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法规,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法规。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一法规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法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待业,按(94)财税字00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 址
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天津林业工具厂 天津市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镇江林业机械厂 镇江市
(三)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林业机械厂 常州市
(四)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苏州林业机械厂 苏州市
(五)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泰州林业机械厂 泰州市
(六)中国林业机械北京公司 北京市
(七)中国林业机械上海公司 上海市
(八)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 广州市
(九)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猎枪弹具公司 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北京公司 北京市
(二)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哈尔滨公司 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沈阳公司 沈阳市
(四)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天津公司 天津市
(五)中国林业物资供销上海公司 上海市
四.中国林产工业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产工业珠海公司 珠海市
五.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六.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七.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八.中国林木种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一)中国林木种子公司昆明园艺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二)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广州园艺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九.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二)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工贸公司 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三)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大连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湛江有加利科技发展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
(五)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林源木业公司 北京市
(六)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海南林海公司 海口市
十.北京中林森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十一.森林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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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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