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发布《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我市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须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和免税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项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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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9]4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落地督查,深入分析政策绩效,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税务局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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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浙财税政[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许磊


  电子邮件:3187234971@qq.com


  电话及传真:0571-870557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4日




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有效地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第9号)精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


  四、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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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宁波市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现就宁波市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


  全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落地督查,深入分析政策绩效,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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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7]18号 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浙财税政[2019]7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50%至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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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5
文号:浙财税政[2017]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9]7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8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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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4
文号:浙财税政[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9]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重点群体人员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9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社保、扶贫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扶贫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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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4
文号:浙财税政[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社[2019]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为了更好地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精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高集中托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于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残联、民政部门核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原按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经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确认,也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料服务的托养机构。


  二、细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中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


  各地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16]23号)和本通知的规定,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做到应补尽补。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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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4
文号:浙财社[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适应我市出口税收管理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规范发票使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精神,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出口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开票功能或第三方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功能,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免税”;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必须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原币)及原币币种。


  五、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实行出口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海关报关单的信息比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发票号”栏次的填写要求:


  (一)为避免出口发票重号,生产企业应完整填写出口发票号,即“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二)对于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出口发票的情形,生产企业可选择填写其中一张出口发票号。


  六、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出口企业应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完成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种认定、发票领购申请和税控设备信息刷新等操作,出口企业已领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业务)从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停用,空白发票应剪角作废。


  七、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广要求,适应我市出口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满足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需求,同时规范出口企业开具外销发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规定出口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应该符合出口退税申报业务流程,确保出口企业正常退税,强化退税风险管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以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出口外销发票。


  开票平台: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开票功能或者第三方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功能,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开票格式:(一)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二)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免税”;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适用征税税率。


  (三)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四)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必须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原币)及原币币种。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发票号”栏次的填写要求:(一)为避免出口发票重号,生产企业应完整填写出口发票号,即“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二)对于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出口发票的情形,生产企业可选择填写其中一张出口发票号。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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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19]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2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备案要求


  (一)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备案网址为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备案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应认真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先整改再备案,否则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做好备案工作。


  三、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备案要求


  2018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行备案,备案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落实专门人员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四、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做好备案工作。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及《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地区2019年度备案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代理记账机构及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按时完成备案工作;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及报备审核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6号)文件要求,在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代理记账年度报备材料的审核;在审核网上备案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同时,重点核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令第80号规定的代理记账资格条件,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5月20日前上报各市财政局。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数量,本地区是否成立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及相应的情况及特点;


  2.代理记账机构2018年业务收入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数;


  4.代理记账机构规模分布;


  5.本地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17]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及报备审核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6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以及《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的有关情况,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在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对我省深化代理记账机构“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市财政局应督促所属各县(市、区)财政局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6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备案进一步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变化情况,为今后的长效管理打好基础。


  五、联系方式


  为方便群众办事,各代理记账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一)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


  (二)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三)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附件: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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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8
文号:浙财会[2019]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19]1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财会[2019]3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财政局、省级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选拔。尤其要对目前在读的省、市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班学员和已毕业(结业)的在浙工作的全国、省、市会计领军人才做好宣传发动和积极推荐,为他们报名和参加选拔考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具体选拔培养日程参照《2019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日程安排》(详见附件2)。


  二、报送时间。申请者填写《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候选人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一份),以书面形式报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局,省级单位报省级主管部门。各市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请各市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于3月20日前将《2019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4)及申请者材料报省财政厅会计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联系人:朱卫品,联系电话:0571-87058442。


  附件: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


  2019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日程安排


  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候选人申请表


  2019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报名信息统计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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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15
文号:浙财会[2019]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19年1月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29日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宁波市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51号),制定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四、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由于政策始点差异,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已有部分符合上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了税款,需要通过办理相关退税或者抵减手续享受政策。为了确保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并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宁波市各主管税务部门简化退税流程,除共同产权房产交易等特殊情况需要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外,其他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须上门到税务征收大厅申请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预留在税务部门的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通过纳税人在本市各大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将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动退库划到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若纳税人无市内各大商业银行的开户账号或2019年3月25日前未收到退税的税款,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以便办理退税。


  纳税人如有疑问或困难,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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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税政[2019]9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进一步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四、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同时废止。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方便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理纳税事务,确保专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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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5
文号:浙财税政[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9年3月13日至3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sswjcxc 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现就简并我省(不含宁波,下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我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82号)提出的“在2019年底前对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一年申报一次”的工作要求,将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属期为2018年及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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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拟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19年3月15日至3月2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peterpan_ruc 163.com)


  附件:


  1.《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5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稿)


