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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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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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聚焦“四个面向”,紧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一)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集聚。对重点培育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联动支持机制。政府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由市与区县按6∶4的比例共担;同时,市级在选址用地、政府债券分配上对有关区县给予倾斜支持。对国家布局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效运行。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在市级一次性资助最高1000万元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次市级奖补最高600万元。


  (三)支持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渝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同时培育本地科研机构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市级根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引导其联合本地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对特别重大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四)支持高校提升科技研发能力。从普通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经费中安排8%—12%用于研发,高等教育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将科技创新投入与“双一流”建设等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支持高校与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培育优势学科,助推原始创新。


  (五)支持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建立市级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年均增长10%以上。做大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博士、博士后等青年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着力培育创新人才队伍。


  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六)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创新联合体,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联合体,牵头承担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牵头单位,自获得认定当年起,市级连续3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年的研发补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补助标准可提高至3000万元/年。


  (七)支持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5年内实施10个左右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重大项目不超过10个主攻方向,市级对每个主攻方向给予1000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对特别重大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市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0万元。


  (九)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采首订实施办法,鼓励区县按照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大新产品应用开发场景,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


  (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给予适当奖补。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一)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根据研发绩效,市级奖补最高200万元。对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支持。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50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和创新示范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市级项目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级健全农业科技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推进山地农业科技创新基地、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等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生猪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区域性畜禽种业创新中心、西部农业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成渝共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十四)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市级统筹农业专项资金对现代种业创新、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机械化等重要领域加大支持力度,稳步实施农产品加工增值、农作物绿色高效种植技术创新、畜禽健康养殖增效、生态渔业提质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资源利用与生态农业创新、智慧农业·数字乡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对创建成功的种业产业园、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给予经费支持。支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对单个团队市级按最高500万元予以支持。支持种业科企联合体建设。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十五)支持组建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整合重庆产业引导基金公司和重庆科技金融集团,组建重庆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聚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科创企业孵化、引导、培育及上市,主投初创期科技企业,优化管理模式,修订种子、天使、产业引导等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建立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和监测评估机制,推出“再贷款+”和“科票通”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科技担保等构成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优化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和担保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


  (十七)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搭建科技企业债券融资推进机制,支持发行高成长债券、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等。支持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建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给予3年期的重点培育,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级给予最高800万元奖补。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到账金额1%的奖励。


  (十八)支持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申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高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创新。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重点向科技创新资源较为聚集的区县倾斜。


  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或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市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市级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的资助。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市场化机构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对建设经费给予500万元引导资助,并根据运营绩效按运营金额的2%给予补贴,市级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七、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二十一)支持重庆英才集聚工程。整合引才政策和资源,出台重庆英才集聚工程,聚焦“卡脖子”领域,面向海内外靶向引进一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团队,对发展急需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量身定制“一人(团队)一策”。对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薪酬水平。对引进的优秀创新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团队成员薪酬激励方案,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追加。


  (二十二)支持科技人才安居保障。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房、市场化租赁房源、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或新建等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筹集不少于2万套高品质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入住,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成本价购买或享受租金半价减免继续入住。各区县根据人才需求,筹集一批区位较好、出行方便、环境优美、配套完备的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所需。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20亿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市级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补。


  九、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二十五)支持“一区两群”协同创新。鼓励区县围绕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重点区域和园区,聚焦特色产业领域,打造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统筹财力设立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区县落实科技发展政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因素,予以激励奖补。发挥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十四五”期间,两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要达到5%以上。依托科技创新投资平台,分别设立渝东北和渝东南两支科创子基金,定向支持“两群”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成效较好的“两群”区县,在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六)支持成渝两地协同创新。加强成渝两地政策协同,支持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根据绩效情况,市级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两地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加快成渝两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二十七)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方位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引导我市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建科技合作平台、开展联合科技研发和国际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为加快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八)健全创新决策机制。组建由学术界、企业界、科技创新有关团体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坚持“全市一盘棋”,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会商会审机制,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须科技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一律不得安排资金预算。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地机制。市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印发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将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纳入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加强市、区县两级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各区县要全面履行科技创新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十)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管理,既要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又要嵌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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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