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印发《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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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11月19日




关于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建设,围绕金融强省目标,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环境,解决上市公司面临的突出问题,全力推动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争当后疫情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领跑者,为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战略协同,强化统筹推进。将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与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省域治理现代化、“一带一路”倡议、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打造八大万亿产业、建设十大工程、各类金融改革试点建设等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度融合、联动推进,全方位融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市场导向,发挥政府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强化市场主体力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理念运用到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优化政府服务,改善营商环境,以政府有为助推市场有效,引导上市公司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全面提升,增量存量并重。营造有利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外部环境。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良好时机,从增量入手,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加快存量调整优化,将化解上市公司风险作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


  (三)主要目标


  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风险公司数量和主要风险指标大幅下降,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打造浙江上市公司整体品牌形象;上市公司融资、并购重组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并购重组成为推动产业整合提升的重要方式,涌现一批围绕主业、实体并购实现做大做强的成功案例;上市公司成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范,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研发投入、专利数以及收入利润增长等发展质量指标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涉及的亩均论英雄、亿元GDP融资等重要指标全国领先。


  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提质增效


  (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完善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动态更新、精准服务,围绕“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主线,抓好各梯队企业的辅导培育,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水平。健全现有各类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企业改制上市的支持力度。建立容错机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改制企业过往的不规范行为,简化发行上市各类证明文件办理程序。发挥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私募基金等在科创型企业培育中的积极作用,加大私募股权机构与科创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隐形冠军等企业发展壮大。(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浙江证监局、各市政府)


  (五)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抢抓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机遇,结合新情况新特点,巩固深化“凤凰行动”计划。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特色,加快推进数字经济、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八大万亿产业的企业上市;立足全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工作,实现一批优质制造业企业上市;重点推动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型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建立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加大上市推动力度,形成国有与民营、传统与新兴,行业与产业广覆盖的上市公司阵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省国资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


  (六)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贯彻落实融资畅通工程,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引导上市公司结合生产经营需要、项目投资需求、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多元化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丰富融资手段。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加大对并购重组的土地、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在省内发生的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的重大并购活动,当地政府应给予奖励。引导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外向型、跨境经营的上市公司利用好跨境并购政策工具,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推动规模较大、带动性强的上市公司对标“雄鹰企业”,加快打造全球竞争力,培育世界一流企业。严防并购重组中“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情形,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实施灵活多样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浙江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三、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固本强基规范发展


  (七)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将上市公司治理融入我省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建设。深入实施上市公司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总结梳理浙江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正面示范引领和反面警示教育作用。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行为。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依法依规严惩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八)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催收股东占款,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切实可行方案。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法院、省公安厅)


  (九)探索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创新模式。总结推广现有的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做法,结合产业特色、上市公司数量、结构和存量风险、金融要素供给等因素,在具备条件的部分区域探索设立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在税收支持、企业改制、募投项目审批、土地资源、环保政策、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存量风险化解、破产重整、多元化退出等方面探索新路径,争取国家层面支持,力争资本市场各项改革措施在示范区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积极处置存量上市公司风险


  (十)推动高风险公司风险化解。建立市县政府领导对存量高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的定点联系机制,牵头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必要情况下及时引入市场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前述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与论证,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财税、行政、司法等途径帮扶高风险上市公司摆脱困境。对于控股股东需要破产重整的,各级法院要依法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企业重整成功后,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修复重整企业信用。全力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工作,支持属地或省内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源。(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国资委、省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十一)加快劣质资产出清。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推动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对存在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启动退市程序。稳妥做好退市公司的维稳工作,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省法院、省委政法委)


  (十二)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落实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纾解工作机制,加强股票质押风险监测预警。压实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主动“瘦身健体”,协调省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场内质押标准,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对纾困目的明确、决策程序合规、地方政府支持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基金,建立容错机制,适度豁免投资风险追究和企业指标考核。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各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合力


  (十三)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做到忠实勤勉审慎,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做到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各市政府、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


  (十四)补齐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短板。支持本土券商创新提质,增强资本实力,加快建设高质量投资银行。争取新设证券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上市。引导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依托金融顾问制度,充分发挥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资源、人才资源、专业能力等方面优势,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引入各类总部型、功能性中介机构集聚发展。明确上市公司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十五)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性。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纳入日常监管,加强财政、税务、国资、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主管、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等单位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信息共享。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市政府)


  (十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进一步发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产权交易所、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在帮助企业规范提升、培育上市及私募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与沪深交易所联动培育拟上市企业的新路径。发挥上市公司协会、浙江省并购联合会、浙江股权投资协会等平台作用,提升白沙泉并购金融街区功能,推进政府与市场联动,点面结合、拓展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的广度深度。(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


  (十七)营造健康的资本市场文化。依托于浙江大学、沪深交易所等专业力量,发挥政策研究、智囊顾问、专业培训、人才培育的作用,面向各级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拟上市和上市公司、各类金融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系统化、专业化的资本市场培训,打造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队伍、高精专资本市场中介队伍和企业家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及时发布行业信息,引导上市公司把握所处产业位置、行业周期、技术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上市公司实控人及经营团队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止因过度融资、多元盲目投资等造成严重流动性风险,树立正确的上市、融资、并购和退市观,营造良性健康的资本市场投融资氛围。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家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及各相关部门)


  (十八)加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活安排;各地各部门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的纾困惠企政策,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于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上市公司,争取国家层面给予并购、融资等方面的优先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及各市政府)


  六、保障及激励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凤凰行动”计划工作协调机制,浙江证监局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牵头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各级政府要将上市公司作为当地重要战略资源,加强工作联系,动态跟踪。推进各级政府与省级金融管理干部的交流常态化。


  (二十)强化政策保障。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全面对接科创板、创业板及新三板等方面的省级配套激励政策。各级政府也要安排专项政策予以支持。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各地金改深度融合,纳入工作要点,助推辖内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加大考核激励。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化“三服务”活动,及时高效提供企业涉及的诉求服务,帮助解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遇到的各类问题,防止行政执法一刀切;将防范化解质押风险、推动存量公司风险化解等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各项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加大要素倾斜力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引导作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讲好浙江资本市场发展故事。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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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