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03-20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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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十条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2017年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了修订,涉及税收征管系统以及电子申报系统的升级,因此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开始时间定为2018年4月1日。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其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需随财务报表一并增加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4)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6]3号)的要求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 


  (6)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1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 


  (1)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省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在国税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的下列汇总纳税企业类型或事项遵循以下规定:一是总分机构均在青岛市辖区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先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填报所属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表A100000表1至13行次)。“五证合一”后,总分机构均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将税务登记信息中的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税务登记号变更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不进行变更,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二是跨省、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电子申报系统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报表


  上述(一)(二)款纳税人已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的资料,包括年度纳税申报、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总局如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并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事宜 


  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变化以及便于纳税人填报的原则,对2017年度汇算清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了修订,由41张表整合为37张表,修订的主要表单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重组事项”、“股东分红情况”等的申报内容;


  2.《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增加“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项目的列示;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为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可结转3年扣除的表样;


  4.删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内容分别整合到《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项目列示更加详细;


  6.删除《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变化:一是区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不再按项目填报研发费用,三是研发费用的列示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研发费用占比调整为近3个年度的数值。


  9.《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填报口径增加“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式。


  填报说明和其他修订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4号)。汇算清缴所需表格,纳税人可从青岛国税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青岛地税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下载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风险提示服务事宜 


  2017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国税局、青岛地税局将继续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0号)。 


  (三)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纳税人应如实、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为帮助纳税人做好汇算清缴申报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青岛国税局、青岛地税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1.培训辅导。税务机关制作了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及填报的培训视频,纳税人可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纳税人学堂”在线或下载收看。同时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将于汇算清缴期间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辅导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2017年企业所得税新出台的政策和管理要求,纳税人可根据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2.纳税咨询。纳税人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纳税人对汇算清缴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版块等渠道向12366进行咨询,或通过青岛国税局网站在线访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实时咨询涉税问题。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推荐阅读

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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