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7-12
文号:国税发[1999]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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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9]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 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保密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章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的保密委员全应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十条 凡税务系统省、地、市(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其计算机使用具有一定规模的,均应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条件不够成熟的,可指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各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计算机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建,并吸收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面向系统内用户和所属单位通报计算机病毒情况,提供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服务。

  四、负责向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协助安全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和查处事故。

  第三章 机房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房是重要的经济信息处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和规定,防止重要经济信息的泄露。

  第十四条 各用机单位对可能接触到机要信息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网络系统管理员等重要岗位,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机房内严禁未经许可的非有关人员进入。如需进入,必须由本单位有关人员陪同。

  第十七条 严禁各岗位人员越权操作,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应分级加设系统口令,以防机密信息的泄露。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管理员的口令其长度必须超过8位字符,每月至少更换一次。

  第十九条 涉及密码的文件须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公布。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资料档案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泄密。机房内废弃的打印纸及磁介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提高警惕,防止和打击窃取、泄露、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破坏干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税收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 调离人员必须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删除自己的文件、帐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

  第四章 计算机安全产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及其设备,须组织专业人员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由于质量引起的问题和原始病毒的侵害。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及网络的安全产品(防病毒软件、防火墙、安全隔离产品、安全监控产品等)必须使用经过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鉴定批准销售的产品,并及时更新版本。不得使用国外同类产品。

  第二十六条 不得传播、复制病毒和病毒程序,不得撰写这方面的文章。

  第二十七条 加密产品的核心机密应交本单位办公厅(室)机要部门或保密办公室保存,严禁随意存放,严禁交于公司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加密物理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安置监控设备。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网络建设的设计中即应考虑安全技术措施,采用较成熟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技术、防治病毒技术。

  第三十条 使用MODEM经电话线上Internet终端,在拨号上网时,必须中断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联接,以防止内部数据的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保办发[1998]6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系统In-ternet的建设,物理上应与本地局域网隔离。

  第三十二条 广域网通讯服务器、拨号服务器、Internet服务器等与外界联接设备需设立防火墙、代理服务器、网关等防护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恶意攻击。

  第三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访问Internet。

  第三十四条 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公安部保密规定配有相应的加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涉密数据在数据加密网络建立之前,严禁通过公网传递。

  第三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确保密级数据不被泄露。对报废计算机应将硬盘拆除后,由专人负责集中销毁。

  第六章 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房及使用计算机的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文字及磁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资料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资料的分类、名称、用途、借阅情况等,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技术资料应集中统一保管,严格借阅制度。

  第四十条 应用系统和操作系统需用磁带、磁盘备份。对重要的可变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送指定地点存放。

  第四十一条 存放税收业务应用系统及重要信息的磁带磁盘,严禁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带、磁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第四十三条 按照总局IP地址的统一安排,设置本系统网络的总体布局、局域网段和下属单位的IP地址的划分,各级税务机关需将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网段分配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有关路由表、网络IP地址的变更,应做好记录,同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机房环境、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设备和机房应保持其工作环境整洁,保持其所必须的湿度。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房应列为单位要害和重点防火部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防火通道内堆放杂物,确保设备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第四十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使用易燃物品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用后必须置于安全状态,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禁止使用电炉、取暖炉等非计算机设备。

  第五十一条 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必须使用时,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五十二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五十三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它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沉着判断,切断电源及通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

  第五十四条 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机房内严禁存放、食用任何食品。

  第五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如工作需要开机,应留有值班人员,或开启监控设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安部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2、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

  5、计算机、网络安全产品准销售清单(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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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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