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的主体,是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近期,受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影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困难明显增加,生产经营形势不容乐观,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制定以下措施:

  一、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二、2022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力争新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避免出现抽贷、断贷;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银行如办理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安排,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进一步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支持银行按规定加大不良贷款转让、处置、核销力度。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扩大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落实银担分险机制,扩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财政部、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支持期货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针对性降低短期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特征和保险需求,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开展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城市试点示范,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和汇聚各类优质服务资源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加强政策服务,了解中小微企业困难和诉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降本增效。鼓励地方采取“企业管家”“企业服务联络员”等举措,深入企业走访摸排,主动靠前服务,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差异化举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健全完善“中小企助查”APP等政策服务数字化平台,为企业提供权威政策解读和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开展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督查,压实责任、打通堵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部门、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运行态势,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助企纾困支持合力。有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6-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下简称271号文件)要求,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三、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


  请各中央企业梳理统计2022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5日前填写统计表(详见附件)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国资委办公厅

  2022年3月2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22]34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为支持地方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地方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有关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资金额度、科目、项目代码详见附件),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制度性留抵退税。年终根据地方实际留抵退税需要进行清算。其他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和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另行下达。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省市县均可留用,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我部备案,在报送的备案文件中,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


  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财政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基层财政部门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将中央财政直达资金部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财政部


2022年3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20
文号:财预[202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0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2-03-04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四川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税务部门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以下措施。


  一、继续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直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二、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三、落实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最高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落实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最高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的政策。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金融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盘活企业发展资金。


  六、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贯彻落实阶段性税收缓缴政策,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八、贯彻落实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的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九、贯彻落实“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全面推行全税费种集成申报,扩大生活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扫码开票”覆盖面,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税费服务。


  十一、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员行动”,为符合纳税信用“三连A”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属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2-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政发[2021]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全省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引导更多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纾解融资难融资贵突出问题,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拓宽融资渠道,纾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开展首贷拓展专项行动,着力提高无贷户融资覆盖面。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联要定期梳理全省尚未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单,组织金融机构结合名单摸排融资需求,加大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无贷户的融资支持力度。大型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要将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各金融机构要确保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高于2020年,力争2021-2023年,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线上+线下”首贷中心,整合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税款清缴、不动产登记、融资担保、银行贷款等涉企政务及金融服务,一站式服务企业首次融资。(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提升无抵押信用贷款比重,降低中小微企业获贷门槛。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深入挖掘整合金融机构内部中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提高客户信用识别能力,积极拓展“信易贷”“银税互动”等融资模式应用范围,持续提升信用贷款额度。稳步拓宽知识产权、畜禽活体等动产抵押范围,合理提高抵押资产估值折算比例,探索建立抵押担保轮候登记制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资产获信效能。全国性金融机构要依托金融科技手段,打造线上线下、全流程的中小微金融产品体系,满足中小微企业信贷、支付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市场定位,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贷业务流程,丰富线上金融产品。(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金融机构)


  (三)实施信用培植工程,重点解决反映融资困难企业诉求。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平台,按照联合会商、分类办理、银行主办、一企一策的工作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向金融部门推荐有潜力、有市场的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名单,组织金融机构一对一开展对接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给予授信支持,对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主办金融机构提出的信用培植辅导事项,逐项开展政策辅导,通过分批辅导、滚动推进,切实帮助反映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或通过信用培植达到融资条件。(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四)创设“楚天贷款码”,畅通银企线上对接通道。运用以二维码为标识的“楚天贷款码”,对接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线上扫码进行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惠企政策和银行产品服务一站式查询,为银企融资搭建线上对接“绿色通道”,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知晓度和融资便利度。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营业网点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布设“楚天贷款码”,提高扫码用码率。各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的融资需求,满足授信条件的要积极运用“301”等模式及时放款,提高授信效率;对于需要进一步线下对接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并按照企业授信真实情况定期形成“授信清单”“培植清单”和“关注清单”。(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五)建立“四张清单”服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受理回告、尽职免责“四张清单”服务机制,通过向社会公示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清单、小微企业贷款授信准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清单,切实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企业发送受理回告清单,反馈贷款办理初步意见。2021年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间和申请材料数量要比上年压缩10%以上,凡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可查询的资料,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尽职免责清单向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公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调动一线人员积极性。(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六)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围绕全省10大农业主导产业链和16条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持续推行“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担任金融链长,促进金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实现链上企业批量授信。经信、农业农村等产业主管部门要筛选形成重点产业链企业名单,定期推介给金融链长单位及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对接。推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与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连接,推广“政采贷”等应收账款融资产品,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产业链重点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的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供应链金融平台合作,签发供应链票据,支持金融机构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七)完善助企纾困融资安排,助力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积极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模式。商务部门、银保监部门要指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通过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手段,以“政府+银行+信保”方式,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楚贸贷”业务,更好破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融资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协调金融机构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予以延期或续贷,帮助其恢复经营。要推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基于科技企业轻资产、重技术的特点设立“专精特新”专属产品;要大力引进和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各类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金融业态,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并围绕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在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同时,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对相关行业企业抽贷、断贷。(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八)引导金融资源下沉,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要加大重点金融机构和重点县域共建示范区建设力度,扩大“整村授信”覆盖面,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农户和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推广“农合联+政府性担保+银行”的枝江融资模式,运用农村网格化建设成果,围绕各地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持续完善乡村振兴专业化工作机制,从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县域存贷比内部考核要求,实现县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目标。金融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明确涉农贷款投放增长目标,督促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不低于50%,2021年全省县域贷款余额存贷比较上年提升1-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推动降低融资成本,纾解企业融资贵问题


