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政局,市税务系统各征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
12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现转发你单位,并按照国家要求和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和区分担机制
(一)留抵退税分担比例。
自2019年9月1日起,我市分担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部分,参照国家办法并结合市对区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予以分担。具体情况:一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四分局”)征管企业,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按中央级50%、省市级50%比例分担。二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征管的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区县代征市级企业,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按中央级50%、省市级25%、地市级25%比例分担,其中地市级25%部分中,15%由市级大企业收入下划区直接负担,10%由各区按上年增值税地市级分享额占比分担。三是其他企业,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按中央级50%、省市级25%、地市级25%分担,其中地市级25%部分中,15%由企业所在区直接负担,10%由各区按上年增值税地市级分享额占比分担。
(二)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具体操作办法。
在办理留抵退税时,除四分局征管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全部由市级负担外,其他企业参照财政部办法,按照“市级垫付大头、各区按比分担”原则办理,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税款及时退付。具体情况:一是对三分局征管的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区县代征市级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部分先由市级财政垫付,次月再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留抵退税分区数据,按照各区留抵退税分担比例办理调库。二是对其他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部分中,35%先由市级垫付,15%由企业所在区直接退付,次月再由市和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留抵退税分担比例办理调库。
二、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各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时,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以下情况填列:一是对四分局征管的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50%填列。二是对三分局征管的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区县代征市级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50%填列。同时市税务局应建立企业台账,参照市级大企业管理模式,每月提供市财政局办理调库。三是对其他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35%、地市级15%填列。
(二)2019年已发生的留抵退税调库处理。
12月26日前,各税务部门对自2019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留抵退税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调整留抵退税科目,国库部门依据税务部门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市财政局根据市税务局调库后的相关收入数据,通过两级结算办理财力补助或上解。
三、关于财政调库
(一)市与各区留抵退税调库规模。
市与各区留抵退税调库规模主要根据以下数据确定:一是对于中央调增或调减我市的收入,由市财政根据市和各区上年增值税收入比重共同分享或分担;二是对于市财政多垫付的留抵退税,根据各区应负担比例测算负担规模;三是对各区之间应按比例分担的10%留抵退税,根据各区上年增值税收入比例分担。
(二)财政调库处理。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市和各区应调库数额,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发起,并通过相应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
1.区财政调库:每月上旬,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应调库数额,向区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区级调整至市级。各区国库依据财政部门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2.市财政调库:每月市财政局测算市级应调库数额,待区财政调库后,向市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市级调整至区级。市分库依据市财政局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每年1月,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办理上年12月的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年收入。各区级国库在上年12月31日向市级金库报解最后一份日报表后,整理期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
四、滨海新区对下预算管理有关事项
(一)留抵退税负担比例。
一是市级大企业以及按市级大企业管理的有关开发区代征市级企业,应由新区负担部分,新区本级企业全部由区财政负担;各开发区企业,由新区本级与相关开发区按照50:50比例负担。
二是其他企业。应由新区负担部分,按照企业归属,由新区本级或相关开发区全额负担。
(二)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具体操作办法。
在办理留抵退税时,按照“明确企业归属、每月收入调库”原则实施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对其他企业,留抵退税地方50%部分中,新区直接负担的15%部分,按照企业归属,由新区本级或相关开发区全额负担。每月上旬,新区财政根据新区税务提供的资料,测算新区本级和各开发区调库数据,作为调库依据。
(三)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各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时,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以下情况填列:一是新区本级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35%、地市级15%填列。二是各开发区企业,预算级次按照中央级50%、省市级35%、区县级15%填列。
(四)关于财政调库。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新区本级和各开发区应调库数额,分别由新区财政局和各开发区财政局发起,并通过相应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其中:企业所在地开发区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各开发区财政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由“区县级”调为“地市级”;企业所在地开发区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新区财政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由“地市级”调为“区县级”。
1.各开发区财政局调库
每月下旬,相关开发区财政局根据新区财政局提供的应调库数额向各开发区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区县级调整至地市级。各开发区国库依据相关开发区财政局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2.新区财政局调库
每月下旬新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和相关开发区财政局退税测算应调库数额,向新区本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目)科目,将应调库收入由地市级调整至省市级和区县级。新区国库依据新区财政局送交的更正(调库)通知书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的相关事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9年12月24日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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