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沪府发[2016]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76项。其中,取消114项,调整62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有27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49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改革,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改进和优化政府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04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5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04项)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19项)


(一)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


(二)对被征信个人异议的处理


(三)对被征信企业异议的处理


(四)对征信机构设立的备案


(五)对征信机构管理制度的备案


(六)对征信机构年度情况报告的备案


(七)对征信机构采集规定情形以外的信息而未征得被征信个人同意的处罚


(八)对征信机构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的处罚


(九)对征信机构未及时、准确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或者虚构、篡改个人信用信息,或者擅自录入禁止录入信息的处罚


(十)对征信机构与用户就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的使用进行约定的处罚


(十一)对征信机构向被征信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的处罚


(十二)对征信机构未按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处罚


(十三)对征信机构未按规定公开有关事项的处罚


(十四)对征信机构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罚


(十五)对征信机构向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罚


(十六)对征信机构违反规定披露或者使用有关信息的处罚


(十七)对征信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进行年度报告的处罚


(十八)对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编制


(十九)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备案


二、市教委(2项)


(一)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三、市公安局(11项)


(一)二、三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二)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对经营印刷业单位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刷业务的处罚


(四)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保安人员、登记员、贵重物品保管员等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以及按摩和客房服务部门的负责人未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的培训,未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五)对购买特种印章制作设备的,未事先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处罚


(六)对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七)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八)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罚


(九)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罚


(十)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处罚


(十一)对非法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处罚


四、市财政局(2项)


(一)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


(二)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六、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查(初审)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5项)


(一)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二)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三)上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优质工程、优秀个人评选


(四)优秀农民工评选


(五)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八、市农委(2项)


(一)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


(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


九、市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


十、区县环保部门(1项)


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的审批


十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


十二、市卫生计生委(5项)


(一)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二)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三)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四)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


(五)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


十三、区县卫生计生部门(1项)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十四、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1项)


(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三)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五)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六)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七)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九)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一)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四)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十五)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十六)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十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十八)(过渡类)世博会收入减免税备案


(十九)(过渡类)股权分置改革收入减免税备案


(二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备案


(二十一)研发项目登记


十五、区县国税(地税)部门(16项)


(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三)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四)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五)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六)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七)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八)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九)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一)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十四)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十五)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十六)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十六、市质量技监局(2项)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二)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十七、市旅游局(6项)


(一)核发会展策划与实务职业能力证书


(二)核发旅行咨询师职业能力证书


(三)核发旅游行业饭店外语等级证书


(四)核发上海市旅游行业饭店综合知识证书


(五)核发上海市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培训证书


(六)国外旅游团(者)来华入境签证费


十八、市知识产权局(2项)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十九、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2项)


(一)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


(二)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


二十、市粮食局(1项)


帮困粮油供应工作评比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5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由本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4项)


(一)对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对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生产的许可(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许可(初审)(取消申请材料“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四)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市教委(1项)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取消申请材料“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报告)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6项)


(一)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区县建设管理部门(2项)


(一)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二)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市农委(3项)


(一)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1.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2.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审批(初审)(取消申请材料“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三)肥料登记审批(1.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2.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3.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4.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七、区县农业部门(1项)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1.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2.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取消申请材料“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八、市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除保密类建设项目外,取消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九、市规划国土资源局(5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采矿许可证审批(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审批(1.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2.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测绘资质审批(含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照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取消申请材料“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3.取消申请材料“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十、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2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采矿权许可的审批(初审)(1.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2.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十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5项)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方案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二、区县水务(海洋)部门(5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三)利用公用岸段海塘堤顶兼做运输道路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塘堤顶道路使用和维护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初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五)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汛工程防御标准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三、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2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初审)(取消“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信证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产评估报告”“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产评估报告”等5项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金证明、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二)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四、市安全监管局(1项)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五、区县安全监管部门(1项)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六、市气象局(3项)


(一)防雷工程专业检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


(二)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取消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十七、区县气象部门(1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十八、市地震局(1项)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取消申请材料“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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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沪府发[2016]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件市政府规章:


一、《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上海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三、《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1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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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1
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6]9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请按照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含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时,应当就资料完整性进行核对,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受理后,应当告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或《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的要求,对政策性搬迁进行单独核算;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按照附注披露要求在报表重要项目项下披露“专项应付款”搬迁项目信息(披露格式详见附件6)。 

 