  (九)推动金融机构合理定价,促进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稳定负债成本。全国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政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成本,综合考虑客户贡献、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形成差异化、精细化利率定价体系。加强与地方征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改造信贷业务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促进贷款利率下降。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2021年全省中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低于上年水平。(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执行收费减免要求,加大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最大程度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减免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一)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压缩短期高息民间借贷市场空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随借随还、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提升企业用款便利度,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降低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二)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减少企业融资附加成本。加强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中介的清理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评估费、公证费、验资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降低中介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突出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农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牵头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引导提高企业信用水平,降低企业融资风险溢价。积极运用各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引导中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杠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和信用水平。要建立“红黑”名单,持续加大对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开展涉金融债权案件集中清理行动,努力提高胜诉案件的金额执结率和积案执结率水平。(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合力作用


  (十四)持续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再贷款资金撬动作用,2021年全省再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260亿元,利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5.5%,财政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奖补,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进一步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综合运用政策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积极性。强化再贴现政策导向作用,将不少于80亿元的再贴现额度用于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力争每年累计办理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100亿元,纾解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继续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提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金融机构)


  (十五)认真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按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对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定期开展监管评价。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监管容忍度标准,督促和激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切实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质效水平,推动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比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六)规范推进企业金融方舱建设。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等政策工具,持续救助受困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金融监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利息减免、续贷、展期、延期还本付息、信贷产品创新等方式,对入舱企业采取全方位、规范化诊治;有条件的市州加快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应用,提高入舱企业的诊治效率;严控企业入舱范围及标准,将相对有限的行政、金融资源集中到暂时受困、经过诊治后能快速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方舱”服务的精准度及效率。(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七)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加强新型政银担合作,推广“再担园区贷”“科创贷”“新农直通贷”等产品和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做大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力争2021年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突破300亿元,2022-2023年新型政银担业务同比增幅超过20%。对于市县本级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依法合规新设1家,实现新型政银担合作全覆盖。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力度,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确保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涉小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并落实“四补”机制,各金融机构切实落实20%的分险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八)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和运用。依托全省政务云和包括环境信用数据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按照“标准统一、省市共建、互联互通、安全高效”标准,建立覆盖全省的普惠金融平台,强化涉企政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积极运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和“楚天贷款码”,年底前基本实现省级、市州数据互联融通,增强企业信用“画像”和融资对接能力,运用“信息流”打造“资金流”。各地要充分发挥本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为银企线上对接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数据支撑。(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十九)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财政资金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超过LPR-150BP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分险补偿资金池。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基金、融资应急资金,降低纾困贷款贴息申请门槛,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政府)


  四、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金融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传导至基层经营机构。


  (二十一)建立会商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定期开展交流商讨,研究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政策高效协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掌握情况及时形成融资难贵企业名单,对接各项举措牵头单位和相关金融机构,并跟踪了解解决情况,避免“一报了之”,对于重大问题及时提交省金融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十二)切实改进作风。开展“百万市场主体银企对接三年行动”,建立金融机构定期走访服务机制,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设立并对外公布专门服务方式,及时回应解答企业融资相关业务咨询。对走访和咨询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及时反馈至各归口管理部门跟踪协调解决,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信用管理能力、达到基本融资条件。


