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199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和有利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现就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现行各省的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备案.'
(二)税务登记管理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3.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两套机构分设后,现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应按第(二)条的法规进行划分,并由主管的税务局复制一份送对方备查.鉴于1994年上半年刚刚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今年不再重新办理换证.
(四)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按第(二)条的法规办理.两家税务机关在新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
(五)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六)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现行法规执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式样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稽查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处理中,就同一税收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先按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局的意见执行.如一方有意见可呈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局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四、关于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涉外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及其雇员的税务登记,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事项,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款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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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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