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明电[199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3-03
文号:国税明电[199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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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研究制定流转改革方案,总局决定对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调查测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按照增值税的计算口径,调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两个行业经营收入、外购货物(扣除项目)金额以及经营利润等有关数据,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调查范围

(一)建筑安装企业:

年建筑安装营业额18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的制性质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交通运输企业:

1.铁路运输企业:中央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分局;地方铁路公司。

2.公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公路运输企业。

3.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的航空公司、民用机场。

4.水路运输企业:年运输营业额1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水路运输企业。

5.管道运输企业:从事管道运输的管道运输企业。

6.其他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

三、调查方法

由企业根据所属行业,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应的测算表(具体表格及填表说明见附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

四、调查要求

(一)此次调查工作,事关全国流转税制的改革,涉及面较广,工作量较大,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合作,共同布置,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各地应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数据材料,总局将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工作做的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二)各地布置企业填写测算表及对测算表的审核工作应于3月31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时间为1999年4月15日前。调查报告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三)数据上报方式及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

建安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调查提纲

为配合建安业务由工农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各地按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对建安企业采取了解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深入解剖,通过调查,了解建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拟定的调查提纲,写成书面材料,在月日前上报总局,具体的调查内容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有哪此行业管理规定?如资质审核规定,工程发包、转包规定,工程预概算、决算规定,异地从事建安业务的登记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二、调查了解建安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特点。建安企业,由于其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其与甲方(工程发包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多样性,如采用包清工、包工包料、部分包料包清工等,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式。各种工程承包方式,建安企业与甲方是如何结算工程款的。

三、调查了解建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特点及相关规定。选择不同规模、不同资质等级的建安企业,对其财务、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施工企业采用总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人对分包、转包支出是如何核算的。

施工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工程承包收入中含有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有哪些(如工程中含有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有哪些(如工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保险费等),其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自身不直接从事建安业务的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工程总承包收入,其财务上是如何核算的,该如何征税。对采用包工包料方式从事建安业务的企业,其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有的是建安企业自行采购,也有的是甲方采购后提供给施工企业,最后从工程款中扣除,两种不同的方式企业财务上是如何核算的。企业工程承包收入中施工劳务费、辅助物耗主要建筑材料是如何核算的。现行营业税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改征增值税的,如何确定其应税收入包括的内容。

建安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如何进行分类管理的,在企业财务核算上是否有明确的划分;主要建筑材料、辅助物耗是如何分类的。

四、关于纳税地点

现行营业税对建安企业的纳税地点的主要规定为: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地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缴税款。

针对建安企业施工方式,对总包、分包异地施工,以及一项工程本身跨省施工等情况,按照既考虑现行财税体制需要,又有利于税收征管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同时兼顾企业的财务核算特点的原则,分别按下列几种方法确定建安企业的纳税地点有何利弊。

1.在建安企业核算地征税;

2.在建安企业工程所在地征税;

3.在工程所在地按预征率征税,在机构所在地结算税款;

4.对个别情况的特殊规定。

五、按增值税原理,在保持现行营业税负的前提下,按下列两种方法,分别测定建安业务的增值税税率,并分析其利弊,其公式为:

           计算出的增值税整体税额

1.增值税税率=------------×100%

            施工劳务收入

其中:增值税整体税额=应纳营业税额+辅助物耗和固定资产中计算的增值税额。

           计算出的增值税整体税额

2.增值税税率=------------×100%         

               工程总收入                

其中:增值税整体税额=应纳营业税额+主要建筑材料、辅助物耗和固定资产中计算出的增值税额。         

六、现行营业税建安业务的征税范围与其他营业税税目征收范围有哪些交叉?例如勘探业务、绿化养护、建筑物的清洗修补等等。按现行营业税对建安业务的征收范围是否需要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那些交叉项目应划入营业税征收?哪些交叉项目应归入建安业务中征收增值税?还有哪些现行建安营业税征收范围未涉及但与建安业务有密切联系或相似的业务应纳入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七、对建安企业应采用何种标准确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金额标准外,还有其他什么可以借鉴的标准,如资质级别等。当建安企业既有施工安装劳务,又有货物销售时,小规模纳税人按何种标准确定?

八、建安业务改征增值税后,对在建工程如何处理?是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即老项目仍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但按简易增值税征收办法征收,新项目按改制后的增值税核算原理计算征收;还是不论老项目、新项目均统一按规定的增值税征收方法计征增值税。如果新、老项目按统一办法征税,那么企业的期初存货又该如何处理?

