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7-25
文号:国税发[199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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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6]502号),决定在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逐步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并选定抚顺、厦门、赤峰、北京、郑州等17个城市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作为先期推广应用该软件到县级税务稽查机构的试点单位。近一年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对地、市级税务局分别举办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配备了开展上述工作所需计算机和配套设备,并应用此套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试点单位也按照总局的要求先期在市、县两级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在税务稽查机构内建立了局域网,部分单位还实现了市、县(区)两级的通讯联网。通过《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达到了快速传递稽查信息,及时掌握稽查动态,了解稽查案源情况,为各级领导提供详细的稽查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加强了税务稽查内部管理,逐步培养出一批既善稽查实务,又会应用计算机的骨干力量。在该软件的应用过程中,各地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指出了该软件在业务上和技术上的不足,为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但是,也有少数单位没有认真落实总局的要求,至今仍有7个单位未举办《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培训班,有少数单位没有为稽查机构配备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名单附后),个别试点城市至今尚未开展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为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修改、完善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近期将分别通过电子信箱或软盘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请各地注意接收,并及时安装、使用。具体接收、安装方法见附件《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说明》。

  该软件系统是基于FOXPRO环境,考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有维护能力,同时为便于与各地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相衔接,推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在下发完善的软件同时,下发源程序代码。为维护版本的统一性,该软件主体部分由总局统一进行维护。各地可通过增设模块或编制接口程序,增强软件的查询、统计功能或与自用的征管、计会软件相衔接,但各地均不得对源代码和数据库进行擅自修改,对于软件所作的任何改变,不得破坏向总局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也不得与稽查工作业务规程相抵触。

  二、各地要在1997年三季度内,完成对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尚未对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组织上述培训的,务必在三季度同时完成对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的培训任务。

  三、各地应当自收到新版本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后,即使用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尚未应用该软件的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务必在三季度内安装、使用。1997年下半年度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及上报案例,应当使用新版软件产生,并向总局报送电子数据和纸制报表及案例。

  四、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应从1997年四季度开始,使用该软件进行有关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各地应在此之前为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所需经费可从总局下拨的1997年度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安排。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尚未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和配套设备的,应当在三季度内补配。鉴于新版软件中新增稽查档案管理模块,各地可考虑为省级和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各配备一台光电扫描仪。

  五、总局确定的17个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试点城市计算机配备不足的,各地应当在1997年度总局下拨的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追加安排。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02号文的规定,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并于1997年9月底前将试点进展情况向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并于1997年11月底前,将此项工作的进展落实情况向总局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

  一、关于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说明

  二、未举办培训班和未配齐计算机单位的名单

  附件一:


关于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说明


  新版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TAMIS)安装软件、源代码程序及“补充说明书”已全部存放于一期及二期广域网服务器(地址为130.9.1.1)的JCGL目录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软件

  共8个压缩文件,文件名分别为DGK1.ABJ、DISK2.ABJ、…、DISK8.ABJ。将这8个文件解压缩到软盘后,即形成1#、2#、…、8#系统安装盘。其中,8#安装盘为扫描驱动程序,驱动程序名为setup.bat。

  二、源代码程序

  共4个压缩文件,存放于JCGL\SOURCE子目录下,是使用ARJ压缩软件进行多卷压缩而生成的。

  三、补充说明书

  存放于自解压缩文件README.EXE中,运行该文件可得到一个名为README.DOC的文档,该文档是使用WORD7.0 forWINDOWS95而编辑的。

  四、CuteFtp软件

  这是一个图形化的文件传输工具软件,各地可首先卸下并安装该软件,然后利用它来卸下其他软件及文档(注:一期广域网上没有此工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吉林、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江西、甘肃、四川、广西、福建、海南、贵州、内蒙、重庆、宁波、厦门、青岛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西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可通过二期广域网接收上述软件,具体的接收方法为:以LOCAL/LOCAL从登录到一期广域网服务器并进入到LOCAL/JCGL目录下,或者以WAN2USER/LOCAL登录二期广域网服务器并进入到JCGL目录下;如需利用CuteFtp工具,则将其卸载到本地工作站进行安装;将JCGL目录下的所有内容分别卸载到本地工作站,进行解压缩并拷贝到软盘上。

  对于其他尚未与总局接通广域网的单位,总局将于7月下旬将全部新版程序及文档的磁盘寄发各地,请各地注意接收。至8月上旬仍未接收到《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单位,应及时与总局联系。

  各地计算机部门应及时协助稽查部门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和下发工作,尽快地将工作推向前进。各地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为维护版本的一致性,各地如遇到软件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进行软件维护。原则上,各地不得对源代码或数据库进行擅自修改。

  二、一些计算机应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通过增设模块或编制接口程序来增强软件的查询、统计功能或与自用的征管软件、计会软件相衔接。对于软件所作的任何改变均不得破坏向总局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也不得与稽查业务规程相抵触。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或信息中心进行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王若华(010—63417436)、廖朝晖(010-63417627)、刘书明(010—63417694)。

  附件二:

未举办培训班和未配齐计算机单位的名单


  一、未举办稽查规程业务和软件培训班的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省级税务稽查机构未配备计算机的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三、地、市、州一级税务稽查机构未配齐计算机的单位(按平均每个稽查分局至少配备一合计算机计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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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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