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函[2020]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津政办函[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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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决策部署,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优化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全面优化本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提前落实压缩登记办理时间要求,在已实现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符合登记要求的工业、仓储类的转移登记即时办结,抵押登记(包括通过“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申请的)以及企业办理转移登记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可通过本市信息资源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提取,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土地管理质量指数,营造全国领先的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信息共享集成。发挥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共享集成机制效用,提高信息质量和利用效率,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


  1.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或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进度,减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提交的要件。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人口基本信息、门牌号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民事调解、协助执行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税务部门的契税缴纳或减免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社团组织登记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物业备案证明、公房出售、直管公房接管认定信息以及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批准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的划拨土地核查等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地名等信息。(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2.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动本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改革。建立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办事大厅,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加快实现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核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实现服务企业和群众零距离。不断扩大“不动产登记一网通”服务覆盖面。推动核税“一站式”服务,实现个人在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手续时,缴税后台办理、自动审批、一网通办、清单告知、一键缴纳。推动实现网上核税、费和网上缴税、费等功能。尽快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印章。(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单位负责,持续推进)


  3.夯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完善所有登记数据成果。按照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要求,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与共享交换平台有序衔接,为及时共享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负责,长期坚持)


  (二)推动流程集成


  1.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的业务衔接,继续做好个人办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网签合同或协议、代征税核定、登记申请的“一窗受理”,增加“一窗受理”窗口数量,加快推进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的“一窗受理”,统一对外、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要件,并行办理,减少当事人办事环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持续推进)


  2.取消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于登记前已由责任部门审查的相同事项,登记环节不再重复审查。将不动产登记登簿和制证环节、缴费和受理环节合并,提高办事效率;拓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银行端合作范围及业务种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对于已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查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3.精简申请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据设置的登记要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长期坚持)


  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开展)


  对因行政区划调整、门牌号码变更等非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和内部协调方式处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4.优化测绘成果获取方式。加强测绘成果的信息共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和预销售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测绘机构的数据互联互通。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验收、人防验收测量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房屋登记测量“多测合一”。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全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投诉机制,加强对测绘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测绘服务机构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不得重复收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负责,长期坚持)


  (三)改善大厅环境推动人员集成


  1.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的硬件水平和服务设施。解决部分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狭窄、拥挤,登记档案存放场所面积不足问题。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设施,配备满足精度要求的高拍仪等设施。继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工作。(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2020年底前)


  2.推动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核税的人员入驻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与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受理”。(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四)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指数,全面提升营商环境


  1.降低政府管理成本,化解和分流风险,探索建立登记责任保险等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2020年底前)


  2.通过法院公布一审中土地争议的统计数据,提升土地纠纷解决指数。提高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审理效率,公开相关统计数据。(市高法院负责,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实现目标。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衔接和经费保障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推动不力、进度滞后的督促整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


  (二)做好宣传引导。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充分按照多媒体融合发展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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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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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