老项目是指改制前在建的工程,新项目是指改制前已签合同但未施工的工程项目。 

九、自建工程的增值税征收问题。按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企业自己新建建筑物的销售,其自建行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征收一道中间环节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实行增值税后,企业自建建筑物出售,是否仍然需要征收一道中间环节增值税?如果征收,其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对自建自用的建筑物,是否也应征收一道中间环节增值税?

十、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目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目前,营业税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会计制度关于收入实现的四种形式来确定的,具体规定为:

1.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项目,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以及结算方式的特点,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一、关于建筑业中工业安装工程的征税问题

现行建安业务中,有一些大型钢结构件和其他现场施工的工业设备的安装,如桥梁钢结构、煤气包、不罐设施等等。这些设施安装,按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规定很难区分是安装工程还是设备生产带安装工程,往往某些工业企业承担该项业务按增值税征收,建安企业承接该项业务按建安营业税征收。那么,建安业务实行增值税后,由于存在税率上的差异,必然带来这些业务与一般意义上的货物生产带安装业务的区分问题。困此,如何理解这二者的关系,有何区分标准,需要对现行的安装工程范围和特点进行了解,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二、建筑安装业务改征增值税,还有其他什么问题。

附件2 

        建安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型)税率测算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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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本表“工程结算收入”栏目是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含企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萦赔款项和企业按规定向发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本表“工程结算收入”栏的数字应按“工程结算收入”货方发生额合计填写。

  2.本表“工程分包支出”栏目是指工程承包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建安企业施工,而支付的部分工程价款,本表“工程分包支出”栏的数据应按“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货方发生额查找填写。     

  3.本表“库存材料”栏目库存材料应作如下分类:

   (1)主要材料:

   (2)结构件:

   (3)机械配件:

   (4)其他材料。其他材料是指不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但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或便于施工、生产进行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油料等。本表“库存材料”栏的数据,应按“库存材料”借方发生额合计减除本科目贷方对外销售材料和用于固定资产改扩建、自制固定资料中物耗部分发生额填写。

  4.本表“周转材料”栏目是指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模板等,应按“周转材料”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减除“库存材料”转入“周转材料”借方发生款的合计填写。

  5.本表“其他材料”栏目是指不包括在“库存材料”、“周转材料”科目核算的直接记入“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数据,以及在“专项工程物资”科目核算的购入的需安装设备,在本栏目填写。

  6.本表“低值易耗品”栏目是指使用年限较短或价值较低,不作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本表“低值易耗品”栏的数据应按“低值易耗品”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写。

  7.本表第10栏的数据,按“固定资产”科目扣除不动产以外借方发生额与“库存材料”、“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方发生额相对应的合计填写。                                     

  8.本表“固定资产项目金额”栏目,是指建安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它单位投资转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本表(14)、(15)、(16)、(17)的数据,按“固定资产”科目四项固定资产借方发生额合计减除同类固定资产出租、出售项目发生额和房屋等不动产金额后填写。

  9.本表“工程结算利润”栏目,反映企业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根据“工程结算收入”项目数字减“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数字后的余额填列,如为亏损以“-”号表示。

  10.本表第20栏=4+13+19栏合计数:

    本表第21栏=4+(12-5)×17%+19的合计数:

    本表第22栏=20/3×100%的数据;

    本表第23栏=21÷(3-5)×100%的数据;

  11.年均数行各栏=各栏合计数÷年度数。

 附件3


交通运输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型)调查提纲


   一、铁路运输:

  1.铁路运输有什么行业特点和管理规定?如:主管部门对经营铁路运输有些什么规定和手续,铁路运输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以及经营特点等。

  2.了解铁路运输有哪些种类和经营方法?如:经营铁路运输有哪些性质和类型的企业,经营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3.了解铁路运输的基本会计核算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如:铁道部、铁路局、分局和各站段在会计核算上主要担负哪些职责?他们之间的财务核算关系是如何进行连接和分工的?运输经营收入的核算主体和经营成本的核算主体是在哪一级单位进行的?固定资产核算又是如何进行的?固定资产是怎样分类管理的?

