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依据财金[2023]98号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文件的通知,自2023年11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示范工作,尽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助推更多项目落地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首批示范项目实施
(一)高度重视PPP项目示范工作。项目示范是财政部门规范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抓手。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示范项目的组织领导,配备必要的业务骨干人员,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跟踪进展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确保示范项目实施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要发挥政府集中采购降低成本的优势,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选择一批能力较强的专业中介机构,为示范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严禁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将项目包装成PPP项目。
(三)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责。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示范项目物有所值定性分析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所有PPP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并报财政部备案,加强示范项目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四)及时上报示范项目实施信息。对于示范项目的实施方案、合作伙伴选择、物有所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在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财政部将不定期组织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二、组织上报第二批备选示范项目
(五)在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征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筛选征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加快建立项目库。
(六)确保上报备选示范项目具备相应基本条件。项目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应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所在行业已印发开展PPP模式相关规定的,要同时满足相关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七)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重点推进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存量项目债务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对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和实现“物有所值”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八)认真组织备选示范项目筛选上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上述要求,严格筛选上报适宜采用PPP模式的第二批备选示范项目,将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初步方案、以及PPP示范项目申报表和基本信息表,于2015年7月15日前书面(含电子版,下载网址:http://jrs.mof.gov.cn/ppp/)报送财政部(金融司,联系人张帆,010-68551078;PPP中心,联系人刘宝军,010-88659335)。申请第二批示范项目时,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应当提交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承诺在项目实施各操作环节中,将严格执行财政部一系列制度规范,尽快完成项目实施,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三、构建激励相容的政策保障机制
(九)建立“能进能出”的项目示范机制。对已列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如项目交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采用PPP模式,或一年后仍未能进入采购阶段的,将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前期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审查示范项目是否符合PPP模式的必备特征。符合PPP模式特征的,将作为实施范例进行推广。不符合PPP模式特征的,财政部将督促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或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财政部将建立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进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抓紧出台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物有所值操作指引等配套实施细则,为PPP项目示范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在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财政部相关司局及PPP中心将进行跟踪指导,推动示范项目顺利实施。
(十一)完善示范项目扶持政策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用好用足现行各项扶持政策,按规定申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和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政策中对PPP倾斜支持奖励政策等政策支持。中央财政加快推动设立PPP基金,研究出台“以奖代补”措施,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财政部
2015年6月25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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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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