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2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口岸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6-24
文号:大政发[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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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口岸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大连口岸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1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大连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大连经济稳步发展,结合大连口岸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部署,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继续巩固2018年大连口岸提效降费工作成果,努力实现:到2019年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主要业务应用达到100%;到2020年底,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三、主要措施


  (一)压缩整体通关时间


  1.全面推行进口“提前申报”.研究制定提前申报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对进口货物提前申报,并兑现奖励;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调整进口集装箱码头免费堆存措施,海运进口普通重箱免费堆存期调整为2天(自然日,下同),对进入码头堆场2天内提交海关放行信息的进口普通重箱免费堆存期调整为4天。(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辽宁港口集团)


  2.加快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海关、海事、边检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一次性联合登临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流、信息共享。加快落实关检深度融合各项任务,整合原报关、报检项目,整合随附单证,优化报关单基础数据结构;推进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海关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能力;实现统筹开展企业资质管理和归口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3.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从进出口货物一般监管拓展到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优化后续监管运行机制,提升后续监管效能。推行查验后货物“先放行,后改单”作业,对不涉证且不涉税,仅涉及查验后改单放行的报关单,允许在海关放行后修改报关单数据。推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4.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探索实施担保改革试点,实现货物“先放行后缴税”.大力推广汇总征税、自报自缴、新一代电子支付、关税保证保险等税收征管改革措施,积极推进税单无纸化、银行端查询缴税系统等业务支持系统,提升税收征管科技化水平。(责任单位:大连海关)


  5.提高港口运行及查验准备效率。鼓励港口经营人积极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生产作业效率,缩短货物装卸、堆存等环节时间;推进水运中转业务无纸化申报及快速放行进程,加快水运中转的通关效率。实行口岸物流“并联作业”,简化作业环节,调整作业时序,外贸货物抵离口岸时同步开展海关申报、场内转运、货物提离等工作。在查验环节开发建设口岸查验时效辅助系统,理顺查验工作流程,压缩查验前准备时间,保障并延长查验受理时间。优化海关口岸监管和查验的结构布局,完善配套监管措施,丰富口岸物流功能,降低口岸物流成本,提高口岸物流环节时效。(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口岸办、辽宁港口集团)


  6.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对进境水果、水生动物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无纸化申报;对进境美国、新西兰、南非、智利(海运)、澳大利亚和印度水果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实施电子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工作后移到施检环节。(责任单位:大连海关、辽宁港口集团)


  7.公开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时限。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货方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便利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制定运输计划。(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二)降低口岸合规成本


  8.公示口岸收费清单。口岸各单位在口岸现场、收费大厅和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ロ”公布口岸收费清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明确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辽宁港口集团)


  9.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设涉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督促收费企业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通过减免国家规定费用,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降低报关、货代、船代、物流、仓储、港口服务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辽宁港口集团)


  10.继续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做好试点工作,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辽宁港口集团)


  (三)提升口岸通关和物流信息化水平


  11.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和应用推广。加快完善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在对接国家标准版功能的同时深化地方特色功能建设。加大应用推广力度,在2018年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应用率达到80%的基础上,2019年底前达到国家推广要求。将中国(辽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版要求,功能完善、通关便捷、监管有效,具有较高社会评价的口岸通关平台。(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商务局、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辽宁港口集团、辽宁电子口岸有限责任公司)


  12.推进口岸作业单证电子化工作。口岸各监管单位进一步丰富电子化支持文件类型,广泛推广电子签名技术。推进海运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及港口提箱作业信息电子化流转。推动船公司、进出口企业、港口、场站、运输等相关企业在口岸统一平台上办理电子数据、作业计划申报、费用审结等全程物流操作(特殊需求必须提供纸质单证的除外),实现无纸操作、减少单证流转环节和时间。推进取消海运提单换单环节,推动进出口企业、港口企业、船公司实现提货单电子化。(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辽宁港口集团)


  13.优化完善通关便利化制度流程。不断完善“5+1天”工作制、实行进出口货物7×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进一步为通关便利化提供支持和保障,取消报关单纸质放行签章作业模式,加大清理滞转报关单力度,优化业务流程。(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四)完善口岸配套服务机制


  14.提升口岸查验智能化水平。逐步加大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高清车底探测系统、安全智能锁等设备的应用力度,积极应用移动查验单兵作业设备,推进查验环节无纸化。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机检查验作业比例,扩大“先期机检”、“智能识别”作业试点,进一步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2021年底前,全部实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联网集中审像。(责任单位:大连海关、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15.建立口岸通关意见投诉反馈机制。各口岸查验单位通过口岸现场、“单一窗口”平台公布通关服务热线,回应解决进出口相关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善企业通关体验。(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


  16.建立口岸物流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口岸通关保障和物流运输应急管理办法,确保发生舱单数据传输异常、税单电子数据传输异常、作业系统运行故障、设施设备运转不畅等情况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口岸货物通关和物流影响。(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海关、大连海事局、驻连各边防检查站、辽宁港口集团)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大连市口岸通关工作协调例会及市通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对标先进,加强调研学习,跟踪国内外口岸管理服务新理念、新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系统或行业实际,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方案,加快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跨境贸易涉及环节多,需跨部门或多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加强配合,共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通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各项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分别于6月30日前、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通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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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