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199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随着全国信息化工作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系统税收电子化工作也在稳步前进。为使税务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根据各地的要求和计算机配备的现状,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及《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本着节俭、效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量力而行地搞好本地区的计算机建设,切不可盲目攀比和追求豪华。配备计算机应重点在应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附:
1、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2、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略)
3、税务系统新建和改建计算机场地的暂行规定(略)
4、税务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建设、安装技术标准(略)
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各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计算机应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分别建立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即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信息中心。运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职责明确。
(二)各计算机使用部门(处、科、所、办税服务厅)须设置计算机运行管理员。管理员应选派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担任,在信息中心及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
(三)计算机运行管理机构
1、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应用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的质量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作好计算机运行中各应用单位、部门和专业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3、负责对所辖范围内计算机运行所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4、各计算机使用单位的运行管理员,应全面了解、随时掌握本部门计算机运行情况;负责监督有关计算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填写“运行状态日志”,随时汇报计算机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
为了提高各单位计算机运行管理水平,促进计算机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特制定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检查与评比制度。
(一)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考核
各省、市、自治区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制定考核办法和拟定各类计算机运行状况的记录,用于考核计算机运行状况。
(二)计算机运行状况的检查
各级计算机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辖区内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应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的工作。凡被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对重大问题及时予以通报,保证良好运行状态。
(三)评比工作
各级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的计算机运行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比。评比工作主要依据各单位汇总的运行状况记录报表和检查的结果进行。
三、计算机机房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各级税务机构的重要部门,机房的日常管理是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的基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三)进入机房,必须换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在机房内吃、喝各种食物;机房内不准高声喧哗,不要在机房内会客。
(四)机房内严禁带入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腐蚀和强磁物品。
(五)建立机房卫生值日制度,以保证机房被的机器、设备、器具等整齐清洁。
(六)机房内的一切物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挪用、拆卸和带出机房。
(七)建立计算机上机登记制度,并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情况。
(八)机房值班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允许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需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班。
四、计算机机房运行值班制度
(一)对中型机以上的机房,应设立值班室、值班员及值班电话,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值班室负责按设备要求,定时巡视仪器仪表提示以及设备运行状态,系统出现问题时,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值班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处理有关事项不得积压。
(四)值班人员须按设备管理规程,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五、设备管理规定
(一)为保证税务系统机型的统一,便于管理,大中型机、小型机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统一选型,超级微机及配套附属设备均要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计划,每年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选型,各单位在购置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时必须按选型结果购置。
(二)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均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帐簿和购置、验收、领用、调拨、报损、报废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厂牌、设备编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及变动情况、启用时间、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
(四)各单位每年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由专门运行管理人员安装,其他人不得随意装拆。
(六)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出现故障时,硬件运行管理人员应努力排除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厂商处理。
(七)设备老化、性能落后、故障严重、不能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报废程序处理。
六、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计算机主机的上电下电操作,应由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进行。
(三)做好计算机用电安全防范工作,工作完毕必须关闭计算机和辅助设备电源。
(四)使用各类计算机,应常备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的替代措施及恢复操作所规定的文件。
(五)认真编制和填写计算机的使用记录,及时掌握计算机运行状况。
(六)使用计算机,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各类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七)禁止使用计算机玩游戏。
七、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一)设置各用户口令,以防止非法用户对非授权数据的访问,规定用户访问权,防止非授权用户对文件的使用和修改等。
(二)记录用户操作情况表,用以掌握各用户对网络的访问情况,使得网络在出现故障时,能及时查出故障原因。
(三)对需传输的数据文件进行加密,以防止重要信息从通讯线路上泄露出去。
(四)加强对有盘工作站和外来数据的安全检查,以防病毒等对网络系统的破坏。
(五)经常对网络的通讯链路进行维护检查,以防线路和各设备因故障而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
(六)在增加新的网络资源时,需对其进行常规安全检查。
(七)对系统软件和关键文件、重要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并妥善保管。
(八)严格按网络操作规程进行上、下网的操作。
八、计算机维护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的维护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硬件设备维护维修技术培训。
(二)建立并执行设备检查维护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检查维护小组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巡回检查。
(三)进行计算机安装及维护工作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在通电情况下进行拆换、插拨零部件等操作。
(四)对微机服务器等设备,应定期对机器内部进行除尘清洁处理并进行记录,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进行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应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认真记载设备的故障、修复以及部件更换等情况。并对所出现的故障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维护措施。
九、空调电源使用管理规定
(一)空调
1、空调机安装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按产品要求负责实施,其电器部分安装应符合电力工程安装标准。
2、使用空调时应严格参照说明书所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并由专人管理。
3、应保持设备清洁,空气过滤网应每月清洗一次,分体空调室外机组应定期清洗,保持良好通风条件。
4、空调机季节性停用,应切断电源。
5、每年在使用之前进行保养一次。
6、计算机专用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应由接受正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UPS稳压电源设备
1、电源设备应由专门技术人员安装和调试,运行正常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单位要派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学习设备使用方法,熟练掌握各种操作规程。
2、设备发生故障时,运行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努力排除故障,确保电源的正常工作。
3、设备的使用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操作须由专人负责。
4、每3个月对UPS电源的电池进行充放电并作记录,确保电源正常工作。
5、无人值班单位,下班后须停止设备运行,切断市电电源。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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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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