  4.铁路运输的营运收入核算问题。

  (1)按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铁路营运收入由铁道部汇总后统一缴纳营业税,因此,需要了解铁道部、路局、分局在营运收入上的核算办法,着重了解逐级上交营收入的财务会计处理和划转情况。分局和路局是否体现营运收入?

  (2)铁路营运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除营运收入外,路局或分局还有哪些与营运收入相关的收入或劳务?这方面主要了解营运收入的组成内容和归类方法等,其中有哪些收入上交铁道部统一核算。

  (3)铁道部将汇总后的营运收入逐级下拨给各路局和分局的财务会计处理是如何进行的,是简单的营运收入分解还是综合了其他各种因素?是简单的额度指标还是实质的资金划拨?在逐级划发过程中是否有层层截留?各路局、分局对下拨的资金(或额度指标)在财务处理上是作收入处理还是作为费用支出处理,具体的帐务处理如何?

  (4)铁路工副业主要有什么内容?工副单位在核算上是否独立,与营运业务和营运收入有什么?  

  (5)铁路分局内部各站、段为营运业务提供劳务或各站、段相互提供劳务是否核算收入?各站、段为其他分局或路局提供劳务是否计算收入?这些收入在财务上是如何处理的?

  5.铁路运输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其固定资产扣除范围应包括哪些内容?路轨和站台设施等不动产是否应作为固定资产扣除内容?扣除前后的税负变化情况如何?

  6.铁路运输试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如何确定?现行营业税的铁路运输征税范围是否都应作为增值税铁路运输的征收范围,需要做哪些调整。

  7.铁路运输营运收入的营业税征收是由铁道部汇总后统一缴纳的,改为增值税后,是否可以铁路分局为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统一缴纳和以分局为纳税人分别缴纳在增值税核算和征收管理上各有什么利弊?

  8.中央铁路与地方铁路、中外合资建设铁路、其他企业铁路有什么结算关系?财务上是如何处理的?

    二、航空运输

  1.了解现行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和行业特点是什么?如民航局、中央航空公司、地方航空公司、机场、航站的体制和关系,各自的职责范围等。

  2.了解现行航空运输的财务核算体系?着重了解航空公司、机场、航管站在财务核算上的关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航空企业在营运收入的分配和核算上有什么特点?

  3.航空运输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哪些内容?按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否需要作必要的调整和补充?民航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是否都应实行增值税?

  4.航空运输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是否以航空公司或以分公司如纳税人分别在航空公司所在地或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这两种办法在增值税核算上有哪些利弊?是否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采取预征增值税的办法解决增值税核算上的问题?

  5.航空企业的运输工具一般是采用什么方式购入的?对融资租赁购入的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扣除?在什么环节扣除?扣除前后的税负变化如何?

  6.对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和飞机租赁业务应如何征收增值税?包机业务收入与飞机租赁收入是否都应征收增值税?包机业务与飞机租赁业务在性质上有何区别?对包机公司的售票收入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三、水路运输

  1.了解现行水路运输的行业规定和财务核算有哪些特点?海运和内河航运在经营管理体制有方式方法上各有什么异同点?在目前客运售票一般由港区负责的情况下,运输企业与港区服务企业在票款上是如何结算的?收入如何体现?除此之外,运输企业与港区还有哪些财务结算关系?

  2.水路运输的征税范围应如何确定?现行营业税对水路运输征税范围是否应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水路运输的港区服务内容是否都应征收增值税?其他水上作业(如救助、打捞、疏浚等)是否都应纳入征税范围?

  3.水路运输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以航运公司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各有什么利弊?如何在分支机构纳税,如何确定分支机构概念,解决增值税核算上的问题?是否可以对分支机构采取预征增值税办法解决此类问题?

  4.船舶营运业务中的期租和光租业务是否应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何区分期租和光租的性质?

  5.航运企业的船舶等固定资产是否应纳入增值税扣除范围?对融资租赁购入的船舶等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扣除?在什么环节扣除?扣除前后的税负负担变化情况如何?

  6.如何确定水路运输中内河航运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了金额标准外,还有什么内容和方式可以作为决定的标准?

   四、公路运输

  1.了解现行公路运输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行业经营特点?主管部门对公路运输有哪些行业管理规定?如异地经营规定、年审规定等。

  2.由于公路运输的流动性和分散性比较强,因此,其纳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不同经营方式的企业,其纳税地点是否需要采取不同的标准,如对个体运输异地经营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对异地在经营是否也可以采取以分支机构为纳税人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以预征的办法缴纳增值税等。

  3.公路运输的客、货运售票收入的财务核算是如何处理的,运输单位之间相互代售票款是如何结算的?公路运输单位的收入核算内容包括什么?是否扣除了诸如公路建设基金保险费、路桥费后的余额计算运输收入?实行增值税后,对公路运输的收入该如何界定?

