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79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2月与上海腾发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350万美元,期限为2004年2月10日至2009年8月26日,利率为付息期浮动利率减0.3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1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转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3]112号)收悉,批复如下:
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与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施维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527.5万美元,期限为8年,利率为8%,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另据来函调查资料,同期相同条件的无关联关系贷款利率不应低于9.48%。关于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七款的规定,同意对德国施维英项目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3]1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3]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法规国税函[2004]9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冀国税发[2004]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唐山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能的生产、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使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迁安胜科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2004]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该公司在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硝化反应、重氮化反应、锂化反应等有机化学反应,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有较强的腐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凯莱英医药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对其2004年度后投入使用的生产性设备,按6年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法规国税函[2004]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泰州魏德曼高压绝缘有限公司是1995年12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绝缘纸板、绝缘成型件及塑料工业配件。该公司2002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T4变压器纸板”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新材料”中的“超高压电缆绝缘纸”(序号:06030404)技术范畴。2003年,该公司主导产品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该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从无锡联美兰达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4]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3年8月8日与日本电盛兰达株式会社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8亿日元,期限为2003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年利率为0.75%。日本电盛兰达株式会社再按相同条件转贷至无锡联美兰达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通过日本电盛兰达株式会社向无锡联美兰达电子有限公司提供间接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4]6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规国税函[2004]6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3]104号),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赞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1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法规国税函[2004]7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云国税发[2004]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8月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电力为产品的能源项目,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关于该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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