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发文时间:2020-08-12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796

为坚决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把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等“六保”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把已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相关企业和个人,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财库〔20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202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进一步出台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对重点企业给予税费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近期,财政部调研发现在非税收入退付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为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部分降费政策追溯执行,客观会产生退付业务。二是部分缴款人不熟悉新政策,仍按原标准上缴非税收入。三是因疫情停课因素,各级各类学校疫情之前收取的教育收费需要及时退付。但现行非税收入退付流程较复杂,退付速度较慢。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确保非税收入退到位、确保非税收入及时退、确保非税退付管到位,以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问:《通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答:财政部印发《通知》,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政策重点,突出“退到位、及时退”,切实加强退付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一是确保非税收入应退尽退。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退付业务流程,提高退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中央地方分成非税收入退付工作。二是积极推进电子退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实现网上办理非税收入退付,通过“非接触”退付,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三是强化内部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执行情况分析,要求各执收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退付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退付资金复核制度,认真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的核算工作。四是做好政策宣传。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执收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减税降费政策要求,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及时足额惠及缴款企业和个人,增加群众获得感。五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结合职责,指导和监督各执收单位,及时主动为应予退付的企业和个人办理退付业务,切实缓解企业经营困难。遇到重要或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


  问:《通知》在进一步便民利民、完善退付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答:一是要求明确非税收入的冲抵流程和要求。对实行定期清算、已缴纳款项可冲抵以后月份应缴款的非税收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二是要求通过电子化提高退付效率。《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积极推动非税收入电子退付、电子对账等方面的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现非税收入退付申报、业务审核、缴款审核、资金退付等业务网上办理。三是通过加强财政分析管理确保政策落实。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非税收入月度执行情况与减、免、缓、停政策的联动分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问:《通知》印发后,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和落实?


  答:为保障企业和个人应享尽享降费红利,确保《通知》各项部署落地见效,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公众号等,对《通知》要求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开展政策执行评估。《通知》印发后,做好各地执行情况的后续跟踪,视情况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各地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应退非税收入退到位、及时退。三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中央层面,针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教育收费等收入项目,配套出台退付政策和流程。地方层面,将及时跟踪各地政策制定及实施情况,指导地方落实落细《通知》各项措施,增加群众获得感。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才合规

土地成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金额最大、争议最多的扣除项目之一。清算实践中,同一宗土地分期开发、多种业态并存的情形十分普遍,土地成本如何在不同清算单位、不同业态之间分摊,直接影响增值额和适用税率。

一、先确定清算单位与面积数据。土地增值税清算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企业应首先取得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测绘报告等资料,确认各期、各业态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基础数据,做到账、表、证一致。实践中常见问题是企业按销售台账统计面积,与测绘报告、产权登记面积存在差异,导致分摊基数失真。

二、按政策规定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对于独立占地的不同类型房地产,企业可按政策规定选择适用建筑面积法或占地面积法。独立占地的别墅区、独立商业楼等,其占地范围清晰,采用占地面积法更能反映土地成本的实际占用;而对于开发业态比较单一的,如底商和住宅归属同一幢楼的,企业须结合建筑面积法分摊土地成本——因为底层商业与上层住宅共用同一宗土地,无法按占地面积切分。

三、注意地区差异。目前各地区对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有具体规定,企业须按照相关规定合规进行税务处理。同一集团在不同省份的项目,不能简单套用同一分摊口径,应逐项目核对当地税务机关的清算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

四、常见风险点。一是分摊方法随意变更,同一项目在不同清算期采用不同方法,缺乏合理理由;二是将不属于本清算单位的土地成本混入,如把后期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提前在首期扣除;三是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重复归集,如拆迁补偿费既计入土地成本又计入开发成本;四是缺少分摊计算表等书面依据,无法说明分摊过程和结果。

五、合规建议。企业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就建立土地成本分摊台账,明确分摊对象、分摊方法、分摊基数与计算过程,留存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拆迁补偿协议、测绘报告等原始资料;清算申报时随附分摊计算表,做到方法有依据、数据可追溯、结果可复核,从而降低被调整补税的风险。

离岸信托纳税申报进入倒计时: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发布提示,提醒相关纳税人尽快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

一、政策背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90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提示要点。此次提示明确,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人应结合自身信托架构,梳理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财产情况、存续期间收益分配情况、境外实体未分配利润等基础资料,判断是否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范围。

三、几个容易混淆的口径。一是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是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员工行权收益按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税,后续境外分红、股权转让收益按境外所得申报。二是境外实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实际缴税后的信托收益缴纳个税,且该缴税不改变信托财产原值。三是融资贷款利息、存量信托打包计算时的信托管理费均不得扣除;境外实体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可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但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四、逾期风险。过渡期结束后申报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公告所称「金额较大」,按规定延长追缴年限。纳税人应把握过渡期窗口,及时完成申报缴税。

五、合规建议。其一,尽早确权:核对信托契约、装入财产清单、历次分配记录,形成完整的收益计算底稿;其二,区分所得类型: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利息等不同性质收益分别归集,避免混同;其三,留存境外完税凭证与实体财务报表,作为收益计算与备查依据;其四,涉及复杂架构的,可就具体口径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申请事先裁定式辅导,降低后续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