  4.对公路货运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该如何确定?除了一般金额标准外,是否应有其他标准?

  5.对公路客运业务(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轮渡、地铁等)是否可以统一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税负是否仍维持现行的营业税税负。

   五、其他运输业务:

  1.了解管道运输的性质和特点以及财务核算体系和核算办法?管道运输具有哪些形式?

  2.如何确定管道运输的纳税地点?特别是在管道运输核算地和运输地脱节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纳税地点?是否也可以采取预征的办法解决定这一问题?

  3.管道运输的固定资产扣除范围,是否应包括管道设施等内容?扣除前后的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如何?

  4.除此之外,了解还有其他哪些运输业务?如火箭发射是否属于运输业征收范围?缆车是否应属于运输业务?如果缆车作为运输业务,缆车运营与旅游景点的核算是否分开,都有什么形式?旅游企业或运输企业利用自己的运输工具从事旅游业务是不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等等诸如此类的带有运输性质的业务。

   六、交通运输业的其他问题:

  1.现行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围(指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与营业税其他税目有哪些交叉?有哪些交叉项目或目前尚未纳入交通运输但又与交通运输业有联系的项目应归于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有哪些现行交叉项目应从交通运输业中划出去按营业税其他税目征收营业税?

  2.目前装卸搬运服务有哪些形式,具体有哪些内容?这些内容是否都需要征收增值税?

  3.各类运输代理(如船运代理、货运代理、托运代理等)是否应实行增值税?这些行业的经营方法和财务核算有什么特点?实行增值税有何利弊?

  4.邮电系统的运输企业承运邮件物品有哪些特点,核算是否独立?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5.如何确定交通运输的境内外划分标准?现行营业税对交通运输业境内外划分是按起运地为标准的,即起运地在境内的,作为境内劳务征税?起运地在境外的,作为境外劳务不征税?改增值税后,是否需要维持这一划分标准,其利弊如何?

  6.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定?现行交通运输的结算体系很发达,票款预收形式也比较普遍,因此,对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仍维持现行营业税的实际做法以发生承运劳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或其他更好的办法。  

附件4

交通运输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型)税率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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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调查范围包括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海运、内河航运)、 公路运输(指公路货物运输)、管道运输以及其他运输等。

2.本表第1栏“营运收入”是指企业的全部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境内、境外运输收入全额)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征收范围的收入,如过驳收入,港口、地面服务等。 

3.本表第2栏“外购其他运输劳务”是指支付给机场、港口码头以及装卸搬运企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税范围的劳务费用支出。

4.本表第4、5、6栏,应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分别从有关主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会计科目中按当年发生数填列,但不包括自建固定资产和改扩建固定资产领用的材料,其中:“主要材料”是指按企业财务制度核算规定的燃料、润物料等主要材料,“其他材料”是指在主要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外的其他材料,如修理用备品备件等。

5.本表第10、11、12、13栏,应分别在“固定资产”科目的有关核算内容中按当年购入数(或发生数填列),但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资产内容。

6.计算公式:

(1)第3栏=第1栏×3%

(2)第9栏=第4、5、6、7、8栏之和×增值税适用税率;

(3)第14栏=第10、11、12、13栏之和×增值税适用税率;      

(4)第15栏=第3、9、14栏之和;      

(5)第16栏=第15栏除以第1栏。

7.本表“年均数”行各栏=各栏之和÷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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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企业 涉税信息报送 平台经济 网红经济 税务合规

  引言

  平台经济的诞生对传统税收治理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由此产生的滥用核定征收等问题导致税基的侵蚀与平台的无序扩张,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是资本的逐利性与平台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加之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我国征管体制的滞后性更加放大了此种矛盾。《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出台正试图在矛盾之中寻求缓和空间,充分利用好平台企业“规则制定者”“信息收集者”“内部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积极引导平台开展税收合规,督促平台经济的参与者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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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台经济导致所得的税收性质不明晰

