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升与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文时间:2019-10-26
来源: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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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19)内0203行初44号


原告张东升,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宋宝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升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升于2019年6月10日以诉求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东升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包 英


人民陪审员   梁建霖


人民陪审员   胡冬梅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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