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酒店业纳税注意事项——
由于宾馆酒店经营项目较多,既有住宿、饮食业务,还有租赁、代理、娱乐业务,以及其他服务业务,因而在适应税收政策方面也有些差别,这也就给税收筹划带来了一定的空间。从宾馆酒店主要涉税情况看,要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企业应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核算,避免低税率经营项目收入适用高税率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宾馆酒店既有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的住宿、饮食业务,又有按照20%缴税的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及高尔夫等娱乐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其经营收入,则可以按照各自的税率缴税,否则,一律按照20%的高税率缴税。
第二,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避免重复征税或混合征税造成多缴税款。虽然宾馆酒店以营业税业务为主,但也会发生一些如货物销售等增值税应税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三,尽可能将房屋出租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房费收入,避免多缴房产税。许多宾馆酒店有将自己的客房租给某些单位长期使用的业务。企业将住房提供给租赁者后,不再提供管理服务,只按期收取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对这部分租金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12%的房产税。如某酒店当期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万元。其中外单位办公租用房收入30万元。根据上述业务,按照一般处理,酒店客房收入应纳税如下:营业税=80×5.5%=4.4(万元);房产税=30×12%=3.6(万元)。如果将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费收入,就不需要缴纳3.6万元房产税。转换的关键点就是:企业还是要为住房者提供住宿管理服务,除房费外,不单独结算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不要误将饮食业中销售的货物缴纳增值税,避免多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7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避免全额多缴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第三条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由于内外资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一致性,以及代理业营业税政策按实际收入纳税的规定,内资企业宾馆酒店经营电信业务,同样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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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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