  平台经济容易导致所得的税收性质不明晰。以直播电商平台为例,带货主播的收入来源一般有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多种名目。这些所得背后的经济实质究竟为何,对征管部门是一大考验。此外,长期以来各种主播类型层出不穷,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主播征税时无法有效鉴别主播收入背后的经济实质。近年来,部分平台开始对主播开展分类管理,将主播分为“独立主播、公会主播、签约主播、个体工商户主播”等类型,部分平台为规避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让个体从业人员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合作合同关系替代了背后的劳动或劳务关系,进而将他们的所得按经营所得归类,并利用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以适用较低的核定税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原理,经营所得系指一类既包含资本利得也包含劳动报酬性质的所得,如传统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所获收益。显然对大部分平台从业人员的所得中并不包含资本利得的性质,但平台出于税收利益考量,同时为了提升在与个体从业人员谈判中的薪资议价权,遂将其所得“包装”为经营所得,是一种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避税行为。

  (三)平台经济加剧税源与税收的背离和失衡

  平台经济的跨区域特性加剧了税源与税收的空间背离。例如,某头部直播平台总部位于北京,但其签约的千名主播实际在杭州、成都等城市开展直播业务,用户打赏、商品销售等交易主要发生在主播所在地,然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款却随总部注册地向北京集中,导致杭州、成都等实际交易地仅能获得少量地方附加税费,优质税源与本地经济贡献不匹配,形成“经营在本地、税收归总部”的分配失衡。

  这种失衡传导至地方政府层面,引发府际竞争。如某东部省份为吸引电商平台区域总部入驻,推出“前三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政策,某平台为享受优惠,将本应设在物流枢纽城市的区域中心迁至该省,导致物流成本增加12%却仍能通过税收返还获利,这种“税收洼地”使企业决策偏离经营效率最优原则,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也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中性调节作用。

  二、平台涉税违法经典案例评析

  (一)经典案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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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务稽查方式与流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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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案件稽查逻辑比较——以“三案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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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起案件均以大数据分析为线索起点,但因违法手段不同,稽查逻辑各有侧重:余洋案聚焦“收入分散与体外循环”,田小龙案聚焦“销量与申报的真实性核验”,金茜茜案聚焦“收入性质的合规界定”,共同体现了“数据穿透+证据闭环+法律适用”的税务稽查核心逻辑。

  但是从监管逻辑来看,如何实现对上述数据的全面、快速以及完整地获取,也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这也是上述规定及公告出台的基本背景。

三、《规定》及两配套公告解读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重点内容分析

  《规定》全文共14条,涉及报送义务、内容、时限、免予报送的情形内容,《报送涉税信息公告》则主要从实操的角度对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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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和《报送涉税信息公告》通过明确 “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不报怎么办”四个方面问题,构建了全链条涉税信息报送体系。

  主体范围上,覆盖境内外各类互联网平台,通过优先级规则解决多主体报送争议;

  报送内容上,区分基础信息与动态收入信息,针对直播、聚合平台等特殊场景增设专项报送要求,既保证监管全面性,又通过“境外非境内收入豁免”“小额交易暂不报”减轻了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

  时间与方式上,首次报送与季度报送的明确划分,配合电子税务局,甚至数据接口直连等数字化渠道,提升了实操可行性和平台企业涉税信息透明度;

  法律责任上,阶梯式的行政处罚类型,从罚款到信用惩戒到责令停业整顿,具有强大威慑力,提高了平台的合规义务。

  综上所述,新规定通过构建涉税信息报送体系,实现了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精准化。这不仅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数据支撑,也为平台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规通过“报送-核验-共享”的闭环,有效解决了平台经济强流动性、高虚拟化所带来的监管难题。例如,直播平台需报送主播与MCN机构的关联关系,这有助于识别收入转移风险;境外平台通过境内代理人报送数据,填补了跨境业务监管的空白。税务机关通过涉税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实现“以数治税”。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重点内容分析

  《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涉税事项公告》则是另外一个与《规定》配套的公告,将主要的关注点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聚焦于从业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劳务报酬或服务收入等情形,着重体现了与《规定》的衔接,明确了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了办税负担。

  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两部分:其一,优化了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预扣预缴机制,允许采用累计预扣法预缴税款,从业人员每月可扣除5000元费用,并依据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这有效降低了从业人员的预缴税款压力。其二,进一步细化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规则,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既减轻了从业人员办税负担,又减少了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涉税信息的情况。