  (二十三)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地方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成效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金融生态环境评估等,作为地区经济发展考核,以及选择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重要参考。建立金融机构服务评价机制,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重点举措落实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等开展多维度综合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到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综合评价、监管评级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通过绩效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引导法人金融机构做强主业,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对于措施落实不力、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和机构定期通报并约谈。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多部门协同,通过网站、报纸、宣传册、新闻发布会,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相关措施的宣传和解读,总结并推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对相关优惠政策、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的知晓度和使用度。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1-21
文号:鄂政发[202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张税办发[2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办公室 张家界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张家界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再上台阶,助力全市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与张家界市工商联决定,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内容


  “春雨润苗”行动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为重点,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多部门紧密协作发挥合力,引入第三方志愿服务机制,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创新政策宣传形式,拓宽政策覆盖人群,精准定位推送,强化政策培训辅导,多部门协同推进,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强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优化网办事项功能,落实发票便利化各项措施,合理配置便民办税服务场所,提供税收红利账单自我查询和推送服务,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响应小微企业诉求,聚焦重点行业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方案部署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6月启动)


  1.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紧密共治圈。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税务机关为商会会员提供纳税信用自我查询服务。(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2.创新宣传产品,拓宽政策宣传面。联合工商联设立小微企业服务专栏,汇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措施、办事指南等内容,聚焦小微企业关注点,对普惠性、行业性、专项性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和工商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推送。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进行推广。(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办公室、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3.精准分类推送,聚集企业关注点。依托“湘税通”开展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税务机关根据金三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小微企业“画像”,为企业制定“个性化”标签,将税费政策条块式拆分,精准推送至相关企业;针对税务机关近期的重点专项工作,调取企业纳税行为数据,预判下一步办税流程,推送办税提醒、即将逾期事项风险提示等信息。拓宽精准推送人员覆盖面,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推送捆绑小微企业微信,实现点对点,户对户精准推送。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结合“一网通办”工作情况,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法制、征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4.开展滴灌辅导,疏通办税易堵点。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志愿服务团队,分行业对小微企业进行公益培训,深入工业园区开展专题讲座,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席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各级税务机关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识竞赛,检测培训辅导效果,提高小微企业参与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所得税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6月至7月开展)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县级税务机关成立“线上业务”集中处理中心,全面落实“网办清单”,提高网上办税效率,优化纳税人网办体验。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在办税服务场所合理设置自助办税区,及时更新添置自助办税设备,安排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并听取改进意见。(责任部门:税务系统征管、纳税服务、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进一步丰富发票申领方式,税务机关联合邮政部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服务,选择邮政快递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包邮送票上门的服务,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稳妥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送相关政策大礼包,开展申领开具电子专票专题培训辅导,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责任部门:税务系统货劳税、纳税服务、征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因地制宜打造“微税厅”,“微税厅”可配置部分自助办税设备,升级为24小时智能办税厅,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志愿者团队和小微企业代表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税务机关整合优化减税降费相关数据,集中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展示,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自助查询服务和推送税费减免数据服务,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收入核算、征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税务机关联合工商联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直联机制和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以政务服务好差评和纳税服务投诉为抓手,聚焦小微企业办税服务中的薄弱环节,持续提升服务质效。(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法制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结合湖南“三高四新”发展战略,聚焦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型公司和“走出去”企业,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法制、纳税服务及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定期召开银税互动联席会议,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持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搜集小微企业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法制、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会员部)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工作安排,稳步协调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按照全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提升思想站位,分步有序推进工作,不断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措施落地生效。


  (二)细化工作责任,持续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进一步细化部门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指定责任人和联络员,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及时搜集各单位在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春雨润苗”行动取得实效。税务机关对行动落实情况定期汇总,于每月12日和27日报送《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表》(详见附件)。


  (三)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助力活动,总结提炼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大力进行宣传推广,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办公室


张家界市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1-05
文号:张税办发[2021]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10-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同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注意收集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总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


2021年7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30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市(县)工商联:


  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6月17日


大连市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在我市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春雨润苗”行动以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1.精诚合作共治,提升社会协同度。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联合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营造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氛围。