  二、资料受理后,各单位应当组织专项管理团队采用税管员辅导、专职核查部门核查、纳税评估和稽查等各种方式,对当年搬迁开始和搬迁完成项目,按照政策性搬迁核查指引的要求,就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进行税务管理、核算和保存备查资料等情况进行核查。属于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起作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属于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搬迁情况等不符,不能证明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递延的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各征管分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搬迁完成核查台帐》(详见附件8)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四、2016年1月1日起受理的搬迁项目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办理,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8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 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 

 

     2.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备案登记表 

 

     3. 告知书及其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4.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5. 税务事项通知书(非政策性搬迁处理通知书) 

 

     6. “专项应付款”搬迁项目的披露格式 

 

     7-1. “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样式一) 

 

     7-2. “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样式二) 

 

     8. 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搬迁完成核查台帐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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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9
文号:沪国税函[2016]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 上海凌雄大爱公益基金会 


  2 上海焕皋公益基金会 


  3 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4 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5 上海宝龙文化发展基金会 


  6 上海青创大学生创业服务基金会 


  7 上海弘毅生态保护基金会 


  8 上海新东苑公益基金会 


  9 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0 上海心安公益基金会 


  11 上海梦想成真公益基金会 


  12 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3 上海祥双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6年度通过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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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1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地税函[2016]4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启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有关事项的函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回应纳税人的呼声,方便纳税人获取、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本市于2015年3月1日已启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以下简称《数字纳税清单》)。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数字纳税清单》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的数字化应用,已试用一年有余。因其具备网上(含移动端)即办即取、线下全市通办、记载内容全面、信息方便验证等特点,受到广大市民和应用单位的欢迎,现将全面启用,覆盖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目前《数字纳税清单》涵盖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件类型、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打印所属期、申请打印范围、纳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实缴税额、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缴税日期,并可根据《数字纳税清单》应用部门的需要,向纳税人提供定制功能。


三、《数字纳税清单》为一联式清单(具体样式附后),格式为PDF电子文档。《数字纳税清单》PDF电子文档以及其印制在A4纸张上形成的纸质清单,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效力(本市范围),可相互替代。


四、各成员单位接收到市民递交的纸质或电子《数字纳税清单》后,可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输入左下角验证码查询真伪或通过扫描左下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样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联系人:邬亮亮;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联系电话:54679568*66125)


政策要点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以下简称《数字纳税清单》)将全面启用,覆盖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2、《数字纳税清单》涵盖纳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实缴税额等多项信息,并提供定制功能。


3、《数字纳税清单》为一联式清单,在本市范围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4、纸质或电子《数字纳税清单》可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输入左下角验证码查询真伪,或通过扫描左下角二维码查询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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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沪地税函[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1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共计72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附件:


  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储备企业名单


  一、承担粮油储备企业共63家


  (一)良友集团


  1.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


  3.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


  4.上海粮油仓储有限公司大连粮食仓库


  5.上海乐惠米业有限公司


  6.上海福新面粉有限公司


  7.上海市油脂公司


  8.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9.上海东辰粮油有限公司


  10.上海海丰米业有限公司


  11.上海金山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12.上海金山吕巷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3.上海金山兴塔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4.上海金山张堰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5.上海金山新农粮油管理所有限公司


  16.上海市第四粮食采购供应站


  17.上海良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它


  18.中储粮(上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19.上海升月米业有限公司


  20.上海香川饲料有限公司


  21.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2.上海垠海贸易有限公司


  23.上海光明饲料有限公司


  24.上海农场粮棉加工厂


  (三)浦东新区


  25.上海南粮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26.上海南汇国家粮食储备库


  27.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粮食管理所


  28.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粮食管理所


  29.上海浦东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四)金山区


  30.上海市金山区粮油总公司


  (五)松江区


  31.上海松江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六)青浦区


  32.上海先河粮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七)奉贤区


  33.上海奉贤国家粮食储备库


  34.上海奉贤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八)宝山区


  35.上海市宝山区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36.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罗店粮管所


  37.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长兴粮管所


  38.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顾村粮管所


  39.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大场粮管所


  (九)嘉定区


  40.上海市嘉定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1.嘉定区娄塘粮油管理所


  42.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


  43.嘉定区徐行粮油管理所


  44.嘉定区外冈粮油管理所


  45.嘉定区华亭粮油管理所


  46.嘉定区马陆粮油管理所


  (十)闵行区


  47.上海市闵行区粮油总公司


  48.上海闵行区马桥粮管所


  49.上海闵东粮油公司


  50.上海闵行区颛桥粮库


  51.上海闵行国家粮食储备库


  (十一)崇明县


  52.上海崇明新建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53.上海崇明庙镇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54.上海崇明城桥粮油有限公司