  该公告在《规定》和《报送涉税信息公告》解决涉税信息报送问题以外,解决了平台内从业人员如何纳税、互联网平台企业自己如何纳税、如何协助从业人员纳税的问题。两配套公告的侧重点不同,但形成了合力,为平台企业内部税务合规管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相关从业者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规定》及两配套公告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从业者的双重影响

  1.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影响

  涉税信息报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具有双重影响,有其利好面,也有其弊端。

  首先,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能够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涉税信息的及时报送有效遏制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降低税负成本,从而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情况,使市场竞争回归到产品服务质量、创新能力和管理效率等本质因素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次,该规定还可规范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行为,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协同共治,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及时地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再次,伴随近些年数字资产发展和数据信息保护力度提升,规定的出台无异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平台数据治理能力。换言之,平台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核验机制,涉及诸如身份认证、交易记录保存、收入核算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升级,为平台企业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提供契机,为商业决策提供更可靠的数据支持。

  但是,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其数据合规成本亦将随之增加。依据《规定》及两公告,平台企业被详细界定了在涉税信息报送方面的法律责任,促使其依法履行报送职责,避免法律风险。该种情形意味着平台企业需定期报送大量涉税信息,虽然这一举措在经济上并未增加其纳税,但显著提高了税务合规管理成本,也增加了对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成本。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数据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大量税务数据的处理也带来了泄露等数据安全风险,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企业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这对企业的数据安全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更高的监管要求,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应对成本的增加。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来也将会产生更多专业的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在税务争议解决、税务合规管理、数据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若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将面临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规定》及两公告营造了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使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部分人偷逃税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涉税信息报送的透明化,不仅可以规范经营者依法纳税,还会倒逼其停止刷单等行为,逐渐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税收环境。因此,网红经济中的从业者在公平的税收起跑线上竞争的氛围将逐渐形成,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真正有才华、有创意的网红主播脱颖而出,而不是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利。

  然而,《规定》的实施也增加了经营者的税务合规风险。尤其对于MCN机构、网红、直播服务机构等经营者,其税务风险相对较高。(关于公众人物税务合规详见笔者另一篇文章《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例如,网络主播收入来源多样,包括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等,这些收入的税收性质较为复杂,容易出现税务合规问题,必然产生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此前一些网红主播通过信息差隐匿收入偷逃税,但《规定》实施后,平台企业将常态化报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数据,税务部门也会通过分析比对直播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发票、申报数据等信息,锁定隐匿收入问题。因此,网红很难再通过信息差偷逃税,税赋将恢复到正常水平。此外,《规定》强调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来可能产生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泄露等问题,也会催生税务、行政、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专业法律服务需求。

  (二)平台经济与网红的税务责任与应对策略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浪潮下,平台经济与网红经济作为新兴经济形态,其涉税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于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以及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出台,为平台企业与网红群体在税务合规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

  1.遵循法规,筑牢税务合规的基石

  平台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均需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平台企业要构建系统化、精细化的税务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税务团队建设,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避免信息偏差或迟延引发的负面后果。网红群体则需主动学习税法知识,培养税务合规意识,寻求专业机构或税务顾问的助力,确保收入申报与税务缴纳合规。

  2.优化信息治理,提升报送质量

  平台企业需精准界定报送主体,整合涉税信息,利用电子化、自动化技术优化报送流程,建立严格内部审核机制。网红群体也应积极配合平台企业,确保自身涉税信息的准确反馈,主动核对交易数据与收入信息,避免信息错位引发的税务风险。

  3.协同监管,推动行业发展共治

  平台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利用自身技术和数据优势支持税务征管,优化自身经营决策。网红群体则需积极配合监管,如实提供涉税资料,抵制不法行为,开展税收法规科普宣传,发挥公众人物示范效应。

  4.强化自律与协作,迈向卓越进阶

  平台企业要将自律融入企业文化,构建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定期自查自纠,拓展与同类型平台的交流合作。网红群体也需强化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开展同行间的交流互动,共同营造健康的行业生态环境。

  综上,在《规定》和两公告的指引下,平台企业与网红群体应积极践行税务合规责任,优化信息治理,融入协同监管体系,强化自律与协作,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撰写孙嘉浩、伍锐智、钱思涵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2024年最新全球电商市场规模,将达6万亿美元https://www.amz123.com/t/JwcmWV6A

  2.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https://mp.weixin.qq.com/s/YhAPpWlJzwkfEREY9u1NLQ

  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配套公告https://mp.weixin.qq.com/s/6uo15ydbtkGjeQdMUw8WWg


内地企业赴港投资:熟悉政策要点,做好税务管理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中资企业成为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24年,母公司在海外或者内地的驻港公司有9960家,其中2620家企业来自内地,占比超过26%,是外来驻港公司最大的来源地。那么,从税收实务角度看,中国内地企业赴中国香港投资需要关注哪些事项呢?