  2.精制宣传产品,提升政策关注度。在大连市工商联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新设小微企业服务栏目,优化大连市税务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聚焦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渠道联合加以推广。


  3.精准分类推送,提升内容知晓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创新政策解读方式,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同时结合“一户式”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分门别类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确保在提升知晓度的同时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打扰。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本地小微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办税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


  4.精心开展辅导,提升办理熟练度。联合开展小微企业税费专题培训,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线配备精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开展小微企业“助苗服务优体验”互动体验日活动,围绕落实落细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实而精的税费服务举措和互动体验主题,邀请小微企业“走进”税务机关,体验税费服务,增强示范效应,同时倾听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用心用情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面。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掌上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体验区,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听取改进意见。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可结合本地实际丰富发票申领方式,如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首次领票包邮服务等,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开具电子专票。通过专题交流会等形式组织线上线下体验活动,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打造“微税厅”,解决特殊群体需求及偏远地区办税路程远、时间长等办税“痛点”,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小微企业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对于能够计算减税降费红利的,可结合实际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创新红利账单自主查询功能,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大连市工商联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大连市税务局会同大连市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确保各项行动举措顺利实施。


  (四)创新亮点,主动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具有本土“基因”、富有自身特色的“春雨润苗”行动,于每月月末将本单位“春雨润苗”落实情况报送市级部门,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做法、好案例,积极总结宣传创新经验,不断提升专项活动质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6-25
文号:大税函[202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要求,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4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资金支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应满足的基础条件: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注册成立,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2020年度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企业和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


  二、企业研发费用相关要求


  企业须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完成2020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再申报2021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的研发费用是2020年1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之间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计入比例等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要求一致。


  三、申报时间


  2021年6月15日10时-2021年6月30日17时。


  四、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报,不接受线下申报。申报单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报:登录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点击“项目申报”栏目下的“服务平台”,进入“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zhfw.zgcgw.beijing.gov.cn/user/newlogin.do,进入“中关村企业统一申报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注册或登录后,在“用户中心”中填写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在申报系统中选择“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项目”,逐项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研发费用表、技术创新和经营发展情况表,并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完成政策申报。申报数据和资料通过初审后,不得退回修改或补充。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进行申报。


  五、上传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材料的电子版和打印盖章版均上传。


  5.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6.加盖公章的2020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


  材料上传位置详见申报系统,相关扫描件须字迹清晰,合同签章等要件须完备。其他需要上传的资料,详见申报系统内的注释。


  六、其他


  1.申报企业应对填报的数据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资金和产生的利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填报的研发费用表须与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一致,提交的研发费用相关材料与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材料一致。


  3.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情况,确定对企业的支持额度。


  4.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2021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的相关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本项目无关。


  咨询电话:57037603、57037876;


  技术支持电话:88828965、88829867;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湖南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湖南省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工商联:


  现将《2021年湖南省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湖南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2021年湖南省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助力湖南小微企业发展,助推“三高四新”战略,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方案内容


  “春雨润苗”行动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以优化办税体验为重点,以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为目标,多部门紧密协作发挥合力,引入第三方志愿服务机制,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创新政策宣传形式,拓宽政策覆盖人群,精准定位推送,强化政策培训辅导,多部门协同推进,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强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优化网办事项功能,落实发票便利化各项措施,合理配置便民办税服务场所,提供税收红利账单自我查询和推送服务,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响应小微企业诉求,聚焦重点行业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方案部署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1.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紧密共治圈。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税务机关为商会会员提供纳税信用自我查询服务。(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商会管理部门)。


  2.创新宣传产品,拓宽政策宣传面。在省级工商联官方网站新设小微企业服务专栏,汇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措施、办事指南等内容,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聚焦小微企业关注点,对普惠性、行业性、专项性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宣传。省级税务机关从降成本、促融资、助创新三部分编制《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指引》,制作二维码电子书,录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网上纳税人学堂课件,制作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动漫视频,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和工商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推送;制作推出“湖湘税事2021”情景短剧集,选定预约办税、“非接触式”办税、电子发票、纳税信用等与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息息相关的系列事项,用生动鲜活的案例宣传税费政策及办理税费流程。各级税务机关可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进行推广。(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办公室、政策法规、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宣传教育部门)。


