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6]25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统一核算试点纳税人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4
文号:鲁国税函[2016]2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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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69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已完成增值税统一核算备案,现将省内跨市的试点纳税人名单(总机构)下发给你们,各地按照要求做好试点纳税人总分机构税收管理工作。


附件:


统一核算试点纳税人名单


序号  总机构名称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91370105YA17565406 济南天桥国税局

2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766057077 济南槐荫国税局

3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98878727H 济南槐荫国税局

4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370102669328016 济南历下国税局

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87176519J 济南历下国税局

6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8846263XH 济南历下国税局

7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668094756X 济南历下国税局

8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2670505542 济南历下国税局

9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2587170550 济南历下国税局

10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91370100791543473T 济南历下国税局

1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2964691432 济南历下国税局

1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275548131 济南历下国税局

13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6722061590 济南历下国税局

14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2792453509 济南历下国税局

1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27558259J 济南历下国税局

1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35757813H 济南历下国税局

17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80430698Q 济南历下国税局

1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2863065627 济南历下国税局

1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91370000863052199E 济南历下国税局

20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2670505657 济南历下国税局

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91370100964687652J 济南历下国税局

22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27666969967 济南历下国税局

2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91370100730676854F 济南历下国税局

24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000776300756Y 济南历下国税局

2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672295008G 济南历下国税局

26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8230768XL 济南历下国税局

27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797350427 济南历下国税局

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2586060026 济南历下国税局

2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913701006772807531 济南历下国税局

30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874304174 济南历下国税局

31 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20761542338 济南历下国税局

3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913701007326288217 济南历下国税局

33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88461741A 济南历下国税局

3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91370100863097231D 济南历下国税局

35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9137010073925050X9 济南历下国税局

36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069026946J 济南历下国税局

37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0005819144913 济南历下国税局

38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913701007797311130 济南历下国税局

3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91370100560755882P 济南历下国税局

4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370102670513665 济南历下国税局

4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91370100863097207W 济南历下国税局

4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30706253XD 济南历下国税局

4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913701008631520185 济南历下国税局

44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68127485K 济南历下国税局

45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98861431L 济南历下国税局

46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681007412 济南历下国税局

4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9137000086305221XR 济南市中国税局

4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370103729272131 济南市中国税局

49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264352296L 济南市中国税局

5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9137010059139993XR 济南市中国税局

5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370103728634882 济南市中国税局

5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91370100732620512E 济南市中国税局

5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370103863083761 济南市中国税局

5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9137000086304878X1 济南市中国税局

5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913700001631542000 济南市中国税局

56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91370100553718055P 济南市中国税局

57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0370100553717466B 济南市中国税局

58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9137010079154584XD 济南市中国税局

59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375177682X2 济南市中国税局

60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91370100693111669Q 济南市中国税局

61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97344010U 济南市中国税局

62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822429308 济南市中国税局

63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36913111001 济南市中国税局

64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0548963167 济南市中国税局

65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681103338 济南市中国税局

66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67228718X6 济南市中国税局

67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3798853001 济南市中国税局

68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674522673J 济南市中国税局

69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000668064944M 济南市中国税局

70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678101374C 济南市中国税局

71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6882781148 济南市中国税局

72 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0007924845168 济南市中国税局

73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6722505983 济南市中国税局

74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000573903274A 济南市中国税局

75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57873845R 济南市中国税局

76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51791640Y 济南市中国税局

77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53711371U 济南市中国税局

78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763083440 济南市中国税局

79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3796170514 济南市中国税局

80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913700007465718460 济南市中国税局

8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0103729246347 济南市中国税局

82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50937367T 济南市中国税局

83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567721378Y 济南高新区国税局

8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370102084028552 济南高新区国税局

8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65764117E 济南高新区国税局

86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000759178453X 济南高新区国税局

87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91370000636760988Q 济南高新区国税局

88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37010267681459X 济南高新区国税局

89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88765708R 济南高新区国税局

9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7677773414 济南高新区国税局

91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91370100577774481K 济南市中国税局

9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91370100684807998K 济南市中国税局

93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16955421XT 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国税局

94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0602265630075 烟台市芝罘区国税局

95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1370600310386738C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96 中州期货有限公司 91370613724810287G 烟台市莱山区国税局

97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165448866L 潍坊市奎文国家税务局

98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0303164113909 淄博市张店国家税务局

99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0502732595249 东营市

100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706053876W 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

101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727543743A 日照市东港区国家税务局

102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700002671339534 威海市

103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70800723876735L 济宁市市区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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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