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什么,竣工后开始现房销售期间,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进行清算?

按照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贵公司开发的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其他情况需要跟主管税务局进一步沟通确认。按照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贵公司开发的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其他情况需要跟主管税务局进一步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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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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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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