  现就《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对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资料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决定精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需提供资料,特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浙江省(含宁波)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一)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总分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项目部不再需要提供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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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办发[2019]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省委改革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以“最多跑一次”理念撬动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通知》(浙改办[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财政服务领域工作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三次全会以及全省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办的快”“办得好”和提升财政服务能力为重点,着力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绩效。


  二、主要举措


  (一)不断深化会计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及备案管理改革


  在会计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及备案管理工作已实现“一次不用跑”的常态化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及备案”以及“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及备案”事项已100%实现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精减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间、优化办事环节。


  1.精减办事材料。3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申请材料从4项减少到3项。5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申请材料从4项减少到3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申请材料从8项减少到6项。


  2.压缩办理时间。3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时间从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5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终止备案时间从5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时间从1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


  3.优化办理环节。5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办理环节从5个环节优化为3个环节。


  (二)持续优化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便民缴费功能


  致力于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新模式,目前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现了全省所有行政区划全覆盖全贯通,移动端实现了与“浙里办”的全面融合接入,已成为“浙里办”核心应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第三方支付渠道,加快平台接口组件化开发,实现“功能全上线”“市县全贯通”,以“掌上支付”保障“掌上办事”,继续优化用户体验,迭代升级,持续提升公共支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代收机构和收款银行动态监管,防范资金安全风险。


  1.继续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支付,梳理清单,明确任务,力争除土地出让收入外,通过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90%以上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2.有力有序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推广应用,打通公共支付财政票据取票的地域限制,力争全省通打通取。加快实施电子票据改革,重点推进医疗电子票据全省实施工作,建设电子票据真伪验证平台。


  3.加快电子票据改革,重点推进医疗电子票据全省实施工作,建设电子票据真伪验证平台,在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市县区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


  4.加强对代收机构及收款银行的监管,建立代收机构及收款银行的代收资金动态监管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三)不断完善政采云平台功能和应用


  政采云平台是全国唯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省政府数字化转型首批21个重大项目之一,被评为2018年全省改革创新项目。目前,平台不仅实现全省覆盖,而且正走向全国。2019年,力争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交易规模突破1200亿,全国新增5个省份,100个区划的推广应用。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1.推进政采云平台“企业购”建设和试点工作,启动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通过政采云平台实施采购试点工作。


  2.优化电子卖场采购模块,持续完善“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


  3.推进项目电子采购建设和应用,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


  4.推进“浙江制造(精品)馆”“农业(扶贫)馆”等主题馆建设。


  5.对接“浙里办”,升级掌上专家注册功能,新增掌上采购计划管理和掌上供应商注册。


  (四)持续深入开展“上门服务至少一次”活动


  全省财政系统延伸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已连续两年开展“上门服务至少一次”活动,成效显著,并形成了服务“品牌”效应。2019年,结合“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和“三服务”活动,继续坚持结果导向,创新形式载体,注重活动实效,为企业、部门、单位送政策、送服务,加快推动全省一盘棋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更好地服务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促进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


  1.打造省级清单2.0版。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及2019年财政改革重点,完善、细化“改革指导清单”和“服务清单”两张清单;结合“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和“三服务”要求,新增上门服务“调研清单”,选取财政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上门服务与工作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效结合起来,最终形成调研成果,推动财政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和完善,助力财政管理向更深更实推进。


  2.组织开展“政策宣讲辅导月”活动。重点围绕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民营企业减税降负等财税扶持政策、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等内容。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机制,宣讲辅导面向省级、市县、乡镇、企业等四个层次开展,其中:省级部门(单位)、省级企业、市县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上门宣讲辅导;乡镇街道、市县企业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上门宣讲辅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行动方案。要加强信息互通、政策协同和工作对接,共同推动方案落地。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局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筹划,周密组织,牢牢把握“最多跑一次”行动方案的方向、形式、标准和节奏,有序开展活动,注重质量,有力推进。


  (三)深化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财政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具体举措和工作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不断发掘和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2019年财政服务领域项目实施计划


  附件全文:


2019年财政服务领域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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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1
文号:浙财办发[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财会[2019]1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8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会计师事务所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zjzwfw.gov.cn),以法人身份在线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也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办理。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于4月7日前完成报备工作。请会计师事务所按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报备过程中,应认真对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自查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如存在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形的,应先整改再报备,否则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专门人员保质保量做好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为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实好《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浙财办发[2019]10号)“3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时间从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的要求,自2019年开始,省财政厅授权各市财政局自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对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报备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确保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要确保在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的审核。


  年度报备材料审核应重点关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的材料是否完整;(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尤其是合伙人(股东)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规定资格条件;(3)分所负责人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注册会计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本地区是否存在“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5)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时整改。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联动,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4月底前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信息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同时,要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现状分析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5月12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行业现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数量、规模分布以及业务收入情况;


