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贷款的利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扣除?并加记20%扣除?利息是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还是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一、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或开发成本——借款费用,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其调整至财务费用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贷款的利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作为税费规定的(一)、(二)项扣除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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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司是房开企业,有两个项目增值税预交,要分开填预交报表吗?如果可以不分,那交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什么划分?是销售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以及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报说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 “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因此,如果两个项目分别在不同县区,城建税税率不一致,增值税预交是需要分开填预交报表;如果两个项目在同一县区,且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城建税税率一致,在增值税预交时可以合并申报,交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不含税收入划分,否则,增值税预交是需要分开填预交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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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土地增值税清算以后发生的费用,可以抵扣税款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后续发生成本费用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对非营利的公共配套设施,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同时可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定率扣除的基数,还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的基数。如果非营利的公共配套设施属多个开发项目共有,对后续发生的支出应当按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清算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的。


所以,在一个清算单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是属于该清算单位扣除范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申请税务机关重新启动原有清算单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变更原清算结果,对原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依法申请税务机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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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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