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针对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增值税征管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发该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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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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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为了保证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且具有操作性,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前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形成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及时清理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公布,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基层税务机关了解和执行有关规定,促进依法治税。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公布的《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共涉及3份文件,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总局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260号)、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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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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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2017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根据第45号公告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相关要求,2020年3月10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第66号公告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ETC客户可通过全国统一的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获取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收费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是分段建设再逐渐连接成网的,经营管理者(投资收费主体)不尽相同。当ETC客户通行后,其交纳的通行费会按照不同路段的行驶里程和收费标准,拆分给不同的经营管理者。根据财税政策规定,当ETC客户一次通行涉及多家经营管理者所辖路段时,需分别开具多张通行费电子发票。由于传统入账报销需要提供纸质会计凭证,ETC客户下载通行费电子发票后需逐张打印,会给ETC客户和企事业单位财务处理带来不便,增加工作量。此外,由于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条件尚不具备,政府还贷公路(其通行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代为开具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


  二、有关调整变化


  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坚持用户至上和问题导向原则,在对第17号公告内容优化完善的基础上,于2020年4月27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4号),实现了“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


  (一)优化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明确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成纸质件。具体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执行。


  (二)提供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ETC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可以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


  (三)启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开具试点。ETC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继续开具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三、示例说明


  例如一位货车ETC客户,一个月通行了20次高速公路,平均每次长途通行涉及8家不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财税电子票据开具规定,最多会开具160张电子票据。按照传统财务报销方式,需要将160张发票逐张打印后入账报销。按照第24号公告规定,为便捷财务处理,ETC客户在登陆电子票据服务平台时,可获得一张电子票据汇总单和一个含有160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其中,电子票据汇总单上详细列明了20次通行记录,包括通行时间、出入口信息、通行费金额,以及行程对应的160张电子票据编码、详细金额和税额明细。在符合财会〔2020〕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下,ETC客户可将电子票据汇总单和含有160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直接提供给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入账报销处理,无须再打印纸质件,实现了“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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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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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房租负担、推动出租方对其减免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2020年上半年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度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按减免租金的总额和出租方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孰低原则确定。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至少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未达三个月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叠加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叠加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四)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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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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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行业、广大个体工商户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是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缴纳的固定税收。当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我省在落实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予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基础上,在地方税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出台了两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事项


  《公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范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明确了免征减免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出租方的范围;根据疫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了免税条件、免税期限;根据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办理时限和享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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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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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贵州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夯实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服务管理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省级列名企业)纳税服务和风险管理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是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的重要基础。加强名册管理,了解、掌握集团内部管理层级、资产关联关系、地区分布等情况,有助于税务机关明确服务管理范围,提高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有助于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纳税遵从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省税务局可参照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职责、规范名册管理工作方式、理顺内外部关系,对于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体系、提升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大企业纳税遵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定省级列名企业


  省级列名企业的选定是省税务局根据省内上市公司、省国资委管理的大一型企业、行业代表性企业以及年度缴纳税额等综合条件确定的企业集团,包括达到上述条件的单一法人企业。同时,为了解、掌握一些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财务等情况,加强相应的服务与管理,公告规定具有行业代表性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也均纳入省级列明企业范围。


  三、如何调整省级列名企业


  根据省税务局服务和管理需要,省级列名企业名单保持总体稳定,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省级列名企业,由省税务局筛选确定或市级税务局推荐。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未满足《公告》第二条有关条件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


  省税务局按年确定省级列名企业名单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在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实行按年动态管理。


  四、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范围包括省级列名企业在黔总部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具体分为内资企业集团和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集团控制”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及其应用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五、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哪些项目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六、省税务局在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省税务局在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省级列名企业名单和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组织省级列名企业总部报送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审定省级列名企业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七、列入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工作职责有哪些


  列入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税务局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省税务局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八、规范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集团,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集团总部及相应成员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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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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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发该公告,就本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填写《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统一制定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范本,明确试点企业与会员的双方权责。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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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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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二、《公告》内容解读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适用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明确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度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时,仍然沿用上述判断方法。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时间要求。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4.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办理方式。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一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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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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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税种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推动“放管服”改革提质增效,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减少报表报送次数,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税种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种综合申报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从税种征收管理的角度来看,也有利于加强对税种信息的综合管理。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进入税种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三、关于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照半年纳税,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调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公告》发布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按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告》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考虑纳税人现有办税习惯,为便捷纳税人纳税申报,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仍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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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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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对于我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其中引用的《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阳江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已于2020年4月29日废止,并重新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所以必须对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告进行重新修订。


  二、主要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


  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37号)


  4、《阳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阳国税发〔2017〕170号)


  5、《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三、主要内容


  对我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1、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及办理报验登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市内其他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3、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局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8年第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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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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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国务院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在畅通金融服务毛细血管、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担保费率偏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正向激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切实降费让利”的要求,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财政部在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引》。


  《指引》的出台,有三方面积极意义:


  一是强化金融支持稳企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出台《指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激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与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形成合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守住“六保”底线。


  二是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国家不断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四梁八柱”,相继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导意见》等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描绘了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蓝图。《指引》与《指导意见》一脉相承,改变简单套用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指标的现状,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统一指导和规范。


  三是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助推器。一段时期以来,在“重盈利考核”的绩效评价导向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了“垒大户、挣快钱、高收费”以及“裹足不前”两种发展倾向,政策功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指导意见》的落实效果有待提升。《指引》突出政策导向,坚持职责定位,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拓展业务规模,有助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体系有哪些特点?