  2.本地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浙财会[2018]4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8]45号)有关情况;


  3.对我省持续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管理“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四、联系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咨询联系人:郑书剑


  联系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工作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 0571-87896610 宁波市 0574-87188021


  温州市 0577-88598523 嘉兴市 0573-82085446


  湖州市 0572-2150071 绍兴市 0575-88126802


  金华市 0579-82468732、82882612


  衢州市 0570-3055210 舟山市0580-2282601


  台州市 0576-88209961 丽水市0578-2669239


  省财政厅 0571-87058439


  为确保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目标,3-4月份省财政厅将赴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上门集中辅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材料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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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6
文号:浙财会[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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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有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税务总局印发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以新机构展现新气象新作为,依法治税迈出坚实步伐。


  一、2018年度税收法治建设基本情况


  (一)凝心聚力,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平稳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我局第一时间建立“1+11+12+4+1”工作机制,即1个机构改革工作小组、11个具体工作组、12个联络(督导)组、4个纪律检查组以及1项督查通报制度,坚持挂图作战、对表推进,确保改革部署“责任到人、任务到天、日清日结”。市级税务机构和各区县(市)级税务机构已分别于6月15日、7月5日顺利挂牌;截至9月30日宁波市税务系统“三定”方案全部落实到位;目前各项业务改革、融合平稳有序、纵深推进,有力推动改革事合人合力合心合。


  2.依法做好组织收入工作。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2018年宁波市税务系统办理各类减免税款497.03亿元,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覆盖面继续保持为100%。


  3.积极完成“金三”并库工作。为强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完成后依法治税工作的信息化支撑,我局积极部署“金三”并库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编写并库操作手册(增量版),集中骨干力量做好“金三”并库。2018年12月31日,我局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版正式上线,税收信息化发展迈出跨越性一步,也为全国金税三期并库提供了宁波经验。


  4.切实助力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落实税务总局以及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要求,出台32项针对性的扶持举措,进一步降低成本税费,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并做好工作保障,将一揽子政策、举措进行了责任分解,有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地生根,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二)制度先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1.认真贯彻税制改革要求。有序完成环保税改革,建立起市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机制,畅通纳税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三方沟通渠道,平稳实现“税费平移”;全面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上下联动、深耕细作,将改革任务分解为6大类26小类工作,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全面保障个税改革有序推进。


  2.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我局重点做好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清理前市局有效规范性文件303件,清理后全文失效或废止225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17件、修改31件。与此同时,我局积极采取“先替代方案,再逐件清理”的方式做好涉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工作,其中地方政府涉税规范性文件通过本次清理废止7件、修改50件。


  (三)程序为重,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制度保障,及时制定《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并确立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工作机制,对决策范围、对象、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在决策过程中,我局严格落实集体讨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决策程序,有效促进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


  2.有序推进重案审理。充分贴合新税务机构的稽查体制特点、案件总体情况,合理调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判断标准,继续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审理过程痕迹化、案卷管理电子化、案件审理规范化”,有序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四)法治为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有效统一裁量基准。经过充分调研、讨论,制发了《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常见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划分为8大类、53项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有效促进了“执法一把尺子、处罚一个标准、行为一个准绳”,保障了行政处罚的规范与公正。


  2.规范开展税务检查。我局积极会同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构建多层次打防结合的工作体系,建设形成“情报联通、行动联动、数据联用、骗虚联打”的工作格局,并进一步完善与征管部门间的案源通报、报表共享和风险快速反应机制。


  (五)挺纪在前,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不断完善督察内审。着力做好内控机制建设,我局正式上线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在系统中布控风险点、设置防控措施,并自建企业所得税、流转税、财行税等内控指标。借助该平台,及时对涉税风险问题进行防控和处理,有效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


  2.持续强化党纪监察。压实主体责任、聚焦关键少数,紧盯关键岗位和关键节点,我局针对重点人群、重要岗位、重要节点存在的廉政风险,定制《廉政风险主动干预提醒单》。严格落实执纪审查、“一案双查”制度。


  (六)畅通渠道,完善救济、纠纷化解机制


  1.依法做好复议应诉。完善组织保障,及时发文调整行政复议委员会;加强队伍建设,积极邀请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参与案件研讨;增强工作合力,复议机构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当事人积极沟通,充分掌握案件实情,在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基础上确保“案结事了”。


  2.不断完善信访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机制,并对重要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深化内部协作与外部协调,确保责任到人、处置到位、过程留痕,助推信访问题妥善化解。