  55.上海崇明鳌山粮油有限公司


  56.上海崇明新河粮油有限公司


  57.上海崇明堡镇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58.上海崇明五效粮油有限公司


  59.上海崇明裕安粮油有限公司


  60.上海崇明老效港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61.上海瀛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62.上海立明粮油有限公司


  63.上海崇明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二、承担棉花储备企业共1家


  64.上海市棉麻有限公司


  三、承担食糖储备企业共1家


  65.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四、承担肉类储备企业共7家


  66.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


  67.上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68.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69.万有全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0.八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1.上海富实食品有限公司


  72.上海六和勤强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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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4
文号:沪财税[2016]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建房管联[2016]839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管理要求,在继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态势,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2016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根据地块不同情况,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配建的比例和房地产开发 企业自持住房的比例。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

       

建立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和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组成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联合工作小组,开展土地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不得用于缴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竞买人在申请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时,应承诺资金来源为合规的自有资金。违反规定的,取消竞买或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三年内不得参加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

       

自2016年10月8日起,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实行市、区两级审核(包括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对上市房源定价不合理的,坚决予以调整。加强在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监测监管,不得擅自提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经备案的销售方案等内容,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上网销售。

       

严格执行限购、限贷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有意规避限购、限贷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管控力度。

       

四、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 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物价管理管理部门会同住建等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规行为。

       

五、全面实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在已试点基础上,制定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全面实行二手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严禁从事首付贷、过桥贷、违规房抵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定期发布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和调控政策,及时澄清不实消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消费。对编造谣言、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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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08
文号:沪建房管联[2016]8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16]7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7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解读《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2016年10月27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布了《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为确保政策执行准确,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发布背景

 

  本市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已满五年将自然失效,沪财税〔2016〕77号文件的发布仅仅是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对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衔接与明确。

 

  二、正确理解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减免的区别

 

  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基本税制规则,国家允许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本市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选择了最高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2万元(含本数)。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对特定对象设定的一种税收优惠照顾。与增值税起征点从制度设计本意、适用对象、政策内容上都有着本质区别。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区别,准确解读其内在含义。

 

  三、文件发布后的现行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4、自2016年11月1日起,《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5]96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14]71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即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财税[2015]96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仍然继续有效,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无任何调整,不存在国家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上海具体落实中缩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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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27
文号:沪财税[2016]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16]51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2016年4月22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试点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五、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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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1
文号:沪财税[2016]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库[2016]5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加强对本市登记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本市公益性民非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中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流程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票据领购,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一)首次领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购领证》申领程序:


  1.公益性民非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发。


  所需提供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4)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实行双重登记管理的公益性民非单位需将申请报告、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2.同级财政部门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所需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4)公益性民非单位法人登记证;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再次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所需材料:


  (1)《财政票据领购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情况及购买申请表》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监管


  (一)公益性民非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领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三)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督促公益性民非单位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公益性民非单位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年报)、评估、执法监督以及公益性民非单位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监管。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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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3
文号:沪财库[2016]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意见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便利准入、激发市场活力等部署,将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现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简化公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准入程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证照办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2016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未办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加强信息共享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的要求落实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上海市企业法人共享与应用系统。


  工商(市场监管)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广泛共享、有效应用。


  (三)优化管理服务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制发全市统一的新版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办税告知书和申请表格,并制作相关宣传材料在全市登记办事大厅对外公示。各区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四)出具启用证明


  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和统一代码的新旧衔接,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代码启用证明。上海市工商局官网将开设专栏,供社会公众查询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的原注册号和新统一代码。


  税务部门要做好提示告知,引导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启用统一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制定“两证整合”工作规范和指导意见,及时深入基层开展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开展人员培训


  区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一线操作人员开展培训,传达本次“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确保一线工作人员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熟悉改革的目标任务,掌握实践中的操作要求,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三)落实技术保障


  市工商局会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完善数据采集,落实技术保障,建立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


  “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各区要将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工作成效、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等及时报告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切实做到下情上达,上下联动,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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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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