  答:《指引》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归纳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二是鼓励业务拓展。在经营能力方面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等指标,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主动作为、扩大业务规模。


  三是弱化盈利考核。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不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增幅最大化,同时明确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


  四是强化正向激励。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问:《指引》适用于哪些融资担保机构?


  答: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应依据《指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为明确界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范围,《指引》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定义,即“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是实施名单制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对于名单外的国有控股机构,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政策及资金支持,不得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


  此外,对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统一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管理,但考虑到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定位特殊、单笔规模更小、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指引》另行设置了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问: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共用一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兼顾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答:考虑到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业务模式和机构定位上的异同,《指引》在绩效指标体系设置上兼顾了原则性与灵活性:


  一是在指标设置上“合二为一”,选取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担保费率、放大倍数、代偿率等担保、再担保机构通用的评价指标,构建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是在分值设定上“一分为二”,分别编制了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评分表,并针对再担保机构不开展直保业务以及发挥体系龙头作用的特点,适当降低其经营能力指标分值,提高体系建设指标分值,体现各有侧重。


  三是在具体操作上“统分结合”,既统一给出了各项指标的分值和评分标准,供参考使用,又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因地制宜”、“量体裁衣”,适当调整指标及分值,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问:如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答:在工作理念上,坚持“目标管理、结果导向”,即先合理设定当年经营目标,再根据各项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对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在工作程序上,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机构当年经营计划及上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年初目标值,在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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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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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第四议定书”)于2019年11月28日在澳门正式签署。第四议定书对《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相关议定书(以下简称《安排》)作出修订,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


  (一)关于序言


  第四议定书对《安排》的序言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序言说明签署《安排》的目的是发展双方经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安排》的作用包括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


  (二)关于人的范围


  第四议定书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按照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该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该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安排待遇。


  另外,第四议定书明确,《安排》不应影响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第四议定书列名的特定条款除外)。


  (三)关于居民


  第四议定书修改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则,即当除个人以外的实体同时构成双方居民时,应仅将其视为一方居民适用《安排》的规则。


  《安排》原条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这个人在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在另一方设有总机构,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


  第四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需由双方主管当局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如果双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得享受《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但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四)关于常设机构


  关于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安排》原条款规定,当一个人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第四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当一人在一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经常性地订立合同,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且相关合同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或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或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该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关于独立代理人,《安排》原条款规定,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它独立代理人在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第四议定书将独立代理人排除情形修改为,如果一人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独立代理人,并同时解释了紧密关联企业的定义。


  (五)关于财产收益


  《安排》原条款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在转让公司股份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50%的价值曾经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第四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六)关于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


  第四议定书增列了“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主要目的测试”,如纳税人相关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安排优惠待遇,则不得享受安排优惠待遇,其适用范围由第三议定书规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条款扩展至所有条款。


  二、增列政府投资条款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澳门间资本流动,减轻有关惠民合作项目的税收负担,第四议定书增加了“政府投资”条款,规定一方政府从其出资参与双方合作设立在另一方主要用于民生项目的基金取得的所得,在另一方享受免税待遇。该规定目前适用于广东粤澳合作发展基金。未来,双方政府合作设立类似性质的基金,经双方主管当局共同认可后,也可以适用该规定。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四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第四议定书于2020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2020年5月14日或以后支付的所得,其他条款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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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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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明确和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制定本公告。


  二、哪些纳税人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在江西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三、执行不同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报送哪些财务会计报表?


  根据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要求和种类有所区别: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或业务活动表)。


  (三)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制度需要编制的未在报送范围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有何要求?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分为按季和按年度报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其他纳税人按季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上述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期限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举例: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季度应报送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年度应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按季度应增加报送现金流量表。如果纳税人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五、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途径有哪些?


  纳税人除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外,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过网上报送的不再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同时,为提高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效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开发了“财务报表转换工具”,方便纳税人一键上传财务会计报表,转换工具可在“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


  六、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中有什么其他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报送相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


  七、公告施行时间


  考虑到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延续性,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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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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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税收政策。2019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同意在赣州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支持我省外贸新业态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后,制定了《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试行办法主要明确了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具体条件;规定了试点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办理免税备案、出口免税申报、留存备查相关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等事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等。


  试行办法目前仅适用于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如果今后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调整,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三、施行时间。根据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工作要求,为配套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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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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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邮寄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邮寄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自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开展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税款(以下简称“委托邮政部门双代”)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既为纳税人代开和使用发票拓宽了渠道,也缓解了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压力,获得了税务部门、邮政部门和纳税人三方的好评。为进一步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公告》在目前“委托邮政部门双代”业务的基础上,拓宽了代开发票的方式、票种、范围和领取发票方式,回应纳税人诉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比我局2018年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代征税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公告》在代开发票的种类方面,增加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在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方面,应纳税人需求,允许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劳务和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


  公告同时明确了申请代开发票和申请邮寄发票的情形以及代开和邮寄发票的其他事项,如邮政部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完税证明的打印、邮寄发票的流程和费用问题、手机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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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0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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