阶段考试着重考查考生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第一,关于考试阶段的划分。

  考试阶段的划分与报名条件密切相关。根据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考察,报名条件对学历的要求越高,对专业的限定越多,考试阶段和考试科目越少,反之,则越多。

  考试阶段的划分与考试理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注册会计师的成长是一个学习知识、掌握技能、不断提升的过程,是一个理解职业道德、在实践中建立职业价值观、形成良好职业态度的过程。《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具备相关的实务经历"。

  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高等专科"等报名条件的规定,改革方案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第二阶段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第二,关于考试科目的设置。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与考试阶段的划分相配合。改革方案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整合,使各阶段考试目的更加清晰,使各科目考查内容更加明确。

  其中,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是在现行考试制度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拆和补充形成的;第二阶段综合科目,主要是对现行考试制度各主要科目相关实务要求进行归并与整合而成。

  第三,关于实务经历要求。

  改革方案对考生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的实务经历要求作出了提示。其中指出,"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也就是说,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的实务经历并非强制要求,而是提示和引导。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多地是在实践中积累。如果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无疑会有助于考生更好地应对第二阶段考试。这里所讲的实务经历,既指独立审计实务经历,也指会计实务经历、理财实务经历等。

  第四,关于英文附加题。

  为培养和选拔能够在英语环境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人才,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测试的国际认可度和实际效用,改革方案提出,两个阶段各科考试不再设英文附加题。拟将注册会计师考试英文附加题制度与英语测试制度进行整合,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联合举办"英语水平测试"。

  基本设想是,重点考查注册会计师在英语环境中工作的能力;考生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后自愿参加英语水平测试。英语水平测试的合格证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

  四、关于两种考试制度的衔接

  为实现新的考试制度与现行考试制度的顺利过渡,改革方案提出了两种考试制度的衔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规定了单科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

  现行考试制度下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合格成绩。

  第二,规定了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合格成绩的有效期限。

  2009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也可以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其至2009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2009年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未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其至2010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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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15
文号:会协[200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保监发[2009]1号 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

  (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

  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二、组织保证

  为保证《2号解释》顺利实施,保监会牵头成立“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2号解释》实施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审议具体方案和技术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监会财会部,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执行层面的工作小组:会计小组和精算小组,其中,精算小组负责起草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保单责任准备金负债评估标准。

  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 长:魏迎宁(保监会副主席)

  副组长:王新棣(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

  应 唯:(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

  成 员:保监会发改部、产险部、寿险部、统信部部门负责人

  陆建桥:(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处长)

  庄作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副总裁)

  吴达川:(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首席财务官)

  姚 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总经理助理兼总精算师)

  三、具体实施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把《2号解释》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以实施《2号解释》为契机,调整业务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2号解释》的实施涉及到公司财务、精算、投资、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各公司应当成立以公司领导为负责人的《2号解释》实施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责任落实到人,确保《2号解释》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统筹安排。《2号解释》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项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尽早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统筹安排,狠抓落实,既要提高实施效率,也要保证工作质量,确保《2号解释》按期顺利实施。

  如在《2号解释》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黄洋、郭菁

  电话:010-66286125 66286182

  传真:010-66288102

  邮箱:ac_jgc@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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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1-05
文号:保监发[200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7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署长牟新生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海关依法行政,经全面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予以废止:

  一、《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发布)

  二、《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署税[1984]894号文发布,1995年5月23日署税[1995]383号修改)

  三、《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1987年6月18日海关总署[87]署调字第625号文发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8年4月26日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445号文发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1号发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5号发布,1993年4月10日署监一[1993]623号文修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1989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0号发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1991年3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7号发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6号发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7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32号发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37号发布)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1993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45号发布)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1994年7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48号发布)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1995年7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53号发布)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决定》(1999年5月12日总署令第72号发布)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9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7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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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11-02
文号: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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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分为A、B、C三类,A类发予外国高端人才,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C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依据此项规定,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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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暂不征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

