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下发《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试行版)三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按照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税收征管中各环节的协调、制约与监督,初步形成了税收征管良好的运行机制。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一些新的税收征管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同时为配合全国统一计算机税收征管应用软件的开发,总局在总结各地具体征管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近期即将印发。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业务,强化征收管理。本次修订完成的规程同试行版相比,一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如: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稽核评税等;二是结构有所调整,如违法违章处理、税务执行等具有公用性的业务,为避免重复,放置一处等;三是监控关系更为严密,如:通过对新开业纳税人与失踪纳税人身份证号比对,寻找非正常户的踪迹;通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及时分析,监控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等。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修订的内容,调整相应的税收征管业务,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
二、为保证规程的贯彻执行,总局将制定下发关于统一管理税收征管软件开发应用业务的实施意见,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规程做顺向延伸细化和修改,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设性建议,可及时反馈给总局征管司,以便适时优化规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