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受理?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因涉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被举报投诉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涉及第三十一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涉及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举报投诉事项存在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经税务机关出具处理结论,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并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处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执法办案过程中的;

  (三)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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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会采取哪些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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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合规定已经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L,登记注册类型为非企业单位,2026年1月至12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因其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2027年1月按规定流程办理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7年5月,L的登记注册类型变更为企业,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根据规定,L应在2027年5月(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相关规定。若L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自发现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2027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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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答】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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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11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机票代理服务行业收入确认使用净额法,即收入为代理佣金,同时为客人发放积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此时积分的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于收入准则中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如果适用是否应按照佣金收入分摊而不是销售额?

【回答】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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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1-11
来源: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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