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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支持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厦门市税务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主要政策变化
本公告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的基础上,明确了商品工业厂房预征率为2%,进一步明确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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