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保局发[2020]69号 天津市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7
文号:津医保局发[2020]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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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推动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本市居民医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步提高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具体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高档1070元、中档900元、低档550元,学生儿童档55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2021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同步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0年本市居民医保各档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40号)执行。2021年各档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高档910元、中档560元、低档280元,学生儿童档260元。


  (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家要求,合理调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和各档缴费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四)坚决做好新冠肺炎救治医疗保障工作。本市城乡居民在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所在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和财政全额支付。根据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要求,临时放宽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持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资金,全力做好资金保障。


  (五)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保各档缴费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达到70%。巩固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制度,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


  (六)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0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1202元。落实大病保险惠民政策,起付线至10万(含)、10万至20万(含)、20万至30万(含)费用段,支付比例为60%、65%、70%。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报销政策,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和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统称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普通参保居民的50%,支付比例在普通参保居民基础上提高5%,取消封顶线。


  (七)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全额资助困难群体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及时划转救助资金,实现参保连续和待遇稳定。继续实施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梯次减轻困难群体负担。做好2020年度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解决边缘困难人群费用报销问题。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让群众少跑路,减轻垫资压力。


  三、高质量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任务


  (八)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继续做好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工作,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做实身份识别、保费征缴、台账管理等,保证人费对应、足额缴纳,确保动态应保尽保。做好困难群体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联网结算管理和服务。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九)持续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合理设置医疗保障待遇水平,防止不切实际过度保障和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问题。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建立医保扶贫长效机制。


  四、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签订协议等流程管理,以及经办服务规程和规范。加强协议履行绩效考核,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十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做好2019年度年终清算和2020年度指标分配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合理确定分组付费标准,加强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控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信息系统支持,启动模拟运行。规范按病种、按人头收付费运行管理,合理确定和调整收付费标准,加强入组率考核。通过实施更有效率的医保支付,更好发挥医保对医药服务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


  (十二)加强医保目录管理。落实国家2019版药品目录,完成首年增补品种消化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将更多救急、救命好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困难群体为切入点,合理控制政策范围外费用占比,逐步缩小实际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的差距。


  五、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坚持现场检查全覆盖,适时开展复查、抽查、飞行检查,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大数据应用,持续开展智能监控。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兑现待遇。


  (十四)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管理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医保基金运行分析,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研究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做好承办大病保险和意外险商业保险机构资金的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十五)做好参保缴费工作。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巩固2020年度基本医保参保覆盖率。根据国家政策,做好参保情况清查和重复参保清理工作。全方位启动和部署2021年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稳定持续参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做好困难群体的资助参保工作,及时比对身份和参保状态,确保不落一人、不落一户。依托经办窗口、街道等,开展参保扩面宣传,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


  (十六)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巩固和优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本市医疗保障系统政务服务改革2.0版事项清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继续深入推进“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广“承诺制”。认真抓好系统行风建设,推进实施“好差评”制度。在扎实做好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基础上,加快推进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不断扩大人员、机构和地域范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患者待遇支付。


  (十七)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积极做好国家医保编码规范落地实施工作。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平台研发建设,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医保领域的应用,确保医保信息数据安全。加快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金医宝”APP,实现医保线上线下连通。


  七、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居民医保工作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要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强化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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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