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收债权做保理甲方能在税前列支保理费吗
发文时间:2021-06-23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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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一、案例


  甲方是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是施工企业,由于甲方欠乙方工程款无法偿付,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如下安排:甲方、乙方和A保理公司签三方保理协议,乙方从A保理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买断保理,将该笔应收账款转让给A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项转入乙方账户。协议还约定保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保理公司向甲方开具服务费普票。请问:甲方公司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该保理服务费吗?


  二、案例分析


  从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为了解决融资困难,规避金融政策限制,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融资安排,来解决施工方的工程款偿付问题,所以才会与乙方及保理公司签订三方保理协议,承担乙方的保理费用。该安排确实是一种融资方式上的创新,问题是这种安排下产生的保理费用能否在甲方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有关和合理性标准做出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也就是说,该保理服务费能否扣除的关键是该保理服务费的发生与地产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是否符合经营活动常规,是否属于必要的、正常的支出?


  从保理协议签订的目的来看,该保理业务是为了解决甲方的对外债务问题,从这个角度看,该保理业务产生服务费用确实具备相关性。然而,从保理业务的定义来看,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拥有的债权为标的开展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服务的是债权人,也就是案例中的乙方(施工企业),因此该保理业务是与施工企业的业务直接相关的,与甲方地产公司的业务不直接相关。不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合理性比较欠缺。综上,我们认为甲方承担的该保理服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存在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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