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社保局发[2018]40号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规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5
文号:晋社保局发[20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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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4号)精神,为切实改进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方式,我局已全面取消集中认证,正逐步建立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手机AP认证服务相结合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服务新模式。现就进一步规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服务模式,彻底解决认证工作的“堵点”、“难点”问题


  (一)全面取消集中认证


  目前省局已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工作,


  参保单位不得再要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限定时间、限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也不得要求异地居住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返回参保地进行集中认证,彻底解决退休人员往返参保地认证之苦。


  (二)开展信息比对服务


  省人社厅正在与交通、公安、民政、司法、金融、卫生健康、医疗保险等部门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定期获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乘坐飞机、高铁的出行信息、实名住院体检信息、死亡信息、服刑信息、失踪信息等数据进行信息比对,将确认的数据信息作为是否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把资格认证工作真正融入百姓生活,让领取待遇人员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认证”。


  (三)推行手机AP远程自助认证服务


  目前,省人社厅已开发上线了“民生山西”客户端,需要认证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民生山西”AP,就可以足不出户完成“刷脸”自助认证。参保单位要负责指导有需要的退休人员安装、使用“民生山西”AP进行“刷脸”认证。


  (四)开通认证提醒服务


  新的认证系统完善了自动发送短信功能,对在认证期内没有收集到任何比对信息或AP认证不成功的人员,系统将提前3个月发送认证提醒通知(没有手机号码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通知),督促本人尽快完成资格认证。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时间距上次通过认证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完善认证结果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


  省社保局通过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自助认证结果统计,形成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和待核实人员。对上述三类人员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一)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正常发放养老金


  凡本年度有乘座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有康复出院、健康体检等实名场景验证信息的人员;主动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参保单位认证终端专用设备认证的人员;运用手机AP人脸识别技术自助认证的人员;经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目前未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境外居住人员暂按《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0号)规定办理了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或有当年出入境记录的人员均具备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正常发放养老金。


  (二)丧失或暂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应当停发或


  暂停发放养老金


  通过联网数据信息比对,凡获取到死亡信息或火葬信息的人员;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信息的人员;刑事处罚信息的人员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需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或暂停发放业务。


  对停发或暂停发放待遇后发现并经确认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或刑满释放后的健在的退休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待遇恢复或补发业务。


  (三)待核实人员,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逐一核实确认,分别


  处理


  认证期内联网数据中没有任何比对信息、也没有通过认证终


  端专用设备自助认证或手机AP自助认证的为待核实人员,需作为重点对象下发参保单位逐一核实确认。


  三、待核实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


  (一)各单位按以下要求对待核实人员逐一核实确认,如实


  上报


  1.各参保单位接收到待核实人员名单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领取养老金资格核实确认工作,并如实填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待核实人员确认表》(见附件1),及时上报省社保局。


  2.经核实确认对仍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但无法通过手机AP认证的特殊人员,应上报现场确认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和书面确认材料。


  3.经核实确认已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需立即办理待遇停发业务。


  4.如待核实人员长期联系不到无法确认的,需出具书面材料并立即办理待遇暂停发放业务。


  (二)特殊人员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要对高龄、高危、行动不便且无法使用AP认证的特殊群体建立服务台账,及时采取走访、慰问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2.因身份证相片模糊不清无法通过手机AP“人脸识别”


  认证的人员,经单位核实确认本人身份后可运用认证终端专用设备重新进行“人脸”或“指静脉”建模认证。


  3.外省户籍人员(身份证不是山西省且没有办理社保卡的人员)暂无法使用“民生山西”手机AP认证的(因“民生山西”手机AP认证是调用山西省公安户籍数据进行的),各单位要据实统计外省户籍人员基本情况,并填报《外省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省社保局将信息上传至部级异地协助认证平台后,外省户籍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安装部中心“掌上123社保自助认证”软件(另行通知),进行手机AP自助认证。四、加大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全面取消集中认证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不能削弱,参保单位要积极配合省社保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开展


  文体娱乐活动、健康体检、走访慰问活动的同时确认待核实人员,并广泛宣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既要让群众了解全面取消集中认证这一新举措带来的便利,又要让群众认识到资格认证事关社保基金安全和全体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取得离退休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二)加大处罚力度


  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列入社会保险失信“黑名单”,纳入我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纠法律责任。


  (三)加强舆论监督


  充分依靠社会力量,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冒领养老金不法行为。通过披露曝光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形成良好舆论监督氛围,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附件: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2018年9月25日


推荐阅读

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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