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M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疑K公司是摄影扩印小规模企业,增值税按季申报,2020年1月至今取得了35万元摄影扩印收入,请问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摄影扩印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在政策截止日期前,可以就当季取得的摄影扩印等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A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运送原材料及成品物资,请问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适用政策条件以公告为准。
答疑我单位是一家洗衣店,提供洗染生活服务,符合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所属期1月份的税款在2月月初已经申报并且交税,请问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单位可以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更正申报办理退税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疫情发生后,我们无法在实体课堂开展培训任务,目前通过网络形式提供培训教育。像我们这样的培训机构能否享受到特殊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疑我公司主要经营客运服务,受当地政府委托到指定地区接送企业员工返岗复工,另外,还为一些公司提供员工上下班接送服务。请问,这两部分收入都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你公司接送员工返岗复工的客运服务以及班车服务这两项收入均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疑我单位是一家物流公司,疫情期间承担了运送医疗物资的任务,我公司的运输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是否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如果你公司运输物资符合规定的范围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答疑我公司2019年度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但受疫情影响,公司财务部门尚未恢复正常办公,能否延期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资料?
答: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2020年第8号和第9号公告,出台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延长困难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和应对疫情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次出台政策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2020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开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保洁公司,主要为小区居民提供保洁服务,但也为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请问我公司2019年取得的收入都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只有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才能够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同时为社区和写字楼提供保洁服务,应当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疑天津企业招聘退役士兵可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天津市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退役士兵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答疑我公司招用了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员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答:天津市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答疑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属于挂靠关系,分支机构能否独立纳税并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身份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疑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间社会组织,是否全部收入均计入免税收入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答疑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答疑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答疑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疑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疑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也才涉及减税问题。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不存在减税问题。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答疑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疑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