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7]3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粮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之一。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现将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的如下:
一、中粮集团100%控股的17家在京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7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大连、秦皇岛、深圳、营口办事处,在1997年度继续由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在黑龙江哈尔滨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企业外,中粮集团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粮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法规国税函[1997]530号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西藏、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除外)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财字[1997]318号)。该公司及所属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61号)批准,1996年度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现经研究决定,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1997年度继续按照法规税率,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7]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实行所得税集中汇缴的请示》(沪国税二[1997]26号)。经研究,现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1997年起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分支机构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年终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清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法规国税函[1997]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垦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的申请和有关税收规定,现对中垦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是中垦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71家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其他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仍按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垦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
中垦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法规国税函[1997]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水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水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对该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是中水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6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水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抄送: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附件:
中水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法规国税函[1998]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纳税人应按照法规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法规执行。
法规国税函[1998]7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黑龙江、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对该集团199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是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3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兴安岭林业部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全文废止>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