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费用中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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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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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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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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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申请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不再提交。)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不再提交。)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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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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