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8-05
文号:国税发[1999]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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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落实总局党组确定的税务教育要“抓转移、抓构建、抓提高”的工作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实施《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将《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对全面实施《行动计划》重要性的认识

  《行动计划》是在总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具体指导下制定的,是我国税务教育事业迈向新世纪的行动纲领,是跨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施工蓝图,《行动计划》的实施,对于不断提高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学习邓小平教育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精神,认真领会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深远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二、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保障实施《行动计划》,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总局已着手制定《行动计划》的有关配套文件,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地税务部门也要按照《行动计划》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省级税务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到位。

  三、加强领导,注重配合,共同促进税务教育事业的振兴

  税之兴衰,维系教育。税务教育事业的振兴,关系到21世纪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全面实施《行动计划》,不仅是税务教育部门的任务,更是税务系统各部门的责任,也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密切相关。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从加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高度,增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领导。税务教育部门要主动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搞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努力争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通力合作,开创税务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的实施收到实效

  《行动计划》构成了我国税务教育未来10年发展的总体方案,关键是要落实,收到实效。各级税务部门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要求,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把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税务教育带人21世纪。

  请各地税务部门将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具体情况及时上报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

1999-08-19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税务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税务教育体系,为税收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合格的人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跨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观目标和任务,对税收工作乃至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现有的税务教育体系难以适用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税务教育进行全面改革已势在必行。税务教育面临着第二次创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大力发展以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为重心的税务教育事业,不断提高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适应21世纪税收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高素质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适应税收事业发展需要。

  行动计划的总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10年的时间,建设一个以现有税务教育资源为依托、以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为重心、以税收工作实际需求为导向的科学规范的税务教育体系,全面提高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

  2000年,制定和实施税务教育十年规划,实现税务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着后已有教育资源的重组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网络的建设,增强系统内院校及各类培训基地的培训功能,以岗位分类和岗位职责为基础开展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各级各类培训。

  2005年,完成税务系统教育资源的优化重组,形成规范、高效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网络,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完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教育培训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类培训工作,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全系统大专学历以上人员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平均提高20个百分点。

  2010年,确立科学、完善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教育培训机制,并使之与我国国民教育体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我国税收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文化学历构成更加优化、合理,培养造就一支适应21世纪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公务员队伍。

  一、更新教育观念,实现税务教育工作重心的转移

  1.树立重心转移的观念。充分认识税务教育工作重心向公务员教育培训转移的历史必然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抓住机遇,知难而进,为实现税务教育战略转移作出应有的贡献。

  2.树立科教兴税的观念。在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不断深入、征管手段日益现代化的同时,必须加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把人力资源开发作为21世纪税收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

  3.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将提高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中心,全面推进全系统以思想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素质教育。

  4.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终身学习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必须主动学习,不断获取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5.树立质量效益的观念。实现税务教育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发展型的转变,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深入研究和探索税务教育培训的客观规律,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6.树立人才市场的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人才需求应主要通过社会人才市场进行补充,税务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也应面向全社会。

  二、实施规范管理,形成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7.建立与完善各种教育培训制度,使“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使用”成为有机整体。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接受各种教育培训的情况与其上岗、任职、晋升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紧密联系,构筑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8.规范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均须接受初任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9.规范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制度。凡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均须参加相应的任职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取得任职资格。

  10.规范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制度。科学划分岗位类别,明确岗位职责,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紧密围绕税收工作需求,区分对象,因人施教,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培训。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每年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形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11.规范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制度。更新知识培训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一年内接受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或以5年为周期,一个周期内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5天。更新知识培训的计划依据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发展五年规划确定。

  12.建立和完善分级培训制度。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担任国家税务局系统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各类培训以及地方税务局处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其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可委托省级所属施教机构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担任科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各类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对担任股、所长领导职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各类培训,也可委托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对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参照上述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13.完善培训工作考评制度。依据《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坚持“以考促训、以考促学”的原则,采取评估与考试相结合、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上级考评与本级自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类培训工作进行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推动税务系统培训工作的开展。

  三、强化基地功能,构筑新型的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

  14.根据税收工作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现有税务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重组,构筑面向21世纪的、以公务员培训为重心的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