  (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研发活动;

  (三)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

  (四)其他经营活动。

  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前或者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申报补缴税款时,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证据、财务会计核算数据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有疑问的,提请地(市)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二、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以及省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七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五、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转发相关信息。

  六、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一)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条件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二)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信息。

  七、在税务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八、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该缴纳的税款。

  九、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处理。

  十、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该项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七条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十一、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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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银发[20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

  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二、开展个人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银行可在“了解你的用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三、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境外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通过境内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应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等规定,在银行开立境外机构碳交易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碳排放权交易项下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

  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相关规定:

  (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拟设立多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登记及复核,由企业注册地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事后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名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相互划转资金。

  (四)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及境外借款资金用于工资、差旅费、零星采购等支出的,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根据企业支付指令直接办理。

  (五)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如达成交易,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机构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可作为后续产权交易的价款或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划入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如交易不成功,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保证金应原路汇回。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其他涉及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保证金以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由境内第三方机构接收人民币交易价款的业务活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资金划转。

  (六)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确保境外投资者利润所得依法自由汇出。

  五、便利企业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

  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资金汇入境内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

  银行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规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时,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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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5
文号:银发[201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

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二)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优化经营范围登记管理提升工商注册便利化的意见及相关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和新兴行业指导目录,鼓励推动新业态、新行业的发展,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工商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则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应的动态维护机制。各地企业登记部门应使用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则基础信息库,结合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申请人提供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登记服务。

(三)规范营业执照管理。工商总局统一制定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规范,各地工商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工作,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领域的广泛应用。营业执照的法定签发单位是各地工商部门或合并工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签发单位和营业执照加盖印章单位应当一致,不得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非签发单位印章,各地工商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营业执照版式和记载事项。实施“同城通办”的地方,应确保签发加盖企业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

(四)规范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工商总局将结合“多证合一”等改革举措,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压缩提交材料数量,统一印发新版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各地工商部门应严格按照工商总局的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添加、修改或减少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请文书和材料。各地工商部门因“多证合一”改革中信息共享产生的本地化信息采集需求,确需增加文书规范有关事项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应由省级工商部门报经工商总局批准后,通过申请文书规范附表等形式扩展实现。

(五)规范登记窗口建设。各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窗口的规范化建设,副省级以上登记机关应抓紧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企业登记窗口建设标准及方案,并报工商总局备案。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窗口建设标准及方案的情况进行验收和责任考核。

(六)规范登记系统建设。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梳理分析和详细解读的基础上,工商总局将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制定统一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方案,强化相关业务和数据标准的规范统一和技术方案的贯彻执行,分步推进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

三、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一)严格执行“形式审查”制度。各地工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办理工商登记。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宣讲力度、做好沟通工作,获得社会理解,争取司法尊重,引导被侵权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因“形式审查”登记导致的败诉,登记机关应尊重和严格执行司法判决或裁决,不追究无过错登记人员责任。

(二)实施“审核合一”登记制度。各地工商部门要落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实施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企业登记全程均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各环节业务,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

(三)保障企业办事途径的自主选择权利。各地工商部门不得将预约办理或网上办理作为受理登记业务的唯一模式,要确保为申请人提供全程电子化和现场两种以上业务办理渠道,方便申请人自主选择,并根据业务量动态调整两种模式的服务资源。提供预约服务的,预约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做好新版文书、规范换用工作。各地工商部门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新版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换用工作(含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书材料),并对本辖区内擅自变动前置登记材料和办事环节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省级工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新旧衔接,确保登记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及时将有关清理整改情况报送工商总局。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认真做好传达落实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通知的学习、传达、贯彻工作,要把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要根据通知要求,提前谋划准备,合理安排本地信息化系统建设等相关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浪费。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工商部门要健全和完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的责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省级工商部门要适时针对通知中有关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情况通报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加大通知中有关改革举措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导,引导服务对象更好地理解改革,更多地参与和分享改革成果。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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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5
文号:工商办字[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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