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函[2006]1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12.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报表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于1995年初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该软件已于1995年11月完成开发并通过了我局组织的验收。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分为上、下级模块,上级模块具有税源管理功能,下级模块具有征收管理功能,覆盖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绝大部分业务。根据验收意见,经研究,总局决定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上模块,并推荐使用下级模块。为此,总局已于1996年1月分三期举办了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八个省会城市负责企业所得税业务、税源报表的人员和信息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为了更好地把这套软件尽快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以达到预期的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重视对这套软件的应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且从设备上予以保证。各省级税务机关所得税业务处没有配备微机的,要尽快配备。

  二、要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对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业务和税源报表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尽快使该软件得到应用,提高税源报表的质量和效率。

  三、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半年税源报表要求用软盘形式上报。各地要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做好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总局将对税源报表的报送情况及质量进行考核。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6-02-29
文号:国税函[1996]9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61号)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檄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做为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报后,除进行一般性逻辑审核外,对亏损弥补、所得税减免等项目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办理应进行重点审核。汇算清缴中审核出的问题,凡已定性的,要对企业申报的汇算清缴数及时进行调整;一时难以定性的,可暂按企业自行申报数汇算清缴,疑点问题作为税务检查重点,在年度检查中审查核实。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按税法要求报送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属资料的纳税人,其汇算清缴工作应在1996年5月底前完成。

  三、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应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企业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报送。

  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等有关资料,又未办理有关延期申报手续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税务检查工作作为两项工作分开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工作不能流于形式,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安排。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加以分析,及时解决。

  各地应于1996年7月15日前将1995年度企业所得部汇算清缴工作的书面总结连同本文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6-03-08
文号:国税发[1996]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7]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本文件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法规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法规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法规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法规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法规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中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法规,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收法规法规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法规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就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7-12-16
文号:国税发[1997]18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6]3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考虑到国有农垦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气象、农机企业1996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1996年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垦区兴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部门的法规的通知》([94]财预字347号)、《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中的有关法规入库。

  二、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6-06-21
文号:国税函[1996]3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税制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陆续落实到位,收入得到稳定增长,工作开展初见成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设后,地方企业所税的征收管理是地方税务局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按照全国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的精神,针对当前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现对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计划考核,确保任务完成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1996年起,所有地方企业所得税均应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列入地方政府考核的税收计划中,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落实和考核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技术设备。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要定期进行分析检查,掌握重点税源的收入进度,并建立相应的考核目标责任制。对地方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财务开支项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事先商税务部门。

  二、理顺各方面关系,协调开展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划清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落实征管到位。要加强与当地国税局的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搞好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局应理顺与当地财政部门在管理地方国有企业财务等工作上的关系,按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法规明确职责。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财税字文件,凡涉及税收规定的,由税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对目前个别地区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的国有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尽快按国家统一法规做好征缴的接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取得当地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三、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税收政策依法治税是各级税务部门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作出改变和违反统一税收制度的法规。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并及时、经常向总局报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必须强调指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要坚持按税收政策和财务的法规,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对财务会计资料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定率的征收方式的户数必须严格控制。一些地方不论企业财会管理状况,一律法规营销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就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做法,要坚决纠正。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进行检查。

  要坚决纠正实行企业所得税包税、变相包税和擅自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促使企业正确核算盈亏,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强化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必须强化基础工作。各地应根据税收工作“两个转移”的要求,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路子。要按照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逐步规范税企双方的征纳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要建立健全财产损失审核、减免税报批、亏损弥补审核、纳税资料管理等项制度,逐步实行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执行政策和征收管理文件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注重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建设一支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是搞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保证。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加强征收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充实征管人员。针对税制变化较大,新手较多,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求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较高的情况,各地首先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业务培训,使之尽快熟悉并掌握业务,努力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队伍。其次,要大力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六、加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是正确核算企业经营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重要工作职责,各地应重视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函发[1994]632号)等有关文件的法规,明确职责,充实人员。财务管理要围绕促进企业制度改革和所得税管理开展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包括建立报表制度、工资管理制度、各项开支制度、财务登记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清产核资工作制度及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6-06-21
文号:国税发[199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6]4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源税报表的质量,加强报表编报和税源分析工作,制改革和征收管理服务,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源报表编报工作。


1996年7月31日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提高报表质量,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数据资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考核内容:企业所得税税源半年报、年报(含汇总表及附表),报表软盘及报表分析报告。

  三、考核办法:年度报表采取百分制考核,半年报及分析报告占40%,年报(汇缴报表)及分析报告占60%。年终根据得分多少排出名次,设一、二、三等奖,总分在95分以上(不含95分)为一等奖,91分至95分为二等奖,86分至90分为三等奖。对获奖者发给奖状,并将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省以下税源报表的考评奖励问题,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四、考核计分标准:

  (一)报表内容:

  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的70分,具体包括:

  1、报表、分析报告及软盘按时报送的20分,每迟报1天扣2分,迟报超过10天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报送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

  2、报表、分析报告及软盘全部上报的10分,否则不给分。

  3、税源报表及软盘的内容完全一致的10分,每错漏1分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4、报表填写完整(包括每张表表头、表尾内容均填写齐全,并签字盖章)、数字准确、逻辑关系正确的30分,每错漏1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二)分析报告:

  按本办法法规或当年布置要求拟写分析报告,分析全面深刻的30分,具体包括:

  1、按要求内容进行分析比较的15分,缺少1项扣3分,直至扣完为止;

  2、分析内容翔实、深刻,能完全说明问题的5分,否则酌情扣分;

  3、运用典型事例分析有关指标的4分,否则不得分;4、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的3分,否则不得分;

  5、正式打印报告并加盖公章的3分,非打印报告扣2分,末加盖公章扣1分。

  (三)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分析报告要求有数据、有情况、有事例、有原因、有建议,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半年报要求分析以下5项指标:

  (1)企业户数分析:应对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2)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3)亏损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4)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5)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以上5项内容要求分析汇总表合计数。

  2、年报表除要求分析半年报的5项指标(汇总表合计数)外,还应分析下列指标:

  (1)对汇总表合计数中减免所得税一栏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的分析。

  (2)总税负(暂接应缴所得税减去减免税额的余额占应纳税所得额之比计算,下同)年度比较分析:应将本年企业总税负和上年相比的升降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3)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析与上年间期进行税负比较及主要原因分析。

  五、半年报应在当年8月31日以前报出;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应在次年6月15日前报出。年报分析报告可在汇缴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

  六、本办法从1996年半年报开始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1996-07-31
文号:国税函[1996]4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7071727374757677787980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