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打款买车,发票开的个人,怎么入账?

问题:

公司打款买车,发票开的个人,怎么入账?

解答:

公司打款买车,发票开的是个人,意味着汽车上户的也是个人。

这么操作的话,会被税务局等认定为,是用公司的款项为个人购买汽车,而不是给企业购买。

由于购车发票开具的是个人,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当然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购车的个人是企业员工(非投资者及关联人),则构成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满足全年一次性奖金标准的,可以单独计税。

1.给股东及其关联人购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给员工个人购车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如果不是给个人购车,建议在汽车上户前及时找汽车经销商更改发票,把发票抬头改为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上户。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说明:(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不能抵扣进项;(2)如果已经以个人名义上户了,建议通过二手车过户的形式,及时重新过户到公司,以确保后期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同时避免需要缴纳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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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必须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必须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1.企业境内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的除外;2.企业境内支付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是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个人的,以企业内部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职工发放的各项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都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等,因属于增值税范围,则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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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选择发票用途错误如何处理?

【问题】

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发票用途错误应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一、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

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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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问题:

我是自然人,将商业房出租了,租金10.5万元,客户要求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

可以的。

由于你是商业房,需要按照征收率5%缴纳增值税。也就是租金10.5万元,需要缴纳0.5万元的增值税。

提醒:若是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同时,第八条对适用税率做了明确规定。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参考二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进一步补充解释到: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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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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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5
来源:河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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