  15.税务系统所属高校在继续投入更大的力量承担全国税务系统中高级公务员培训任务,逐步发展成为全国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的骨干基地。

  16.按照“巩固、转向、提高、转型”的方针,积极主动地调整税务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方向,依托现有普教资源,承担本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国家公务员各类培训任务,使现有税务中等专业学校成为全国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的重要基地。

  17.强化各类税务干部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基地的教育功能,加强对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的管理,明确职责,确保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18.对税务系统现有的各类施教机构开展培训资格审查认定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19.构筑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网络。以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和北京国际税务培训中心等组成第一级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主要承担税务系统司(局)级、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以省级税务部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组成第二级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主要承担科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和总局委托的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地(市)税务部门可设培训点,在省级税务部门施教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对股、所长及其以下人员的培训。

  经过3年-5年的调整和组建,建立本部设在北京的,由两级施教机构组成的,布局合理、上下衔接、运行协调、管理规范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网络。

  四、优化教师结构,建设高质量的师资队伍

  20.根据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师资人才库,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结构合理、具有税务特色的师资队伍。

  21.疏通施教机构教师与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渠道。建立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任教制度,从税务部门选拔德才兼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到税务部门定期挂职实习。对于在培训教学中无法发挥专长的教师,要通过进修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

  22.有效利用国内外教师资源。可从其他院校、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外聘请优秀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作为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的兼职教师或客座教授。

  23.进一步加强师资的培养。强化教师进修、业务考评、评聘分离等制度。加大教师进修资金的投入,设立教学奖励基金,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重视学科带头人的选择和培养,为其不断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五、不断改革创新,建立适应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需求的教材体系24.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实际需求,按照“有计划、有重点、成系列”的原则,统一制定教材编写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编写活页式、案例式等形式新颖、内容全面、灵活组合,能够满足税务教育培训需要的系列教材。

  25.建立严格的教材编审责任制度,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力求做到理论教材“精”,实务教材“活”,案例教材“实”,辅助教材“新”。

  26.省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充实教材基金,保证教材编审和征订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27.定期进行优秀教材评选活动,建立有效的教材编写激励机制。

  六、探索培训规律,不断深化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教学改革

  28.贯彻按需施教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组织教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需求分析,科学设计培训项目,合理确定教学方案,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分类培训课程体系,不断优化教学组织形式,提供采用讨论、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构建现代培训的教学模式。

  29.培训形式要因地、因时、因人而异,做到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课堂讲授与实习研讨相结合。

  30.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主动选用并积极开发税务教育培训软件,研究探索开展远程教育的方法和途径,拓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渠道。

  31.建立科学评估制度,调整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采取有效形式,及时开展教学评估工作,加强信息反馈,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32.行动计划是今后10年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和蓝图,必须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确保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33.健全各级税务教育管理机构。实施行动计划,开发人力资源,必须有可靠的组织保障,要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确定合理的编制,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34.加强施教机构的改革与管理。各级税务教育培训施教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人事、分配、住房及后勤管理等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和冗员,加强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效益。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施教机制的制度,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一、二把手,都应有联系的施教机构,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倾听师生意见,抓典型,抓试点,积极推进施教机构的改革与管理。

  35.注重对教育培训管理者的选拔和培养。将懂教学、会管理、善策划的德才兼备的人员充实到税务教育部门及施教机构,并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育培训管理者的自身素质。

  36.确保税务教育经费投入。要站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千方百计加大教育投入,并使税务教育经费逐年递增。省级税务机关要拨出专款作为启动资金,保障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要不断完善各类培训中心(培训基地)的教学设施,使其真正发挥教育培训功能。要改造现有税务院校的食宿条件,使其适应公务员培训的需要。要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逐步提高税务教育培训经费标准,为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同时,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

  37.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38.注重税务教育培训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税务教育培训思想、观念、政策、原则、体系、模式等方面的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税务教育培训理论。

  39.加强税务教育的国际合作。利用多种渠道引进国外税务教育资源,扩大同其他国家和国际性组织的交往;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税务教育工作者和业务骨干到国外进修学习。

  40.加强税务教育宣传和信息交流。利用国内外媒体以及国际互联网等手段,开展经常性的税务教育宣传和信息交流工作,不断提高税务教育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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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