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7-25
文号:国税发[1997]1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502号),决定在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逐步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并选定抚顺、厦门、赤峰、北京、郑州等17个城市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作为先期推广应用该软件到县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试点单位。近一年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对地、市级税务局分别举办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配备了开展上述工作所需计算机和配套设备,并应用此套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试点单位也按照总局的要求先期在市、县两级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在税务稽查机构内建立了局域网,部分单位还实现了市、县(区)两级的通讯联网。通过《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达到了快速传递稽查信息,及时掌握稽查动态,了解稽查案源情况,为各级领导提供详细的稽查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加强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逐步培养出一批既善稽查实务,又会应用计算机的骨干力量。在该软件的应用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指出了该软件在业务上和技术上的不足,为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但是,也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总局的要求,至今仍有7个单位未举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有少数单位没有为稽查机构配备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名单附后),个别试点城市至今尚未开展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修改、完善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近期将分别通过电子信箱或软盘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请各地注意接收,并及时安装、使用。具体接收、安装方法见附件《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说明》。

  该软件系统是基于FOXPRO环境,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有维护能力,同时为便于与各地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相衔接,推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在下发完善的软件同时,下发源程序代码。为维护版本的统一性,该软件主体部分由总局统一进行维护。各地可通过增设模块或编制接口程序,增强软件的查询、统计功能或与自用的征管、计会软件相衔接,但各地均不得对源代码和数据库进行擅自修改,对于软件所作的任何改变,不得破坏向总局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也不得与稽查工作业务规程相抵触。

  二、各地要在1997年三季度内,完成对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尚未对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组织上述培训的,务必在三季度同时完成对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培训任务。

  三、各地应当自收到新版本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后,即使用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尚未应用该软件的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务必在三季度内安装、使用。1997年下半年度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及上报案例,应当使用新版软件产生,并向总局报送电子数据和纸制报表及案例。

  四、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应从1997年四季度开始,使用该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各地应在此之前为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所需经费可从总局下拨的1997年度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尚未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的,应当在三季度内补配。鉴于新版软件中新增稽查档案管理模块,各地可考虑为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各配备一台光电扫描仪。

  五、总局确定的17个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试点城市计算机配备不足的,各地应当在1997年度总局下拨的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追加安排。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02号文的规定,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并于1997年9月底前将试点进展情况向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并于1997年11月底前,将此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向总局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

  一、关于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说明

  二、未举办培训班和未配齐计算机单位的名单

  附件一:


关于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说明


  新版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TAMIS)安装软件、源代码程序及“补充说明书”已全部存放于一期及二期广域网服务器(地址为130.9.1.1)的JCGL目录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软件

  共8个压缩文件,文件名分别为DGK1.ABJ、DISK2.ABJ、…、DISK8.ABJ。将这8个文件解压缩到软盘后,即形成1#、2#、…、8#系统安装盘。其中,8#安装盘为扫描驱动程序,驱动程序名为setup.bat。

  二、源代码程序

  共4个压缩文件,存放于JCGL\SOURCE子目录下,是使用ARJ压缩软件进行多卷压缩而生成的。

  三、补充说明书

  存放于自解压缩文件README.EXE中,运行该文件可得到一个名为README.DOC的文档,该文档是使用WORD7.0 forWINDOWS95而编辑的。

  四、CuteFtp软件

  这是一个图形化的文件传输工具软件,各地可首先卸下并安装该软件,然后利用它来卸下其他软件及文档(注:一期广域网上没有此工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吉林、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江西、甘肃、四川、广西、福建、海南、贵州、内蒙、重庆、宁波、厦门、青岛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西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可通过二期广域网接收上述软件,具体的接收方法为:以LOCAL/LOCAL从登录到一期广域网服务器并进入到LOCAL/JCGL目录下,或者以WAN2USER/LOCAL登录二期广域网服务器并进入到JCGL目录下;如需利用CuteFtp工具,则将其卸载到本地工作站进行安装;将JCGL目录下的所有内容分别卸载到本地工作站,进行解压缩并拷贝到软盘上。

  对于其他尚未与总局接通广域网的单位,总局将于7月下旬将全部新版程序及文档的磁盘寄发各地,请各地注意接收。至8月上旬仍未接收到《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单位,应及时与总局联系。

  各地计算机部门应及时协助稽查部门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和下发工作,尽快地将工作推向前进。各地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为维护版本的一致性,各地如遇到软件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进行软件维护。原则上,各地不得对源代码或数据库进行擅自修改。

  二、一些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通过增设模块或编制接口程序来增强软件的查询、统计功能或与自用的征管软件、计会软件相衔接。对于软件所作的任何改变均不得破坏向总局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也不得与稽查业务规程相抵触。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或信息中心进行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王若华(010—63417436)、廖朝晖(010-63417627)、刘书明(010—63417694)。

  附件二:

未举办培训班和未配齐计算机单位的名单


  一、未举办稽查规程业务和软件培训班的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省级税务稽查机构未配备计算机的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三、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未配齐计算机的单位(按平均每个稽查分局至少配备一合计算机计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