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信用[2020]19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6
文号:沪市监信用[20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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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参与签署的44个合作备忘录工作要求,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就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委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依托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实现市场主体一处失信、政府多点响应、失信主体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加大发挥信用监管的惩戒和威慑作用,积极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联合惩戒事项目录管理


  (一)全面整合联合惩戒事项。在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主要惩戒事项的基础上,整合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重点监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职责清晰、标准规范、格式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惩戒事项目录,明确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类别、惩戒提请单位、惩戒实施单位、法律法规依据、惩戒期限等内容。


  (二)动态更新惩戒事项目录。由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以下简称“相关单位”)结合备忘录新增、适用法条修订、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维护。


  (三)公开联合惩戒事项目录。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事项目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开,与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共享,


  提高联合惩戒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信用监管的公信力。


  三、严格联合惩戒名单认定规则


  (四)强化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失信情形和列入程序,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明确重点监管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及措施。聚焦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重点监管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相对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列入程序、惩戒措施、公示方式等,按照不同类型、不同程度以及不同细分行业的失信行为,探索试点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制度。


  四、优化联合惩戒工作模式


  (六)畅通联合惩戒名单归集渠道。按照上海市“互联网+监管”数据“三清单”(数据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数据资源目录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与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对接,规范数据标准,完善信息交换和更新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惩戒名单归集到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


  (七)规范联合惩戒网上流程。在联合惩戒名单共享互认基础上,由惩戒名单认定部门提请惩戒,由实施部门采取措施、反馈结果,形成提请、响应、反馈、共享的网上流程。对于尚未实现系统对接的相关单位,直接应用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批量上传、全量下载、信息核查等功能,开展联合惩戒。


  五、加强风险预警名单规范化管理


  (八)统一风险预警名单认定规则。坚持“谁产生、谁预警、谁解除”原则,由预警发布部门明确预警的对象、级别、类型、原因、起止日期、预警响应部门、措施、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风险预警要与各项重点工作有机贯通,对抽查抽检、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等处理结果进行信用风险分类,对风险程度较高的违法失信行为发布预警,作为市场准入、许可审批、行业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


  (九)推进风险预警名单的线上应用。运用综合监管系统中监管预警子系统发布风险预警名单,相关单位、其他政府部门按需共享,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反馈结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信用监管工作组,负责指导此项工作。相关单位要把联合惩戒工作与年度重点任务和改革事项进行有效衔接,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以失信联合惩戒事项目录管理为手段,畅通业务系统与“互联网+监管”系统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推进加强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落地落实,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2.强化督促检查。由信用监管工作组发起,相关单位统筹协调,对本市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相关单位可以对本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自查,排查问题和难点,补齐工作短板。在督促检查或自查过程中,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3.加强信息归集共享。相关单位要紧紧把握“互联网+监管”系统升级改造的契机,畅通数据流通机制,消除数据壁垒,按照上海市“互联网+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标准规范采集录入、维护失信企业相关数据,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执法检查信息、信用监管信息等互联共享,为强化信用监管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支撑保障。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失信联合惩戒事项目录(231项)(另行印发)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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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