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已于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署。该协定附加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附加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加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愿意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取消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用下列条款代替: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瑞典:1.国家所得税,包括对股息征收的预提税;2.非居民所得税;3.非居民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税;4.市政所得税;5.扩大经营目的税。
(以下简称“瑞典税收”)“
第二条
一、取消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用下列条款代替:“(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由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二、取消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用下列条款代替:“(十)”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瑞典方面,是指财政大臣,其授权的代表或为执行本协定目的指定作为主管当局的机构。”
第三条取消第八条第一款,用下列条款代替:“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四条取消第十条第二款,用下列条款代替:“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分配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为股息总额的5%;(二)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第五条取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第3目和第(二)项第3目,用下列条款代替:
“(一)在中国方面:3.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在瑞典方面:3.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瑞典国际基金会(”瑞典基金会“)或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
第六条取消第十三条第三款,用下列条款代替:“三、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七条取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用下列条款代替:“二、在瑞典,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瑞典居民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法律和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瑞典应按照瑞典有关外国税收抵免的法律规定(尽管该法律可能经常修改,但不改变其主要原则)允许从对该项所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扣除额等于就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虽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瑞典居民公司的股息免征瑞典税收,但应符合按照瑞典法律假定两个公司都是瑞典公司时可以给予免税的股息为限。但是,该项豁免的适用仅以据以支付股息的利润已在中国缴纳一般公司税或在中国或其它地方已缴纳类似的所得税为限。
(三)当瑞典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收益,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应仅在中国征税时,瑞典在确定其累进税率时,可以考虑该项所得或收益。“
“三、关于第二款第(一)项,当一个瑞典公司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时,”缴纳的中国税收“一语,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中国法律对在中国从事工业、制造业或农业、渔业、或旅游业(包括餐馆或旅馆)的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采取的免税或减税的优惠措施,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可能缴纳的中国税收。
关于第二款第(二)项,考虑对按照规定在中国进行的前述活动的税收时,应视其按以瑞典税基计算出的15%比率缴纳了中国税收,尽管在中国实际缴纳的税收可能低于15%。“
“四、关于第二款第(一)项,有关利息”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应视为包括假如没有按照为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法律和法规所制定的免税或减税措施可能征收的税收。该项税收视为按利息总额的10%所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
关于第二款第(一)项,对有关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以及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应视为:在中国实际已纳税的情况下,为按实际税率加计5%计算的税额;在中国未纳税情况下,为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
但是,该项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是来源于在中国进行的活动。
五、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仅适用干1997年至2006年间取得的利润、利息和特行权使用费所得,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可以相互协商延长此期限。
第八条一、取消议定书“关于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下列条款代替:“二、实施本协定时,应认为空运联合体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为瑞典的居民公司。但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中的瑞典航空公司在该联合体中控股相应部分的利润。”
二、在该议定书中增加下列关于第十一条的规定内容:“关于第十一条如果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认为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滥用协定的情况,该主管当局可以立即要求对方主管当局对此进行协商。”
三、取消协定议定书中的“关于第十二条”,用下列规定代替:“关于第十二条有关第十二条第三款,对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款项,应按该款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征税。”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在完成使本附加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附加议定书自最后一方的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本附加议定书应适用于:1.1997年1月1日或以后通过源泉扣缴支付或抵免的预提税;2.除协定另有规定外,本附加议定书生效后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其他所得的税收。
第十条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协定停止有效时,本附加议定书也同时停止有效。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附加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附加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疑义,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郝昭成 瑞典王国政府代表 克劳斯。尤格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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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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