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税[2022]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3-29
文号:粤财税[2022]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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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缴相关税费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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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及申报时限: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提供收汇材料申报。

更正申报:已办结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动等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方式更正申报;未核准的申报可提交撤回申请,已核准的通过负数冲减更正,撤回或冲减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申报。

合规红线: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业务外,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处于非正常户、逾期未缴回退税款、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将被暂缓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