  税收制度以直接税为主体

  中国香港税制的主要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以下简称税务条例)及其附例《税务规则》,历经多次税项修订后,仍保持简单、低税率及地域来源原则的征收管理特点。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制以直接税为主体,辅以少量行为税和财产税,不征收增值税等流转税。其中,利得税、薪俸税是赴港投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两大直接税税种。

  利得税是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取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得所征收的税。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是面向任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因经营所得而获得收益的企业和自雇人士征收。其中,自雇人士是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雇员身份受雇的人士。

  税率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团不超过200万港币的应评税利润,适用利得税税率为8.25%,余下的应评税利润税率则为16.5%。根据税务条例第2条,法团包括有限公司、合伙业务、信托等法律实体,不论是否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只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并获得源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利润,均需缴纳利得税。跨国集团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员实体进行股权转让产生的离岸所得,因不属于“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无须缴纳香港特别行政区利得税。近年来,随着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全面升级,企业在经济实质、持股等方面符合条件,才能享受离岸收入豁免政策。笔者提示,赴港投资企业应密切关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政策动向,提前做好规划。

  个人如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而获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收入,则该收入需要申报缴纳薪俸税。香港特别行政区薪俸税实行2%至17%的5档累进税率,总额不超过按15%标准税率计算的数额。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供多样化的扣除、免税项目(基本免税额13.2万港币/年、子女每人13万港币/年)和税款宽减政策(如2023年度—2024年度减免100%,上限3000港币)。如果个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财年内到访香港特别行政区总共不超过60天,可申请豁免缴税。

  值得关注的是,在广州南沙、深圳河套等地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该政策的计算规则深度衔接香港特别行政区薪俸税、利得税,有力地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大湾区城市的经济合作和人员交流。

  税收安排避免重复征税

  赴港投资的内地企业,还需要高度关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安排)的具体内容。税收安排主要保障投资者同一收入来源的所得不会出现被重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企业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充分研究税收安排的具体条款,结合自身投资经营活动识别税务风险,严格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及税收安排的规定,合理合规做好税务规划和投资经营安排。

  对于跨境关联交易,内地企业与其投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联公司如果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可以向两地税务主管当局提请相互协商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双重征税。此外,企业还可以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适用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主管当局提出并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定价安排,为经营活动带来税收确定性。

  内地企业赴港投资时,还需注意遵循内地法规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和同期资料。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需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义务。

  管理和服务手段持续更新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务机构主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上诉委员会及联络小组,各机构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争议解决等方面各司其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征管方式,以法制要求和纳税人高度遵守的自律性为基础,基本上是自主申报纳税,流程相对简洁高效。

  在税收征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评税制度、实地审核及税务调查,力求促进企业遵从税法。其中,评税制度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向纳税人发送表格,纳税人填完后附带相关财务资料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按照申报内容评税后发出评税表,纳税人收到评税结果后完成税款缴纳。实地审核及税务调查主要流程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根据评税表、企业财报、第三方信息等发现疑点并确认调查对象,通知约谈,实地核查以及结案。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检控逃税个案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第四科秉持惩戒与纳税遵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更倾向以协商方式结案。如果纳税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披露违规事项,日后结案时会予以考虑。

  在纳税服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十分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利得税为例,每年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的企业通常会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表。企业提交报税表及审计报告等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收到这些资料后进行评税,并寄出缴款通知书。企业查收缴款通知书并按时缴纳税款。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近年重点推进数字化转型,推出“税务易”电子服务平台,并分阶段对跨国企业集团的实体等推动利得税电子报税。今年7月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推出个人税务网站、商业税务网站和税务代表网站,全面升级现有电子申报系统,预计将于2030年实现全面数字化申报。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在广州、深圳等地设置“跨境通办”自助服务机及登记站,并设立“跨境通办”服务网站,实现两地居民双向办理涵盖税务在内的各类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