  (七)阳光便民,全面推进税收政务公开


  1.积极做好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在2018年6月15日挂牌当天,宁波税务官方网站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税务频道同步上线运行,有效保障政务公开“无缝衔接”;全面落实主动公开要求,明确主动公开的基本目录、时间要求,确保应公开尽公开。截至目前,新税务机构成立后通过市局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约600条,官方微信发布办税辅导、政策解读等微信内容1780余条,并举办多场线上微信活动,有效扩大了信息公开受众面和影响力。


  2.依法、便民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正式发文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管理办法、工作规程以及保密审查办法,做好定岗定责并完善内部流程,妥善应对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的行政复议及诉讼事项,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五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八)和谐共治,增强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1.加强普法宣传,构建和谐征纳环境。提高纳税人学堂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每月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更新培训计划,方便纳税人查阅课程和及时参训;积极做好走访调研,于11月专题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在上门服务的同时做好法治宣传,活动中共计走访企业664户、开展座谈会98场,收集企业反映问题667个,另收集企业意见建议307条并全部采纳,有力促进了和谐征纳环境的构建。


  2.推进税收共治,强化纳税信用应用。加强对失信纳税人的联合惩戒,建立“一横两纵”黑名单联合惩戒机制,利用新闻媒体、地铁站LED屏幕等平台开展黑名单联合惩戒宣传,有效营造税收共治氛围,形成从案件录入、案件推送、惩戒实施、惩戒反馈到宣传增效的成熟工作链。


  (九)专业为本,加强税收法治队伍建设


  1.加强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目前,宁波市税务系统已有公职律师32人,另选聘有既熟悉税收工作又具备法律技能的税务人员为内聘法律顾问,建立起内外法律顾问协同的工作机制。在市局政策法规处设立了公职律师办公室,做好公职律师的日常联络、案件交流。积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全年选派公职律师7人次参加税务总局、市律协举办的培训班,并于12月举办了全市税收法规业务培训班,各区县(市)局法制骨干、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共40余人参加培训,收到良好效果。


  2.提升税务干部执法能力。一是增进税务干部法律素养,通过开展专题法制教育活动、推行无纸化在线学习等形式,提高税务干部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组织做好执法资格考试工作,把好执法人员法治入门关,2018年共有214名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全国税收统一执法资格考试。


  (十)党建引领,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小组机制建设。一是加强党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和充实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重新制定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办公室工作规则。二是落实领导小组常态化工作机制,2018年我局共召开领导小组会议4次,议题涵盖裁量基准、规范性文件清理、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等重点工作,切实发挥出领导小组的核心作用。


  2.紧抓关键少数,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充分依托依法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领导干部会前学法,提升其法律素养、法治能力。组织做好领导干部述法工作,要求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述廉评议的同时对其年度学法、用法情况进行述法评议,促进领导干部运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开展工作。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工作机制有待实践检验。当前,税制改革不断纵深推进,税收业务、征管流程、法治建设都处于持续的融合与变化之中,现行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在形势变化中能否继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二)税务干部法治理念有待继续提升。随着依法治税的不断推进,我局干部的法治理念近年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仍有少数干部法治理念薄弱、法治思维不足,持续推动全体干部法治理念的提升任重道远。


  (三)法治队伍实践能力有待继续加强。我局目前共有公职律师32人,且各区县(市)税务局均选聘有内部法律顾问,但这支队伍实战经验尚有不足,还需强化实践提升,锻造出一支靠得住、用得着、打得赢的税收法治队伍。


  三、2019年度工作计划


  (一)以“三小组”为保障,充分发挥领导体制作用


  1.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加强党建引领,及时依规调整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严格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部署、统筹。


  2.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强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对复议、诉讼案件办理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办案程序,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3.充分发挥重案审理委员会作用。及时修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做好重案审理的信息化建设,优化审理模式,充分发挥审委会在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方面的作用。


  (二)以“三深化”为手段,不断夯实法治工作基础


  1.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及时研究制订“三项制度”推进工作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及清单范本,确保新机构“三项制度”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2.深化法治基地建设。把法治基地建设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进一步与绩效管理对接,完善评价标准、加强动态管理,充分发挥法治基地的引领作用。


  3.深化法治信息化建设。积极建设完善并推广运用“一站式法治建设工作平台”,充分实现“数据共享、流程互通、操作便捷、高效联动”,助推税收法治各项工作有机融合。


  (三)以“三发挥”为途径,全面提升法治工作水平


  1.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与反馈,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持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与合规性评估工作。


  2.发挥法治队伍作用。加强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积极搭建学习、交流、工作、实践四个平台,做好骨干力量培育,带动提升税收法治水平。


  3.发挥指导案例作用。健全税务指导案例制度,不断丰富税务指导案例库,进一步提高指导案例的应用效果,促进指导案例工作向纵深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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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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