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以来,国务院两次决定大幅度调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外贸出口,另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和企业也借此机会企图骗取出口退税。种种迹象表明,目前骗税活动又有所抬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出口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至2000年1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所退(免)税款包括出口企业1998年所退税款和1999年当年已退税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免)税方面
除认真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专用税票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以及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等问题外,对以下货物的货源、纳税情况、出口收汇等要进行重点检查:
1、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并在深圳、汕头、泉州、厦门等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农副产品等货物;
3、1999年1月至10月,出口额比1998年同期增长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4、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增长过高的出口货物;
5、1998年下半年以来新成立的且出口额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方面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电子信息、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问题外,要特别注意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1998年以来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退税是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退税率执行,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下称《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等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销售料件的当期应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1999年以来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4、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尤其是珍珠、金银首饰等是否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是否存在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三)出口货物税收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1998年以来调整退税率和出口退税的一些新规定,是否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并向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
3、对有疑问的退税凭证是否按国税发[1995]37号和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进行函调,调查结果如何,有无未发函调、或未回函而办理退税的情况。回函有无弄虚作假、勾结骗税等问题。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必须高度重视1999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各地应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检查工作的方案。在全面开展检查的同时,各地应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应低于40%.在各地检查的同时,总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多退的税款要立即追缴,少退的税款应及时补足。对检查中发现的出口退税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前暂停办理该企业的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业务且数额巨大的,除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外,要在查证落实清楚的基础上报请总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外经贸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四)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00年1月底前书面上报总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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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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