  3.精准分类推送,聚集企业关注点。依托“湘税通”开展税收政策精准推送,税务机关根据金三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小微企业“画像”,为企业制定“个性化”标签,将税费政策条块式拆分,精准推送至相关企业;针对税务机关近期的重点专项工作,调取企业纳税行为数据,预判下一步办税流程,推送办税提醒、即将逾期事项风险提示等信息。拓宽精准推送人员覆盖面,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推送捆绑小微企业微信,实现点对点,户对户精准推送。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结合“一网通办”工作情况,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政策法规、征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4.开展滴灌辅导,疏通办税易堵点。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湘税行”志愿服务团队,分行业对小微企业进行公益培训,深入工业园区开展专题讲座,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席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各级税务机关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识竞赛,检测培训辅导效果,提高小微企业参与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企业所得税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省级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制定全程网上自助办理清单、全程网上审核办理清单、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清单,县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成立“线上业务”集中处理中心,提高网上办税效率,优化纳税人网办体验。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在办税服务场所合理设置自助办税区,安排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并听取改进意见。(责任部门:税务系统征管、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进一步丰富发票申领方式,税务机关联合邮政部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服务,选择邮政快递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包邮送票上门的服务,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稳妥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送相关政策大礼包,开展申领开具电子专票专题培训辅导,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责任部门:税务系统货劳税、纳税服务、征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因地制宜打造“微税厅”,“微税厅”可配置部分自助办税设备,升级为24小时智能办税厅,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湘税行”志愿者团队和小微企业代表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税务机关整合优化减税降费相关数据,集中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展示,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自助查询服务和推送税费减免数据服务,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收入核算、征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各省级工商联小微企业委员会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直联机制和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以政务服务好差评和纳税服务投诉为抓手,聚焦小微企业办税服务中的薄弱环节,持续提升服务质效。(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法律服务部门)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结合湖南“三高四新”发展战略,聚焦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型公司和“走出去”企业,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政策法规、国际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相关业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社会发展部门)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定期召开银税互动联席会议,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持续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责任部门:税务系统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搜集小微企业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责任部门:税务系统政策法规、纳税服务部门;工商联经济服务部门)


  三、方案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按照全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步有序地推进该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有效。各项行动措施的责任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及时搜集基层单位在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确保“春雨润苗”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总结提升。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总结提炼行动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进行宣传推广,赢得小微企业的认可和满意。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5-28
文号:湘税办发[202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微企业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恢复生产经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停征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占道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恢复收缴我市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编码:128004),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1)。


  三、自2021年4月份起恢复收缴我市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收费编码:164006001)。


  四、各收费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及时在收费场所及网站公示有关政策。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3-31
文号:京财税[2021]4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


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春雨润苗”行动以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全面精准实施面向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宣传咨询辅导,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积极拓展便利化办税渠道,科学统筹服务资源,简化办税流程,拓展服务场景,着力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打造“点线面结合、中长期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模式,加强诉求收集快速响应、重点行业重点帮扶,着力解决融资难题,构建常态联动机制,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1.精诚合作共治,提升社会协同度。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联合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营造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氛围。


2.精制宣传产品,提升政策关注度。在全国工商联、省级工商联官方网站新设小微企业服务专栏,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聚焦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渠道联合加以推广。


3.精准分类推送,提升内容知晓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创新政策解读方式,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同时结合“一户式”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分门别类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确保在提升知晓度的同时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打扰。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本地小微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办税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


4.精心开展辅导,提升办理熟练度。联合开展小微企业税费专题培训,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线配备精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会同工商联开展小微企业“助苗服务优体验”互动体验日活动,围绕落实落细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实而精的税费服务举措和互动体验主题,邀请小微企业“走进”税务机关,体验税费服务,增强示范效应,同时倾听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用心用情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面。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掌上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体验区,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听取改进意见。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丰富发票申领方式,如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首次领票包邮服务等,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开具电子专票。通过专题交流会等形式组织线上线下体验活动,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打造“微税厅”,解决特殊群体需求及偏远地区办税路程远、时间长等办税“痛点”,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小微企业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能够计算减税降费红利的,可结合实际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创新红利账单自主查询功能,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各省级工商联小微企业委员会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定期进行会商,围绕双方共同关心和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意见交换与会商。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确保各项行动举措顺利实施。


(四)创新亮点,主动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具有本土“基因”、富有自身特色的“春雨润苗”行动,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做法、好案例,积极总结宣传创新经验,不断提升专项活动质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5
文号:税总办发[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2345678910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