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发生的借款利息计提了,尚未实际支付,也未取得利息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发生的借款利息计提了,尚未实际支付,也未取得利息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利息的发票,而且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注意一:

对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必须是实际支付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对非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强调实际支付。

注意二:

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由于利息支付日期尚未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这种情况下无需取得发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税前扣除利息费用就可以。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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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10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答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回答】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只需找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选择好数电票票种和开具红字发票原因,提交并确认后即开票成功,实现确认即开具。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或点击【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进入红字发票业务模块。在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选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数电票信息,确认已选发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数电票票种、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并确认,红字发票即开具成功,实现确认即开具。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任意一方都可填开并上传《红字信息确认单》,而后需要对方进行确认,但一经确认即自动开票成功。

以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确认单》为例,流程如下:

◆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或点击【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进入红字发票业务模块。在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选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数电票信息,确认已选发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数电票票种、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并确认,此时系统将红字信息确认单发送对方,等待对方确认。

◆购买方:①纳税人如已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模块进行“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

②纳税人如未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模块进行“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确认成功后即开票完成,无需对方再行操作。

数电票红冲操作

提示:若发起的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72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信息确认单作废,需要重新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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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为客户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能享受免税吗?

【问题】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今后开具发票时,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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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6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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