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科高函[2020]34号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甘科高函[20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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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做好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20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分两批次安排。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以企业向所在地(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最终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1.第一批网上受理自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2.第二批网上受理自7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截止,各市州完成审核推荐以及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25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满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17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0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17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再进行高企认定申请。


  3.有效期未满的高企,不能提前申请认定。


  三、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申报企业首先对照申报条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首次申请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高企网”),点击“企业申报”并按步骤注册,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经注册过的企业,请使用已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得重复注册。


  3.提交申报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完成网上材料提交,在当批次截止时间前向属地科技局报送纸质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企业,必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具体可参见(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kjt.gansu.gov.cn/News_Notice/detail.php?n_no=368315)


  五、申报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内页需逐页编制页码,并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方式为胶装,双面打印,并制作硬纸质封皮封底,封皮和书脊需打印2020年xx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全X册第x册(只有一册的打印全一册)。封面右上角注明所得税主管机构(具体到税务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并在企业所在地处加盖所属市(州)科技局公章。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园区科技部门盖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正反面均复印)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企业以前年度认定高企时所填报使用的Ⅱ类知识产权,不能再次填报。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书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资质证书等方面提供材料。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7)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本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2019年度6-12月份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8)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见附件1)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提供带条形码的原件)。专项报告里应明确说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以及2017-2019三个年度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加盖企业公章(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0)2017~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必须包括主表和附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12)中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承诺书(附件2);


  (13)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2.线上材料:各企业登录“国家高企网”后,按照系统模块要求填写并上传附件材料。


  3.视频材料企业录制视频资料:内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主营产品(服务)的加工制作(工作流程)来展示,并配语音说明。视频时长不少于3分钟。


  4.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所有纸件材料扫描成PDF格式,与视频材料一并刻录光盘)同时报送至各级科技部门。


  六、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1.各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原则,首先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注册在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白银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园区科技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就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开展核查。


  2.对明确推荐的企业,由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注册在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对不予推荐的企业,要及时回复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3.各市(州)科技局和各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将本级推荐函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计算中心。


  七、工作要求


  1.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自主完成认定申报工作。要加强研发投入,健全研发费用账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做好省级认定机构现场抽查准备。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对有关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做到“应知尽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必须连续三年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


  2.持续提升服务层次。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化对高企认定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支持创新、提振产业的意识,加快培育发展各类创新主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高企发展。要充分了解掌握所在地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要加强组织指导和过程管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办理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衔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落实申报主体责任。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按期填写高企发展年报,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高企资格,同时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评奖评审。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在省科技厅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上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以上公告文件同时抄送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受理及网络技术支持:甘肃省计算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2号313办公室


  业务咨询QQ群:1027277378


  赵志威  0931-8821047  0931-4549342


  张其斌  13919273948  0931-8886885


  省科技厅高新处  蔡斌  0931-8825719


  附件一:财务、审计中介机构资质要求说明.doc


  附件二:中介机构承诺书(样表).doc


  附件三:企业信用承诺书.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甘肃省科技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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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