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答疑2018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疑A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答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进行判断,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疑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答疑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还需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答疑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疑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答疑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落实文件中作特殊规定的除外。
答疑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答疑企业投资者享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总局在2018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投资者可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答疑66号公告”发布前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可在以后(月)季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二是可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统一计算享受。
答疑2018年以后新获利的软件企业是否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对于2018年新获利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新获利的软件企业,需等待后续文件再予明确。
答疑养殖蜜蜂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因此,养殖蜜蜂可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如何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优惠政策?
答:缴费人进行社保费申报时,自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是否为中小微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是否属于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企业,确定后即可享受省政府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由缴费人自行留档备查。
上述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微型企业应为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答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有税费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答疑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答疑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回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纳税人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按照货物贸易项进行对外支付,不必进行税务备案。同时,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即可对外支付并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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